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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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公主、郡王、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封號。
俱內閣擬奏、請旨點用。
禮部抄出施行 凡朝廷祭告祝文。
各王府諡冊、壙誌、諭祭文。
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
俱內閣擬撰。
其諡用等文、禮部抄出施行 凡內閣擬撰文官誥敕。
正統間、以學士專管。
後久不設。
弘治七年、復設一員、常以尚書兼學士者為之。
嘉靖二十四年裁革。
以講讀編檢等官五員專管 凡親王、及文武大臣賜諡。
禮部奏準、開具揭帖、送內閣擬奏、請旨點用。
抄出施行 凡內閣擬撰各衙門公差官員敕書。
嘉靖十年令、官員請敕、該部照成化以前事例、應與者、奏來照舊。
其餘濫行奏添者、俱革去。
兵部題準、京營提督坐營、并府衛提督巡捕、及臨時差遣官員、在外巡撫總兵、副參遊擊等官、照舊坐名請敕。
其兵備、海道撫治、捕盜、守備、備倭、領班、留守、管領達官、撫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馬匹等官請敕、不必坐定職名。
新任官員、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該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記。
日後責任、與原載事體不同者、聽奏換。
二十六年、吏部題準、請敕官員、惟提督京營邊關馬政少卿、管理寄養馬匹少卿、點閘京營科道官、不坐名。
餘俱坐名。
今管理寄養馬匹少卿仍坐名 凡內閣所掌制敕、詔旨、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各王府敕符底簿、制敕房書辦。
文官誥敕、及番譯敕書、并四夷來文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等項、誥敕房書辦。
各用中書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該衙門帶俸。
遇有陞遷、仍舊供職。
其有勘別用者、亦從吏部推舉 凡記注起居、及編纂章奏。
萬曆三年、內閣題準、倣國初起居注官遺意、令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起居、錄聖諭詔敕冊文等項。
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官六員、專管編纂、以吏戶禮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員、常川在館供事。
聖諭詔敕等項、令兩房官、錄送記注。
其各曹章奏、六科奉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發編纂。
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內閣公同各官、投匱封鎖、年終、並入大匱、藏之東閣左右。
每常朝、禦皇極門、即輪該日記注起居、並編纂官、共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若午朝、禦會極門、列於禦座西稍南。
及遇郊祀、耕耤、幸學、大閱諸典禮、亦令侍班隨從紀錄凡駕詣郊壇或巡狩、行幸、親征。
內閣官扈從、制敕房
親王、公主、郡王、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封號。
俱內閣擬奏、請旨點用。
禮部抄出施行 凡朝廷祭告祝文。
各王府諡冊、壙誌、諭祭文。
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
俱內閣擬撰。
其諡用等文、禮部抄出施行 凡內閣擬撰文官誥敕。
正統間、以學士專管。
後久不設。
弘治七年、復設一員、常以尚書兼學士者為之。
嘉靖二十四年裁革。
以講讀編檢等官五員專管 凡親王、及文武大臣賜諡。
禮部奏準、開具揭帖、送內閣擬奏、請旨點用。
抄出施行 凡內閣擬撰各衙門公差官員敕書。
嘉靖十年令、官員請敕、該部照成化以前事例、應與者、奏來照舊。
其餘濫行奏添者、俱革去。
兵部題準、京營提督坐營、并府衛提督巡捕、及臨時差遣官員、在外巡撫總兵、副參遊擊等官、照舊坐名請敕。
其兵備、海道撫治、捕盜、守備、備倭、領班、留守、管領達官、撫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馬匹等官請敕、不必坐定職名。
新任官員、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該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記。
日後責任、與原載事體不同者、聽奏換。
二十六年、吏部題準、請敕官員、惟提督京營邊關馬政少卿、管理寄養馬匹少卿、點閘京營科道官、不坐名。
餘俱坐名。
今管理寄養馬匹少卿仍坐名 凡內閣所掌制敕、詔旨、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各王府敕符底簿、制敕房書辦。
文官誥敕、及番譯敕書、并四夷來文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等項、誥敕房書辦。
各用中書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該衙門帶俸。
遇有陞遷、仍舊供職。
其有勘別用者、亦從吏部推舉 凡記注起居、及編纂章奏。
萬曆三年、內閣題準、倣國初起居注官遺意、令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起居、錄聖諭詔敕冊文等項。
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官六員、專管編纂、以吏戶禮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員、常川在館供事。
聖諭詔敕等項、令兩房官、錄送記注。
其各曹章奏、六科奉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發編纂。
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內閣公同各官、投匱封鎖、年終、並入大匱、藏之東閣左右。
每常朝、禦皇極門、即輪該日記注起居、並編纂官、共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若午朝、禦會極門、列於禦座西稍南。
及遇郊祀、耕耤、幸學、大閱諸典禮、亦令侍班隨從紀錄凡駕詣郊壇或巡狩、行幸、親征。
內閣官扈從、制敕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