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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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甚衆,若甑生獲免,誰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須犯法。

    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

    ” 貞觀十一年,特進魏征上疏曰: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雲:“為上易事,為下易知,則刑不煩矣。

    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矣。

    ”夫上易事,則下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

    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之力,然後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

    當今道被華戎,功高宇宙,無思不服,無遠不臻。

    然言尚于簡文,志在于明察,刑賞之用,有所未盡。

    夫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

    今之刑賞,未必盡然。

    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乎喜怒;遇喜則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則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則鑽皮出其毛羽,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

    瘢痕可求,則刑斯濫矣;毛羽可出,則賞因謬矣。

    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

    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

     且夫暇豫清談,皆敦尚于孔、老;威怒所至,則取法于申、韓。

    直道而行,非無三黜,危人自安,蓋亦多矣。

    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風已扇。

    夫刻薄既扇,則下生百端;人競趨時,則憲章不一。

    稽之王度,實虧君道。

    昔州犁上下其手,楚國之法遂差;張湯輕重其心,漢朝之刑以弊。

    以人臣之頗僻,猶莫能申其欺罔,況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聖之聰明,無幽微而不燭,豈神有所不達,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為念;樂其所樂,遂忘先笑之變。

    禍福相倚,吉兇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頃者責罰稍多,威怒微厲,或以供帳不贍,或以營作差違,或以物不稱心,或以人不從命,皆非緻治之所急,實恐驕奢之攸漸。

    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非徒語也。

     且我之所代,實在有隋。

    隋氏亂亡之源,聖明之所臨照。

    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資儲,以隋氏之甲兵況當今之士馬,以隋氏之戶口校今時之百姓,度長比大,曾何等級?然隋氏以富強而喪敗,動之也;我以貧窮而安甯,靜之也。

    靜之則安,動之則亂,人皆知之,非隐而難見也,非微而難察也。

    然鮮蹈平易之途,多遵覆車之轍,何哉?在于安不思危、治不念亂、存不慮亡之所緻也。

    昔隋氏之未亂,自謂必無亂;隋氏之未亡,自謂必不亡,所以甲兵屢動,徭役不息。

    至于将受戮辱,竟未悟其滅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鑒形之美惡,必就于止水;鑒國之安危,必取于亡國。

    故《詩》曰:“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

    ”又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

    ”臣願當今之動靜,必思隋氏以為殷鑒,則存亡之治亂,可得而知。

    若能思其所以危,則安矣;思其所以亂,則治矣;思其所以亡,則存矣。

    知存亡之所在,節嗜欲以從人,省遊畋之娛,息靡麗之作,罷不急之務,慎偏聽之怒;近忠厚,遠便佞,杜悅耳之邪說,甘苦口之忠言;去易進之人,賤難得之貨,采堯舜之诽謗,追禹湯之罪己;惜十家之産,順百姓之心,近取諸身,恕以待物,思勞謙以受益,不自滿以招損;有動則庶類以和,出言而千裡斯應,超上德于前載,樹風聲于後昆,此聖哲之宏觀,而帝王之大業,能事斯畢,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則易,取之實難。

    既能得其所以難,豈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固,則驕奢淫泆動之也。

    慎終如始,可不勉欤!《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

    ”誠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

    伏惟陛下欲善之志,不減于昔時,聞過必改,少虧于曩日。

    若以當今之無事,行疇昔之恭儉,則盡善盡美矣,固無得而稱焉。

     太宗深嘉而納用。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者,被禦史劾奏。

    太宗謂侍臣曰:“昔陶唐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盜跖為臣惡。

    夫以聖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使陶染變革,去惡從善。

    今遣刺史,化被下人,鹹歸善道,豈可得也?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罪人斯失。

    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糾訪科罪,庶可肅清奸惡。

    ”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

    何則?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

    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于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

    今之所憂,正在此耳。

    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