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征集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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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亂後強悍成性,欲仁漸義摩,納之禮讓之中,誠為移風易俗要道。
但今盜賊衆多,不可不先為剔刮。
鄙人愚見,以為作賊可以欺官,不可欺民,能避巡兵,不能避鄉裡。
莫若因其勢而防範之。
就各縣各鄉,簽舉一幹練勤謹、有身家、顧惜廉恥之人,使為鄉長。
就其所轄數鄉,家喻戶曉,聯守望相助之心,給之遊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
如有一家被盜,則前後左右各家齊出救援,堵截各處要口,務必協力擒獲。
又設大鄉總一、二人,統轄各鄉長,督率稽查,專其責成。
鄉長有生事擾民、縱容奸匪、緝捕不力、救護不齊等弊,大鄉總稽察報查,如有失察,一體同罪。
是雖無鄉兵之名,而衆志成城,不啻有鄉兵之實。
今拟台灣中路,設鄉長六名;南路鳳山,設鄉長八名;每縣各立大鄉總一名統轄之。
北路諸羅,設鄉長十二名;立大鄉總二名分轄之。
每鄉長一名,惟給養遊兵四名;大鄉總一名,給外委千把總銜劄以榮其身,準養遊兵十名。
其遊兵名糧,每月銀一兩、米三鬥,就官莊内支給,以為瞻養之資。
計三縣遊兵一百四十四名,每月支銀一百四十四兩、米四十三石二鬥。
三縣鄉長共二十六名,大鄉總四名,應給養廉多少,憲台酌量定奪。
伊等工食既皆仰給于官,則與官兵一例,文武均行約束調遣,無敢不從。
凡地方有竊劫盜賊,就各鄉長跟要,限期緝獲,解官究處。
初限不獲,拘遊兵比責。
再限不獲,鄉長罰月糧工食,戴罪圖功。
三限不獲,拘鄉長正身重懲,大鄉總記不過一次。
凡盜賊不能緝獲至三次者,鄉長責革,大鄉總追銷外委職牌,以示懲勸。
雖月糧似覺傷重,但為地方之利,自不得顧惜小費。
欲行節省,則每名每月銀七錢、五錢亦可,米三鬥不易也。
無月糧則彼将生事擾民以為食,非徒無益,為害更大。
且天下亦無枵腹而為人辦事之理。
必有資其養廉。
方可責以清操。
大鄉總能幹練辦公,勤謹,三年無過犯,有綏靖地方實蹟,量行擢用,以示鼓勵。
某庸陋無知,總為地方念切。
廷議既不肯添兵,不得已而思以人治人之道。
任用得人,便可不勞而理。
不知憲台以為何如也? 雖不得已之計,其法實本之管子,而文之切近精實亦似之。
請權行團練書 凡事有經有權,似當随時變通,難膠一定。
曩讀憲檄安輯地方事宜,有團練鄉勇在台地萬不可行,宜興保甲之法,以鄉約義學柔和其心性;此誠移風易俗要道。
某拳拳服膺,日勸文職,實力作興之矣。
但台民锢蔽已深,犯亂成習,一時未能悉化,每有亡命之徒,時作死灰複燃之想。
迩者林亨、李鹹、陳法等倡亂于南,顔煙招誘山際餘孽,鼓煽于北。
雖經次第就擒,奸謀潰敗,搜捕山窩,掃清逋薮,不意三林地方,複有焚汛奪舟之變。
随遣舟師出洋,多方追緝,複發陸兵前往三林協防,以壯聲勢。
乃初九夜,竹仔腳地方複有賊殺塘兵之事。
據守備劉錫報稱,風聞奸匪百餘人,旗幟甚多。
又諸羅令禀摺稱,賊夥在八漿溪、小溪洲拜旗而行,搶殺塘汛。
某一面調遣官兵,圍搜堵截剿捕,一面差人密訪。
則竹仔腳塘人煙聚集,左右共數百家,去歲杜君英過此,尚須向民假道,決非小賊所敢輕造之區。
而汛塘左右店鋪,布疋貨物,并無搶奪一件,亦無戕傷一人;獨殺兵丁,可疑殊甚。
旗幟多人之說,止據本莊如此傳聞。
詢之他社,皆雲未見。
此可知賊不在遠也。
果有聚衆拜旗,搶殺塘汛,則放肆披猖,非同小可。
此等作何聚集,從何而來,鄉民豈無知覺?并不先事首報。
及戕塘兵,亦無莊鄰救護。
即日夤夜衆寡不敵,獨不可尾追蹤迹,窺伺去處,以報官兵擒捕?此可知人心渙散之故也。
夫作賊難欺鄉裡,況嘯聚殺人,是何等事。
所以不敢首報、不敢救護者,皆畏獲戾盜賊,暮夜尋仇,或如塘兵見殺,或以茅舍供賊人之一炬。
是以坐視恣行,莫懷守望相助之心。
未經約束團練,勢孤心怯之故也。
台地二千餘裡,即如去歲憲議,添設營汛,尚虞地廣兵單,有鞭長不及馬腹之患。
乃兵不增而反減,營不增而反裁,較之未亂之先,單弱更甚。
可不為寒心乎!今郡雖有協防兵二千人,足供調遣,然計南路下淡水、岡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線又分去四百。
近者遊擊林秀、都司闫威、署把總林時葉、張天寶、陳雲奇先後帶兵協防北路,又分去六百有奇。
在郡所存防兵,及裁營候補之衆,不過千人。
經制各營,又多守汛地,存營無幾。
府治關系重大,未可遂雲兵力有餘也。
某不敏,以為當今之時,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不周。
家家戶戶,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
所謂急則治其标,不可須臾緩者也。
星星之火,或緻燎原,勿謂無傷,其禍将長。
此時添兵不可,增營不可,坐觀其蔽,後悔何及!鄙人不識時務,權為擅專,會商道府,檄縣暫行聯絡鄉社之法,以固人心。
早晚逸賊盡獲,地方大定,即為撤去,仍行鄉約化導,設義學以教誨之。
不知憲台以為何如?重洋遠隔,請示維難,總為奠安疆圉起見,許我罪我,均罔敢辭。
民怯兵單,不得不行團練。
拘牽文義,必誤地方,非丈夫所為也。
辯诘處如見宵匪肺肝,殷處直欲痛哭流涕;此公忠為國之文,不得以詞氣激烈少之。
但今盜賊衆多,不可不先為剔刮。
鄙人愚見,以為作賊可以欺官,不可欺民,能避巡兵,不能避鄉裡。
莫若因其勢而防範之。
就各縣各鄉,簽舉一幹練勤謹、有身家、顧惜廉恥之人,使為鄉長。
就其所轄數鄉,家喻戶曉,聯守望相助之心,給之遊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
如有一家被盜,則前後左右各家齊出救援,堵截各處要口,務必協力擒獲。
又設大鄉總一、二人,統轄各鄉長,督率稽查,專其責成。
鄉長有生事擾民、縱容奸匪、緝捕不力、救護不齊等弊,大鄉總稽察報查,如有失察,一體同罪。
是雖無鄉兵之名,而衆志成城,不啻有鄉兵之實。
今拟台灣中路,設鄉長六名;南路鳳山,設鄉長八名;每縣各立大鄉總一名統轄之。
北路諸羅,設鄉長十二名;立大鄉總二名分轄之。
每鄉長一名,惟給養遊兵四名;大鄉總一名,給外委千把總銜劄以榮其身,準養遊兵十名。
其遊兵名糧,每月銀一兩、米三鬥,就官莊内支給,以為瞻養之資。
計三縣遊兵一百四十四名,每月支銀一百四十四兩、米四十三石二鬥。
三縣鄉長共二十六名,大鄉總四名,應給養廉多少,憲台酌量定奪。
伊等工食既皆仰給于官,則與官兵一例,文武均行約束調遣,無敢不從。
凡地方有竊劫盜賊,就各鄉長跟要,限期緝獲,解官究處。
初限不獲,拘遊兵比責。
再限不獲,鄉長罰月糧工食,戴罪圖功。
三限不獲,拘鄉長正身重懲,大鄉總記不過一次。
凡盜賊不能緝獲至三次者,鄉長責革,大鄉總追銷外委職牌,以示懲勸。
雖月糧似覺傷重,但為地方之利,自不得顧惜小費。
欲行節省,則每名每月銀七錢、五錢亦可,米三鬥不易也。
無月糧則彼将生事擾民以為食,非徒無益,為害更大。
且天下亦無枵腹而為人辦事之理。
必有資其養廉。
方可責以清操。
大鄉總能幹練辦公,勤謹,三年無過犯,有綏靖地方實蹟,量行擢用,以示鼓勵。
某庸陋無知,總為地方念切。
廷議既不肯添兵,不得已而思以人治人之道。
任用得人,便可不勞而理。
不知憲台以為何如也? 雖不得已之計,其法實本之管子,而文之切近精實亦似之。
請權行團練書 凡事有經有權,似當随時變通,難膠一定。
曩讀憲檄安輯地方事宜,有團練鄉勇在台地萬不可行,宜興保甲之法,以鄉約義學柔和其心性;此誠移風易俗要道。
某拳拳服膺,日勸文職,實力作興之矣。
但台民锢蔽已深,犯亂成習,一時未能悉化,每有亡命之徒,時作死灰複燃之想。
迩者林亨、李鹹、陳法等倡亂于南,顔煙招誘山際餘孽,鼓煽于北。
雖經次第就擒,奸謀潰敗,搜捕山窩,掃清逋薮,不意三林地方,複有焚汛奪舟之變。
随遣舟師出洋,多方追緝,複發陸兵前往三林協防,以壯聲勢。
乃初九夜,竹仔腳地方複有賊殺塘兵之事。
據守備劉錫報稱,風聞奸匪百餘人,旗幟甚多。
又諸羅令禀摺稱,賊夥在八漿溪、小溪洲拜旗而行,搶殺塘汛。
某一面調遣官兵,圍搜堵截剿捕,一面差人密訪。
則竹仔腳塘人煙聚集,左右共數百家,去歲杜君英過此,尚須向民假道,決非小賊所敢輕造之區。
而汛塘左右店鋪,布疋貨物,并無搶奪一件,亦無戕傷一人;獨殺兵丁,可疑殊甚。
旗幟多人之說,止據本莊如此傳聞。
詢之他社,皆雲未見。
此可知賊不在遠也。
果有聚衆拜旗,搶殺塘汛,則放肆披猖,非同小可。
此等作何聚集,從何而來,鄉民豈無知覺?并不先事首報。
及戕塘兵,亦無莊鄰救護。
即日夤夜衆寡不敵,獨不可尾追蹤迹,窺伺去處,以報官兵擒捕?此可知人心渙散之故也。
夫作賊難欺鄉裡,況嘯聚殺人,是何等事。
所以不敢首報、不敢救護者,皆畏獲戾盜賊,暮夜尋仇,或如塘兵見殺,或以茅舍供賊人之一炬。
是以坐視恣行,莫懷守望相助之心。
未經約束團練,勢孤心怯之故也。
台地二千餘裡,即如去歲憲議,添設營汛,尚虞地廣兵單,有鞭長不及馬腹之患。
乃兵不增而反減,營不增而反裁,較之未亂之先,單弱更甚。
可不為寒心乎!今郡雖有協防兵二千人,足供調遣,然計南路下淡水、岡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線又分去四百。
近者遊擊林秀、都司闫威、署把總林時葉、張天寶、陳雲奇先後帶兵協防北路,又分去六百有奇。
在郡所存防兵,及裁營候補之衆,不過千人。
經制各營,又多守汛地,存營無幾。
府治關系重大,未可遂雲兵力有餘也。
某不敏,以為當今之時,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不周。
家家戶戶,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
所謂急則治其标,不可須臾緩者也。
星星之火,或緻燎原,勿謂無傷,其禍将長。
此時添兵不可,增營不可,坐觀其蔽,後悔何及!鄙人不識時務,權為擅專,會商道府,檄縣暫行聯絡鄉社之法,以固人心。
早晚逸賊盡獲,地方大定,即為撤去,仍行鄉約化導,設義學以教誨之。
不知憲台以為何如?重洋遠隔,請示維難,總為奠安疆圉起見,許我罪我,均罔敢辭。
民怯兵單,不得不行團練。
拘牽文義,必誤地方,非丈夫所為也。
辯诘處如見宵匪肺肝,殷處直欲痛哭流涕;此公忠為國之文,不得以詞氣激烈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