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周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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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昭陽赤奮若(癸醜),盡上章困敦(庚子),凡四十八年。
顯王元年(癸醜、前三六八年) 齊伐魏,取觀津。
趙侵齊,取長城。
顯王三年(乙卯、前三六六年) 魏、韓會于宅陽。
秦敗魏師、韓師于洛陽。
顯王四年(丙辰、前三六五年) 魏伐宋。
顯王五年(丁巳、前三六四年) 秦獻公敗三晉之師于石門,斬首六萬。
王賜以黼黻之服。
顯王七年(己未、前三六二年) 魏敗韓師、趙師于澮。
秦、魏戰于少梁,魏師敗績;獲魏公孫痤。
衞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燕桓公薨,子文公立。
秦獻公薨,子孝公立。
孝公生二十一年矣。
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楚、魏與秦接界。
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漢中,南有巴、黔中:皆以夷翟遇秦,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
於是孝公發憤,布德修政,欲以強秦。
顯王八年(庚申、前三六一年) 孝公下令國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裡,天子緻伯,諸侯畢賀,為後世開業甚光美。
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憂,未遑外事。
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醜莫大焉。
獻公卽位,鎮撫邊境,徙治櫟陽,且欲東伐,復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
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
賓客羣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於是衞公孫鞅聞是令下,乃西入秦。
公孫鞅者,衞之庶孫也,好刑名之學。
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賢,未及進。
會病,魏惠王往問之曰:「公叔病如有不可諱,將柰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衞鞅,年雖少,有奇才,願君舉國而聽之!」王嘿然。
公叔曰:「君卽不聽用鞅,必殺之,無令出境!」王許諾而去。
公叔召鞅謝曰:「吾先君而後臣,故先為君謀,後以告子。
子必速行矣!」鞅曰:「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殺臣乎!」卒不去。
王出,謂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國聽衞鞅也!旣又勸寡人殺之,豈不悖哉!」衞鞅旣至秦,因嬖臣景監以求見孝公,說以富國強兵之術;公大悅,與議國事。
顯王十年(壬戌、前三五九年) 衞鞅欲變法,秦人不悅。
衞鞅言於秦孝公曰:「夫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
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衆。
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
」甘龍曰:「不然,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
」衞鞅曰:「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
」公曰:「善。
」以衞鞅為左庶長。
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姦者與降敵同罰。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鬬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
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旣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
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
乃下令。
令行期年,秦民之國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
於是太子犯法。
衞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明日,秦人皆趨令。
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鬬,鄉邑大治。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
衞鞅曰:「此皆亂法之民也!」盡遷之於邊。
其後民莫敢議令。
臣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寶也。
國保於民,民保於信;非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
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鄰,善為國者不欺其民,善為家者不欺其親。
不善者反之,欺其鄰國,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
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離心,以至於敗。
所利不能藥其所傷,所獲不能補其所亡,豈不哀哉!昔齊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晉文公不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棄虞人之期,秦孝公不廢徙木之賞。
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稱刻薄,又處戰攻之世,天下趨於詐力,猶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況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韓懿侯薨,子昭侯立。
顯王十一年(癸亥、前三五八年) 秦敗韓師于西山。
顯王十二年(甲子、前三五七年) 魏、韓會于鄗。
顯王十三年(乙醜、前三五六年) 趙、燕會于阿。
趙、齊、宋會于平陸。
顯王十四年(丙寅、前三五五年) 齊威王、魏惠王會田于郊。
惠王曰:「齊亦有寶乎?」威王曰:「無有。
」惠王曰:
顯王元年(癸醜、前三六八年) 齊伐魏,取觀津。
趙侵齊,取長城。
顯王三年(乙卯、前三六六年) 魏、韓會于宅陽。
秦敗魏師、韓師于洛陽。
顯王四年(丙辰、前三六五年) 魏伐宋。
顯王五年(丁巳、前三六四年) 秦獻公敗三晉之師于石門,斬首六萬。
王賜以黼黻之服。
顯王七年(己未、前三六二年) 魏敗韓師、趙師于澮。
秦、魏戰于少梁,魏師敗績;獲魏公孫痤。
衞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燕桓公薨,子文公立。
秦獻公薨,子孝公立。
孝公生二十一年矣。
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楚、魏與秦接界。
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漢中,南有巴、黔中:皆以夷翟遇秦,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
於是孝公發憤,布德修政,欲以強秦。
顯王八年(庚申、前三六一年) 孝公下令國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裡,天子緻伯,諸侯畢賀,為後世開業甚光美。
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憂,未遑外事。
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醜莫大焉。
獻公卽位,鎮撫邊境,徙治櫟陽,且欲東伐,復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
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
賓客羣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於是衞公孫鞅聞是令下,乃西入秦。
公孫鞅者,衞之庶孫也,好刑名之學。
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賢,未及進。
會病,魏惠王往問之曰:「公叔病如有不可諱,將柰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衞鞅,年雖少,有奇才,願君舉國而聽之!」王嘿然。
公叔曰:「君卽不聽用鞅,必殺之,無令出境!」王許諾而去。
公叔召鞅謝曰:「吾先君而後臣,故先為君謀,後以告子。
子必速行矣!」鞅曰:「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殺臣乎!」卒不去。
王出,謂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國聽衞鞅也!旣又勸寡人殺之,豈不悖哉!」衞鞅旣至秦,因嬖臣景監以求見孝公,說以富國強兵之術;公大悅,與議國事。
顯王十年(壬戌、前三五九年) 衞鞅欲變法,秦人不悅。
衞鞅言於秦孝公曰:「夫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
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衆。
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
」甘龍曰:「不然,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
」衞鞅曰:「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
」公曰:「善。
」以衞鞅為左庶長。
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姦者與降敵同罰。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鬬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
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旣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
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
乃下令。
令行期年,秦民之國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
於是太子犯法。
衞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明日,秦人皆趨令。
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鬬,鄉邑大治。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
衞鞅曰:「此皆亂法之民也!」盡遷之於邊。
其後民莫敢議令。
臣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寶也。
國保於民,民保於信;非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
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鄰,善為國者不欺其民,善為家者不欺其親。
不善者反之,欺其鄰國,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
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離心,以至於敗。
所利不能藥其所傷,所獲不能補其所亡,豈不哀哉!昔齊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晉文公不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棄虞人之期,秦孝公不廢徙木之賞。
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稱刻薄,又處戰攻之世,天下趨於詐力,猶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況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韓懿侯薨,子昭侯立。
顯王十一年(癸亥、前三五八年) 秦敗韓師于西山。
顯王十二年(甲子、前三五七年) 魏、韓會于鄗。
顯王十三年(乙醜、前三五六年) 趙、燕會于阿。
趙、齊、宋會于平陸。
顯王十四年(丙寅、前三五五年) 齊威王、魏惠王會田于郊。
惠王曰:「齊亦有寶乎?」威王曰:「無有。
」惠王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