●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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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子、男,然後有官師、小吏,〔師古曰:官師,一官之長。

    〕延及庶人,等級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

     裡諺曰:『欲投鼠而忌器。

    』此善谕也。

    鼠近于器,尚憚不投,恐傷其器,況于貴臣之近主乎!〔近,其靳翻。

    〕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

    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杜佑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穢者,則曰簠簋不飾;淫亂男女無别者,則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着;罷軟不勝任者,則曰下官不職;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

    此五者,大夫定罪之名矣,不忍斥然正以呼之。

    其在五刑之域者雲雲,如後誼所雲。

    〕以其離主上不遠也;〔離,力智翻。

    〕禮:不敢齒君之路馬,蹴其刍者有罰,〔齒,謂審其齒歲也。

    蹴,蹋也。

    刍,馬所食草。

    記曲禮:以足蹴路馬刍有誅,齒路馬有誅。

    蹴,千六翻。

    〕所以為主上豫遠不敬也。

    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禮之也,古天子之所謂伯父、伯舅也;〔師古曰:天子呼諸侯長者,同姓則曰伯父,異姓則曰伯舅。

    伯,長也。

    〕而令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髡,苦昆翻。

    刖,音月,斷足也。

    笞,醜之翻。

    傌,音罵。

    毛晃曰:戮辱也。

    〕然則堂不無陛呼!被戮辱者不泰迫呼!〔師古曰:迫天子也。

    〕廉恥不行,大臣無乃握重權、大官而有徒隸無恥之心呼!夫望夷之事,二世見當以重法者,〔如淳曰:決罪曰當。

    閻樂殺二世于望夷宮,本由秦制無忌上之風也。

    仲馮曰:趙高殺二世,蓋又以法定其罪。

    〕投鼠而不忌器之習也。

    臣聞之:履雖鮮不加于枕,冠雖敝不以苴履。

    〔師古曰:苴者,履中之藉。

    苴,子餘翻。

    〕夫嘗已在貴寵之位,天子改容而禮貌之矣,〔師古曰:禮貌,謂加禮容而敬之也。

    〕吏民嘗俯伏敬畏之矣;今而有過,帝令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

    系绁之,〔師古曰:绁,謂以長繩系之也。

    绁,先列翻。

    〕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師古曰:司寇,主刑罰之官。

    編,次列也。

    徒官,謂刑徒輸作于官者。

    〕司寇小吏詈罵而搒笞之,〔搒,音彭。

    〕殆非所以令衆庶見也。

    夫卑賤者習知尊貴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蘇林曰:知有一旦之刑。

    〕非所以尊尊、貴貴之化也。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師古曰:簠簋,所以盛飯也;方曰簠,圓曰簋。

    埤雅曰:龜有靈德,伏匿而噎,善潛而不志于養,故古者簠簋皆為龜形于其上,而大臣以貪墨坐廢者曰簠簋不飾。

    賈公彥曰:簠,内圓外方;簋,内方外圓;皆受鬥二升。

    簠,音甫,又音扶。

    簋,音軌。

    〕坐污穢淫亂、男女無别者,不曰污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

    〔師古曰:罷,廢于事也。

    軟,弱也。

    罷,讀曰疲。

    軟,人兖翻。

    勝,音升。

    〕故貴大臣定有其罪矣,猶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遷就而為之諱也。

    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師古曰:譴,責也。

    何,問也。

    域,界局也。

    〕聞譴、何則白冠牦纓,〔鄭氏曰:以毛作纓。

    白冠,喪服也。

    〕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罪耳,〔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

    蘇林曰:音潔清之清。

    胡公漢官:車駕出,有清室令在前先驅,此官有别獄也。

    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

    加劍,當以自刎也。

    或曰:殺牲以盤水取頸血,故示若此也。

    造,七到翻。

    〕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

    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盭而加也。

    〔師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弛,廢也;自廢而死。

    蘇林曰:不戾其頸而親加刀鋸。

    弛,式爾翻。

    盭,古戾字,音盧計翻。

    〕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師古曰:裁,謂自刑殺也。

    〕上不使人捽抑而刑之也,〔師古曰:捽,持頭發也。

    抑,按也。

    捽,才兀翻。

    〕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

    』〔服虔曰:子者,男子美号。

    〕遇之有禮,故群臣自憙;〔師古曰:憙,讀曰喜,許吏翻。

    喜,好也;好為志氣也。

    〕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

    〔師古曰:嬰,加也。

    矜,尚也。

    行,下孟翻;下同。

    〕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

    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皆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伏義,故可以托不禦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言臣下矜尚節行,故可托以權柄,不須複加制禦。

    應劭曰: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此厲廉恥、行禮義之所緻也,主上何喪焉!〔師古曰:喪,失也;言如此則于主上無所失。

    喪,息浪翻。

    〕此之不為而顧彼之久行,〔此,謂以禮義廉恥遇其臣;彼,謂戮辱貴臣。

    言不為此而反久行彼也。

    〕故曰可為長太息者此也。

    ” 誼以绛侯前逮系獄,卒無事,〔卒,子恤翻。

    〕故以此譏上。

    上深納其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

    〔漢人相傳以大臣不對理陳冤為故事,多有聞命而引決者;然詣獄受刑者亦多有之,史特大概言之耳。

    〕 七年(戊辰,公元前一七三年) ①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如淳曰:列侯之妻稱夫人;列侯死,子複為列侯,乃得稱太夫人;子不為列侯,不得稱也。

    〕夫人、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無得擅征捕。

     ②夏,四月,赦天下。

     ③六月,癸酉,未央宮東阙罘罳災。

    〔如淳曰:東阙與其兩旁罘罳皆災也。

    晉灼曰:東阙之罘罳獨災也。

    師古曰:罘罳,謂連阙曲閣也,以覆重刻垣墉處,其形罘罳然。

    一曰:屏也。

    崔豹古今注曰:罘罳,屏也。

    又雲:罘者,複也;罳者,思也;臣朝君至屏外,複思所奏之事于其下。

    孔穎達曰:屏謂之樹,今浮思也;釋宮文。

    漢時謂屏為浮思,解者以為天子外屏;人臣至屏,俯伏思念其事,按匠人:城隅謂角浮思也。

    漢時東阙浮思災,以此諸文參之,則浮思小樓也,故城隅、阙上皆有之。

    然則屏上亦為屋以覆屏牆,故稱屏曰浮思。

    蘇鹗演義曰:罘者,浮也;罳者,思也;謂織絲之文輕疏虛浮之貌,蓋宮殿門阙有此物也。

    餘謂蘇鹗之說,有見于唐禁中之罘罳;唐太和甘露之變,宦者奉乘輿、決罘罳北出者也。

    此罘罳當以舊注為正。

    〕 ④民有歌淮南王者曰:“一尺布,尚可縫;一鬥粟,尚可舂;兄弟二人不相容!”帝聞而病之。

    〔臣瓒曰:一尺布可縫而共衣,一鬥粟可舂而共食,況以天下之廣,而兄弟不相容乎!〕 八年(己巳,公元前一七二年) ①夏,封淮南厲王子安等四人為列侯。

    〔淮南厲王長子安封阜陵侯,勃封安陽侯,賜封陽周侯,良封東城侯。

    〕賈誼知上必将複王之也,上疏谏曰:“淮南王之悖逆無道,〔悖,蒲内翻。

    〕天下孰不知其罪!陛下幸而赦遷之,自疾而死,天下孰以王死之不當!〔當,丁浪翻。

    〕今奉尊罪人之子,适足以負謗于天下耳。

    〔師古曰:言若尊王其子,則是淮南王無罪,漢枉殺之也。

    〕此人少壯,〔師古曰:少壯,猶言稍長大。

    少,詩沼翻。

    〕豈能忘其父哉!白公勝所為父報仇者,大父與叔父也。

    〔為,于僞翻。

    〕白公為亂,非欲取國代主;發忿快志,剡手以沖仇人之匈,固為俱靡而已。

    〔白公勝,楚平王之孫,太子建之子。

    建得罪于平王,出奔而死于鄭,勝又奔吳;子胥以吳師入郢,勝蓋預焉,是雠其大父也。

    及其還楚,殺子西、子期,是雠其叔父也。

    剡,式冉翻;利也。

    靡,武彼翻;師古曰:言與雠人俱斃。

    康曰:武皮切,碎也。

    〕淮南雖小,黥布嘗用之矣,〔事見十二卷高祖十一年。

    〕漢存,特幸耳。

    〔師古曰:言漢之勝布得存,此直天幸耳。

    〕夫擅仇人足以危漢之資,于策不便。

    〔師古曰:言假四子以資權,則當危漢。

    〕予之衆積之财,〔予,讀曰與。

    〕此非有子胥、白公報于廣都之中,即疑有剸諸、荊轲起于兩柱之間,〔剸諸,吳人,為阖闾刺殺王僚。

    荊轲事見七卷始皇二十年。

    兩柱之間,南面鄉明,人君聽政正坐之處。

    剸,音專。

    〕所謂假賊兵,為虎翼者也。

    〔應劭曰:周書雲:無為虎傅翼,将飛入邑,擇人而食之。

    〕願陛下少留計!”〔少:詩沼翻。

    〕上弗聽。

     ②有長星出于東方。

    〔文穎曰:孛、彗、長三星,其占略同,然其形象少異:孛星光芒短,其光四出,蓬蓬孛孛也;彗星,光芒參參如掃彗;長星,有一直,指或竟天,或三丈,二丈無常也。

    大法,彗、孛星多為除舊布新,長星多為兵革事。

    〕 九年(庚午,公元前一七一年) ①春,大旱。

     十年(辛未,公元前一七零年) ①冬,上行幸甘泉。

     ②将軍薄昭殺漢使者。

    帝不忍加誅,使公卿從之飲酒,欲令自引分,〔引分,猶言引決也。

    〕昭不肯;使群臣喪服往哭之,乃自殺。

     臣光曰:李德裕以為:“漢文帝誅薄昭,斷則明矣,〔斷,丁亂翻;下同。

    〕于義則未安也。

    秦康送晉文,興如存之感;〔詩小序曰:秦康公之母,晉獻公之女。

    文公遭骊姬之難,未反而秦姬卒。

    穆公納文公,康公時為太子,贈送文公于渭之陽;念母之不見也,我見舅氏,如母存焉。

    〕況太後尚存,唯一弟薄昭,斷之不疑,非所以慰母氏之心也。

    ”臣愚以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親疏如一,無所不行,則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

    夫薄昭雖素稱長者,文帝不為置賢師傅而用之典兵;驕而犯上,至于殺漢使者,非有恃而然乎!若又從而赦之,則與成、哀之世何異哉!魏文帝嘗稱漢文帝之美,而不取其殺薄昭,曰:“舅後之家,但當養育以恩而不當假借以權,既觸罪法,又不得不害。

    ”譏文帝之始不防閑昭也,斯言得之矣。

    然則欲慰母心者,将慎之于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