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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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
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議大夫王矽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僞自息。
”诏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
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
如此,庶免冤濫。
”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緻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将與人計之;衆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
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獄。
蘊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當坐。
”太宗許将寬宥。
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谏诤,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
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
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因诏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
”五覆奏,自蘊古始也。
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
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
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
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
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
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于己,推恩于民。
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
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
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
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
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
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
樂不可極,極樂成哀;欲不可縱,縱欲成災。
壯九重于内,所居不過容膝;彼昏不知,瑤其台而瓊其室。
羅八珍于前,所食不過适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
勿内荒于色,勿外荒于禽;勿貴難得之貨,勿聽亡國之音。
内荒伐人性,外荒蕩人心;難得之物侈,亡國之聲淫。
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勿謂我智而拒谏矜己。
聞之夏後,據饋頻起;亦有魏帝,牽裾不止。
安彼反側,如春陽秋露;巍巍蕩蕩,推漢高大度。
撫茲庶事,如履薄臨深;戰戰栗栗,用周文小心。
《詩》雲:“不識不知。
”《書》曰:“無偏無黨。
”一彼此于胸臆,捐好惡于心想。
衆棄而後加刑,衆悅而後命賞。
弱其強而治其亂,伸其屈而直其枉。
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數,物之懸者,輕重自見;如水如鏡,不示物以形,物之鑒者,妍蚩自露。
勿渾渾而濁,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察而明。
雖冕旒蔽目而視于未形,雖黈纩塞耳而聽于無聲。
縱心乎湛然之域,遊神于至道之精。
扣之者,應洪纖而效響;酌之者,随淺深而皆盈。
故曰:天之清,地之甯,王之貞。
四時不言而代序,萬物無為而受成。
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
吾王撥亂,戡以智力;人懼其威,未懷其德。
我皇撫運,扇以淳風;民懷其始,未保其終。
爰術金鏡,窮神盡性。
使人以心,應言以行。
包括理體,抑揚辭令。
天下為公,一人有慶。
開羅起祝,援琴命詩。
一日二日,念茲在茲。
惟人所召,自天佑之。
争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賜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诏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
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
”又手诏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惑恐有冤。
自今門下省複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減死徙邊。
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
”太宗曰:“雖是藩邸舊勞,誠不可忘。
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幸之路。
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
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議大夫王矽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僞自息。
”诏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
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
如此,庶免冤濫。
”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緻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将與人計之;衆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
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獄。
蘊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當坐。
”太宗許将寬宥。
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谏诤,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
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
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因诏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
”五覆奏,自蘊古始也。
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
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
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
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
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
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于己,推恩于民。
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
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
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
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
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
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
樂不可極,極樂成哀;欲不可縱,縱欲成災。
壯九重于内,所居不過容膝;彼昏不知,瑤其台而瓊其室。
羅八珍于前,所食不過适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
勿内荒于色,勿外荒于禽;勿貴難得之貨,勿聽亡國之音。
内荒伐人性,外荒蕩人心;難得之物侈,亡國之聲淫。
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勿謂我智而拒谏矜己。
聞之夏後,據饋頻起;亦有魏帝,牽裾不止。
安彼反側,如春陽秋露;巍巍蕩蕩,推漢高大度。
撫茲庶事,如履薄臨深;戰戰栗栗,用周文小心。
《詩》雲:“不識不知。
”《書》曰:“無偏無黨。
”一彼此于胸臆,捐好惡于心想。
衆棄而後加刑,衆悅而後命賞。
弱其強而治其亂,伸其屈而直其枉。
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數,物之懸者,輕重自見;如水如鏡,不示物以形,物之鑒者,妍蚩自露。
勿渾渾而濁,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察而明。
雖冕旒蔽目而視于未形,雖黈纩塞耳而聽于無聲。
縱心乎湛然之域,遊神于至道之精。
扣之者,應洪纖而效響;酌之者,随淺深而皆盈。
故曰:天之清,地之甯,王之貞。
四時不言而代序,萬物無為而受成。
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
吾王撥亂,戡以智力;人懼其威,未懷其德。
我皇撫運,扇以淳風;民懷其始,未保其終。
爰術金鏡,窮神盡性。
使人以心,應言以行。
包括理體,抑揚辭令。
天下為公,一人有慶。
開羅起祝,援琴命詩。
一日二日,念茲在茲。
惟人所召,自天佑之。
争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賜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诏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
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
”又手诏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惑恐有冤。
自今門下省複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減死徙邊。
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
”太宗曰:“雖是藩邸舊勞,誠不可忘。
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幸之路。
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