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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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後原免。

    革前已抄劄者、沒官 ○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

    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 ○凡籍沒犯人家產、田地內有祖先墳塋者、不在抄劄之限 ○十七年、令各處抄劄人口家財、就解本處衛分。

    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軍役。

    其餘人口、給與軍官為奴。

    金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類解。

    馬匹令本衛收養、給與無馬軍人騎坐。

    牛隻給與有屯去處屯種。

    無屯去處、並一應孳畜麤重物件、就行變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收 ○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沒其貲產丁口。

    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二十四年、令各處抄劄解到罪人家屬、有成丁者、隨營。

    無成丁者、依親。

    俱送大理寺再審。

    續將抄來金銀等項、並麤重什物、變賣鈔貫、通行解部。

    俱不動原封、就令本處原解人役、徑送內府該庫進納。

    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齎獲批單字號、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將原差人批迴原籍官司備照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擬犯該奸黨等項、合抄劄者。

    明白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該某罪。

    財產人口、合抄入官。

    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回報各司。

    備由開寫犯人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

     內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

    戶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

    同抄到人口金銀細軟、馬騾驢羊、差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

    麤重什物變賣價鈔。

    牛隻農具、入官。

    並田地房屋、召人佃賃。

    照例當差 ○二十八年奏準、抄劄遷發律、與 大誥該載者、宜從法司遵守。

    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者、止罪本身。

    存留戶下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二十九年議準、抄劄提人、革去所差旗軍。

    令當該衙門出批、差散騎、或捨人、齎批往所在有司比號、著落附近衛所差撥旗軍、眼同有司抄提到官。

    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門。

    仍令親齎家財、一同引奏發落。

    如有合提緊關人數、及無軍衛去處、臨期請旨差解 應合抄劄 律令姦黨      謀反大逆 姦黨惡     造偽鈔 殺一家三人   採生拆割人為首 大誥 攬納戶     安保過付 詭寄田糧    民人經該不解物 灑派拋荒田土  倚法為姦 空引偷軍    黥剌在逃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獻俘 凡兵部及出征官獻俘、奏行禮部、題奉欽依、咨行刑部知會。

    候獻俘之日、刑部官回奏、候 旨行刑。

    若奉旨鞫問者、該部咨送本部、發該司收問。

    奉旨會同者、會審明白、具招題請擇日獻俘。

    其日該司官引俘至午門外、本部 面奏請以俘囚付所司行刑。

    其俘囚有應赦免釋放者、承制官傳制、赦所獲俘囚罪。

    俘囚叩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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