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征集卷三

關燈
者諸羅令周鐘瑄有清革流民以大甲溪為界之請,鳳山令宋永清有議棄郎嬌之詳;今北至淡水、雞籠,南盡沙馬矶頭,皆欣然樂郊,争趨若鹜,雖欲限之,惡得而限之。

    職等愚見,以為人無良匪,教化則馴;地無美惡,經理則善。

    莫如添兵設防,廣聽開墾。

    地利盡,人力齊,雞鳴狗吠,相聞而徹乎山中,雖有盜賊,将無逋逃之薮。

    何必因噎廢食,乃為全身遠害哉? 今竊議于羅漢内門中埔莊設防兵三百名,以千總一員駐劄其地。

    郎嬌亦設千總一員,兵三百,控扼極邊一帶。

    三、六、九期操演之外,準其自備牛種,就地屯田,以為餘資,雖險遠而弁兵便焉。

    槟榔林在平原曠土之中,杜君英出沒莊屋,久被焚毀,附近村社,人煙稠密,星羅碁布,離下淡水營内埔莊汛防不遠,無庸更議。

    至各處鄉民,欲入深山采取樹木,或令家甲鄰右互結,給與腰牌,毋許胥役需索牌費一分一厘,聽從其便。

     伏讀憲檄:添防之制,宜速議定,以便題覆。

    夫今所宜更議者,惟羅漢門、郎嬌而已矣。

    此外,則移八裡岔汛千總駐劄後壟,為半線、淡水适中之地,及添設文員諸事,尚未舉行。

    其餘俱經遵照憲檄,于南路添設下淡水營守備,帶兵五百,駐劄新園;設岡山守備,帶兵五百,駐劄濁水溪埔;扼羅漢門諸山出沒窦徑;北路添設半線守備一營,帶兵五百,居諸羅、淡水之中,上下控扼,聯絡聲援;以諸羅山守備駐劄笨港,增兵二百名;添設下加冬守備一營,兵五百;郡治添設城守遊擊一營,兵八百,與鎮标三營相埒;再加羅漢門、郎嬌各添設汛兵三百,則全台共計增兵三千六百名,較憲檄前指之數,止多一百。

    但此三千六百之兵,必須請旨額外添設,就内地各标營分額招募,按班來台,如往例三年一換,然後内地不至空虛,無顧子失母之病。

    諸羅地方遼闊,鞭長不及,應劃虎尾溪以上另設一縣,駐劄半線,管轄六、七百裡。

    鹿子港雖口岸扼要,離半線僅十五裡,不用再設巡檢,将巡檢設在淡水八裡岔,兼顧雞籠山後。

    笨港設巡檢一員駐劄。

    佳裡興巡檢仍還佳裡興駐劄,帶管目加溜灣。

    移典史歸諸羅縣治。

    南路鳳山營縣雖僻處海邊,不如下埤頭孔道沖要,然控扼海口,打狗、眉螺諸港乃匪類出沒要區,當仍其舊,不可移易。

    添設鳳山縣丞一員,駐劄搭樓,稽察阿猴林、笃佳等處,彈壓東南一帶山莊。

    下淡水巡檢一員,不許留郡,仍令駐劄下淡水,稽察淡水以南各莊及諸海口。

    台、鳳、諸各縣各練鄉壯五百名,在外縣丞、巡檢各練鄉壯三百名,無事則散之隴畝,有役則修我戈矛;鄉自為守,人自為兵,此萬全之道也。

     伏讀憲檄:營伍操練宜勤,虛冐舊弊宜除,塘汛分防宜變通。

    三者皆極切當時弊。

    有兵不練,與無兵同。

    兵不能識将意,将不能識兵情,是謂烏合。

    器不與手相習,手不與心相應,是謂生疏。

    職每誡谕台屬标營,定以三、六、九日按期操演,三令五申,如臨大敵。

    又為之捐造仗房、槍炮、火藥,以足其用。

    其分防外汛之兵,大汛每駐一、二百人,亦令如期操演,查足器械。

    塘兵專遞公文,多人無益,每塘止定三名。

    小汛之兵,不上數十人,分作兩班,赴就近大汛操演,不許懶惰。

    有操期不至者,大汛記名,逐月造冊報查。

    又不許無故擅離汛防。

    凡有逃亡事故,立即報移内地調補,不許在台招募一人,以滋弊窦,違者參革其官。

    務使地皆實兵,兵皆可用。

    前此虛冐名糧之弊,盡行廓清。

     獨将弁書識一項,未能遵谕革絕。

    蓋緣武人不學者多,鮮有親操翰墨,而兵馬錢糧文移冊籍非可全憑口說。

    且自古軍中字識,名将不廢。

    若用其人而不給其糧,情理亦未甚協。

    不揣愚懵,妄為酌議:台鎮中營遊擊及各營守備,應各予書識八名;外營遊擊各六名;千把總雖系微員,亦不可全無一字,應予書識各一名;水師副将十名;南北二路參将各予八名;總兵書辨十六名。

    使粗足備具文書,不至如從前冐濫;将夥糧盡行禁革,可謂節啬至矣。

    未審憲台以為有當否? 台地少馬,無以壯軍容而資沖突。

    今拟鎮标三營、城守一營,各設馬兵六十名;南路北路二營,各設馬兵八十名;共該馬四百匹,即在添設三千六百兵額之内,請旨配撥。

    先自内地帶馬來台,以後換人不換馬。

    或有倒斃,方就台地孳生買補。

    時或孳生不足,亦向内地采買以來,則無苦累民番之處。

     伏讀憲檄:除奸務盡,附和倡亂之徒,非脅從可比,應将黨惡創懲,黥其左面,同家屬押逐原籍,拘管稽查。

    複承列單開出名數,深得火烈民畏鮮死之義。

    台網久漏吞舟,民不知國法為何物;安逸而思為亂階,甫平而又圖複起。

    所以九月間舊社、鹽水港、六加甸等處奸民,職等不敢不便宜行事,枭斬四、五人,杖斃六、七人,以定民心而固疆圉。

    今尚未及三閱月,複有石壁寮、羅漢門一二亡命,布散流言,欲燃死灰,聚黨二十八人,遂敢豎旗為孽。

    可笑可憐!可憎可恨!職等分遣搜捕,立獲為首■〈艹〈束刂〉〉瓜成、蘇清、高三、楊美、王教五人。

    現今整衆搜山,八面焚烈,務必盡絕根株,不留種類。

    除■〈艹〈束刂〉〉瓜成一名系朱一貴僞國公、應解憲轅、聽候題達正法,其餘蘇清、楊美及續獲諸賊,職等又将于軍前權行專擅,竿首藁街,使莠民喪膽,東土永甯。

    其潛通奸匪、附和接濟之人,照憲檄處分,押回原籍。

    惟是黥面雖羞,畢竟一藥即去,似不如馘耳之不可複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