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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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傳四
驛遞事例
凡僉編夫役。
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
三十頃之上、出中馬一匹。
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俱係浙江、並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發鳳陽、河南、陜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
每上馬一匹、一百三十八戶。
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
下馬一匹、九十八戶。
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
充馬頭、在驛走遞。
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補 ○又令市民馬戶。
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歸併船居人戶。
除軍匠竈丁外。
每三千料以上、編馬一匹。
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永樂二年、令僉江西八府民充馬戶。
每糧五百石、僉上馬一匹。
如一戶糧不及數、許併戶僉充。
糧多者充馬頭、責令集價買馬 ○成化元年奏準、南北直隸、及山東等處、各驛馬夫、俱於本地相應人戶內僉充。
免其賦役。
其南方糧僉夫役、悉與開除 ○弘治元年、令杭州遞運所、並各驛、原編水馬夫役、止令親身輪當。
三年一次、周而復始。
自備工食。
其草料馬匹船隻鋪陳等項、各照田出銀、買備應用 ○五年題準、各驛館夫、有司於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應當。
專為使客治造飯食。
遇有支到廩給、隨即炊爨供應、不許頃刻稽留 ○十三年奏準、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雇土民代役者聽。
若用強包攬者、問罪。
旗軍發邊衛、民並餘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
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
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
俱照前例充軍。
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又題準、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
旗軍調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
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限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順天所屬驛遞、改為三年一編。
四十三年以後、改河南山東山西陜西所屬驛遞、五年一編 凡優免。
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
自京至宿州十三驛馬夫、田租全免。
自百善道至鄭州、免三分之二。
自滎陽至陜西山西北平二百二十一驛、免三分之一 ○二十七年議準、驛遞水馬夫、更不免糧。
止令有司總計地方合備牛馬船車等物、以所管人戶田糧、照舊額加數均派、分年應役。
如舊一百石者、加至五百石。
其餘倣此遞加。
其兩浙稅戶市民囚充、及湖廣山西原額站戶、已免垛集充軍者、仍舊應當。
不在均派之例 凡僉替消乏。
洪武二十六年定糧僉水馬遞運人戶、陳告消乏。
驛所即申有司、體勘是實、就便僉替、不許刁蹬靠損 ○天順間奏準、天下驛遞夫役、每十年一次磨勘重編。
丁糧相應者作正消乏者作貼。
應僉替者即與僉替 ○成化間奏準、市民馬戶、有告消乏者、並許勘實僉替 凡驛馬孳息。
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驛馬、不問官給自備、其孳息聽令貨鬻。
惟為事囚軍、官給馬匹、有孳生者、仍令報官 凡馬價、弘治三年議準、各處徵收馬價銀兩、係會同館者、解兵部。
係在外驛分者、解該管官司。
照例支給。
每一夫一馬、歲給工食草料銀二十五兩。
買補上馬一匹、上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五兩。
中馬一匹、中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三兩。
下馬一匹、下鋪陳一副、各給銀十兩。
仍督令如法買補 凡站銀。
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各該地方舊額、并協濟銀兩、量留十分之五、以備正差支給。
餘銀盡行速解戶部、以充邊費。
續又以錢糧雖減、公費如舊。
題準免其扣解、照舊存留各驛遞支用 ○四十五年議準、順天府所屬州縣驛遞銀兩。
俱要依期徵完、解府轉發。
如有私相兌領者、不準支銷。
仍行問罪。
歲終計算發過支用數目。
如有餘處所、通融酌處。
將困弊處所額徵錢糧、量為減免。
仍行專管治中、巡歷稽查。
俱置立文卷、年終造冊候查 ○萬曆三年議準、通行各省撫按、將合屬驛遞、編審站銀、嚴追盡完、及時給發。
拖欠者、查參住俸降級 ○又題準、北直隸州縣協濟站銀、與京邊錢糧、一體徵解。
每季終、各驛將未完錢糧州縣、開報順天府、將州縣官照例查參。
其浙江江西蘇常等處、南馬銀兩、順天府每年將原派銀兩、造冊送部、咨行各撫按官、督令驛傳道徵解。
每年終、巡按禦史將完過數目呈院咨部。
未完者照例查參 ○又議準、陜西西安、延安、平涼、慶陽、鳳翔、漢中六府驛遞民支改為官支。
其編審支直等銀、應該一倍、倍半、二倍者、每歲照糧均派。
俱要先期完解。
如春季分應用者、於上年冬季終解到。
夏季分應用者、於本年春季終解到 ○四年題準、各省府南馬水夫等銀、并所屬州縣協濟、每年共四萬餘兩。
順天府每先一年將數目呈部。
查取衛經歷并州縣首領等官、量其地裡遠近、銀兩多寡、差委分投守催、刻期完解。
該府貯庫、以便給發支用。
其積餘銀兩。
專備各驛遞緩急、不得別項支銷 ○五年議準。
各處站銀通行減徵。
共計天下原額站銀三百一十三萬一百七十二兩。
免編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四兩。
實徵二百一十八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兩 ○十一年題準、已減者不得復徵見徵者不許拖欠。
仍查照地方衝僻及減派分數多寡、稍為裒益。
如衝處原額銀少、則量加。
僻處原額銀多、則量減。
不必拘定舊額。
司府發銀之時、以州縣原數全給。
不得扣削分釐。
各驛遞每年以解到之銀、儘其通融支銷。
如有積年棍徒、用強包攬、侵欺剋落、查明治罪。
如係答應過客夫馬中火、稍溢於勘合之外者、覈實亦準開銷。
該管府州縣官、及驛傳道、不得再行刪削。
巡按查盤委官、不必深求問罪、概擬有力、多追贖徒銀兩。
緻官吏頭役、計人攤陪 凡水夫。
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
每船一號、夫十名。
歲徵工食過關銀一百二十兩。
每三年加修理船隻鋪陳銀四十兩。
每十年加置造船隻鋪陳銀八十八兩。
其水夫、從該驛雇倩本處誠實土民應當 ○十一年議準、各處驛船、每隻歲減水夫二名。
扣銀二十四兩。
收積在官、遇修理置造之年、量數支用。
更不加徵修理置造銀兩 ○十四年題準、揚州迤北裏河一帶、往來使客頗多。
船隻不彀倒換。
每驛站五十七裡者、打過站船。
每隻止許貼過關米二鬥。
遞運所一二百裡紅船、止許貼過關米五鬥。
輪流於走遞水夫出辦。
如願出雜糧、照依時值從便。
但無過二鬥五升所值。
若係長行馬快船隻、及無關文、俱不許升合支貼。
違者申呈撫按參究 ○正德九年令、裏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
下水八名。
有違例多索者、必罪不饒 ○嘉靖七年題準、公差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
陸路、扛擡、量撥。
其餘公差人員、上水止許十名。
下水五名。
陸路八名。
敢有自恃勢要、增添一名者、坐贓。
奉承者、以罷軟、各治罪 ○八年議準、各驛遞紅站船隻損壞、照舊修補。
不許改造坐船、奉承勢要、科害夫役。
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凡囚充站戶。
洪武二十三年、令刑部都察院於徒囚內審有丁糧者、每二名、買馬一匹。
杖囚一名。
充水夫一名。
十名、造船一隻。
常川走遞。
其用車去處、徒流囚
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
三十頃之上、出中馬一匹。
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俱係浙江、並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發鳳陽、河南、陜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
每上馬一匹、一百三十八戶。
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
下馬一匹、九十八戶。
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
充馬頭、在驛走遞。
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補 ○又令市民馬戶。
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歸併船居人戶。
除軍匠竈丁外。
每三千料以上、編馬一匹。
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永樂二年、令僉江西八府民充馬戶。
每糧五百石、僉上馬一匹。
如一戶糧不及數、許併戶僉充。
糧多者充馬頭、責令集價買馬 ○成化元年奏準、南北直隸、及山東等處、各驛馬夫、俱於本地相應人戶內僉充。
免其賦役。
其南方糧僉夫役、悉與開除 ○弘治元年、令杭州遞運所、並各驛、原編水馬夫役、止令親身輪當。
三年一次、周而復始。
自備工食。
其草料馬匹船隻鋪陳等項、各照田出銀、買備應用 ○五年題準、各驛館夫、有司於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應當。
專為使客治造飯食。
遇有支到廩給、隨即炊爨供應、不許頃刻稽留 ○十三年奏準、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雇土民代役者聽。
若用強包攬者、問罪。
旗軍發邊衛、民並餘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
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
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
俱照前例充軍。
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又題準、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
旗軍調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
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限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順天所屬驛遞、改為三年一編。
四十三年以後、改河南山東山西陜西所屬驛遞、五年一編 凡優免。
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
自京至宿州十三驛馬夫、田租全免。
自百善道至鄭州、免三分之二。
自滎陽至陜西山西北平二百二十一驛、免三分之一 ○二十七年議準、驛遞水馬夫、更不免糧。
止令有司總計地方合備牛馬船車等物、以所管人戶田糧、照舊額加數均派、分年應役。
如舊一百石者、加至五百石。
其餘倣此遞加。
其兩浙稅戶市民囚充、及湖廣山西原額站戶、已免垛集充軍者、仍舊應當。
不在均派之例 凡僉替消乏。
洪武二十六年定糧僉水馬遞運人戶、陳告消乏。
驛所即申有司、體勘是實、就便僉替、不許刁蹬靠損 ○天順間奏準、天下驛遞夫役、每十年一次磨勘重編。
丁糧相應者作正消乏者作貼。
應僉替者即與僉替 ○成化間奏準、市民馬戶、有告消乏者、並許勘實僉替 凡驛馬孳息。
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驛馬、不問官給自備、其孳息聽令貨鬻。
惟為事囚軍、官給馬匹、有孳生者、仍令報官 凡馬價、弘治三年議準、各處徵收馬價銀兩、係會同館者、解兵部。
係在外驛分者、解該管官司。
照例支給。
每一夫一馬、歲給工食草料銀二十五兩。
買補上馬一匹、上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五兩。
中馬一匹、中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三兩。
下馬一匹、下鋪陳一副、各給銀十兩。
仍督令如法買補 凡站銀。
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各該地方舊額、并協濟銀兩、量留十分之五、以備正差支給。
餘銀盡行速解戶部、以充邊費。
續又以錢糧雖減、公費如舊。
題準免其扣解、照舊存留各驛遞支用 ○四十五年議準、順天府所屬州縣驛遞銀兩。
俱要依期徵完、解府轉發。
如有私相兌領者、不準支銷。
仍行問罪。
歲終計算發過支用數目。
如有餘處所、通融酌處。
將困弊處所額徵錢糧、量為減免。
仍行專管治中、巡歷稽查。
俱置立文卷、年終造冊候查 ○萬曆三年議準、通行各省撫按、將合屬驛遞、編審站銀、嚴追盡完、及時給發。
拖欠者、查參住俸降級 ○又題準、北直隸州縣協濟站銀、與京邊錢糧、一體徵解。
每季終、各驛將未完錢糧州縣、開報順天府、將州縣官照例查參。
其浙江江西蘇常等處、南馬銀兩、順天府每年將原派銀兩、造冊送部、咨行各撫按官、督令驛傳道徵解。
每年終、巡按禦史將完過數目呈院咨部。
未完者照例查參 ○又議準、陜西西安、延安、平涼、慶陽、鳳翔、漢中六府驛遞民支改為官支。
其編審支直等銀、應該一倍、倍半、二倍者、每歲照糧均派。
俱要先期完解。
如春季分應用者、於上年冬季終解到。
夏季分應用者、於本年春季終解到 ○四年題準、各省府南馬水夫等銀、并所屬州縣協濟、每年共四萬餘兩。
順天府每先一年將數目呈部。
查取衛經歷并州縣首領等官、量其地裡遠近、銀兩多寡、差委分投守催、刻期完解。
該府貯庫、以便給發支用。
其積餘銀兩。
專備各驛遞緩急、不得別項支銷 ○五年議準。
各處站銀通行減徵。
共計天下原額站銀三百一十三萬一百七十二兩。
免編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四兩。
實徵二百一十八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兩 ○十一年題準、已減者不得復徵見徵者不許拖欠。
仍查照地方衝僻及減派分數多寡、稍為裒益。
如衝處原額銀少、則量加。
僻處原額銀多、則量減。
不必拘定舊額。
司府發銀之時、以州縣原數全給。
不得扣削分釐。
各驛遞每年以解到之銀、儘其通融支銷。
如有積年棍徒、用強包攬、侵欺剋落、查明治罪。
如係答應過客夫馬中火、稍溢於勘合之外者、覈實亦準開銷。
該管府州縣官、及驛傳道、不得再行刪削。
巡按查盤委官、不必深求問罪、概擬有力、多追贖徒銀兩。
緻官吏頭役、計人攤陪 凡水夫。
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
每船一號、夫十名。
歲徵工食過關銀一百二十兩。
每三年加修理船隻鋪陳銀四十兩。
每十年加置造船隻鋪陳銀八十八兩。
其水夫、從該驛雇倩本處誠實土民應當 ○十一年議準、各處驛船、每隻歲減水夫二名。
扣銀二十四兩。
收積在官、遇修理置造之年、量數支用。
更不加徵修理置造銀兩 ○十四年題準、揚州迤北裏河一帶、往來使客頗多。
船隻不彀倒換。
每驛站五十七裡者、打過站船。
每隻止許貼過關米二鬥。
遞運所一二百裡紅船、止許貼過關米五鬥。
輪流於走遞水夫出辦。
如願出雜糧、照依時值從便。
但無過二鬥五升所值。
若係長行馬快船隻、及無關文、俱不許升合支貼。
違者申呈撫按參究 ○正德九年令、裏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
下水八名。
有違例多索者、必罪不饒 ○嘉靖七年題準、公差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
陸路、扛擡、量撥。
其餘公差人員、上水止許十名。
下水五名。
陸路八名。
敢有自恃勢要、增添一名者、坐贓。
奉承者、以罷軟、各治罪 ○八年議準、各驛遞紅站船隻損壞、照舊修補。
不許改造坐船、奉承勢要、科害夫役。
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凡囚充站戶。
洪武二十三年、令刑部都察院於徒囚內審有丁糧者、每二名、買馬一匹。
杖囚一名。
充水夫一名。
十名、造船一隻。
常川走遞。
其用車去處、徒流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