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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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七隻 豬一千六十八口 兒豬六十八口 母豬一千口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隻、羊五百隻、羊羔二十隻、長行醃臘豬二千口、正旦冬至節肉豬一千口 內府丁字庫、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兩 太常寺、每年取用時享 太廟、及奉先等殿薦新、共活兔八十一隻。

    其祭告等件、不時取用無定數 林衡署 原管栽種戶一千九百八十三 分撥栽種果樹花木等地、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七分一釐 遷民住基地一十頃九十五畝 自種地五十一頃四十二畝 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

    永樂間、用北京效順人役充。

    後於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千戶、俱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來分派使用。

    仍令自備牛具種子、於附近荒閒地土內、儘力耕種食用、喂養牲口 凡牧養。

    每二丁養羊一隻、每五丁養牛一隻、餘各驗丁派養。

    其牲口、編號造冊、挨次進送內府、并太常寺、光祿寺供應。

    每歲除原種取用不缺外。

    牛孳生犢一隻。

    羊孳生羔二隻。

    餘皆與民自用。

    羊毛、惟種羊依時剪取入官。

    孳生羊毛、從民收用。

    成化六年詔、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虧損牲口、曾經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陪 凡蕃育署寄養鵝隻。

    嘉靖三年議準、各牲戶不許通同寫字人役、私自發賣、虛報日月、騙取食料。

    該寺置立簿籍、以領鵝之日為始、每隻日給食料六合、扣至一月而止、其鵝務足原定斤數、以備取用。

    如過一月後、鵝瘦損不堪者、今其自備食料、再不支給。

    失養損壞者、責其陪償 凡牧養栽種地。

    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

    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

    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

    雖 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

    正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

    遠者、并外府州縣果木、俱令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凡原撥、并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草場。

    衙門公廨。

    及住基等地。

    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

    會勘出侵占失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

    四至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

    宣德十年奏準、以荊府遺下空房一所、東安門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

    弘治五年又奏準以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五城兵馬指揮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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