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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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

    事畢、放回。

    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正德四年題準、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題準、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

    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

    成化七年奏準、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

    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

    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

    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十三年奏準、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題準、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

    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禦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隆慶五年議準、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

    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準入。

    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

    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 內府。

    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

    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

    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

    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 凡皇城四門廚房。

    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

    恩軍二百二十五名。

    管軍百戶二員。

    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

     東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九十七名。

    管軍百戶一員。

    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

     西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一百一十名。

    管軍百戶一員。

    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 ○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

    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於在京撥補、共五百名。

    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

    每直三日、於各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善門灑掃掛燈。

    正德二年奏準、不許分送做工、及別項差用。

    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糧☆ ○萬曆二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司掛號。

    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

    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凡牌面。

    洪武二十六年定、隨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

    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

    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

    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

    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正德四年題準、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

    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幹。

    某牌、係某軍懸帶。

    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

    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凡皇城外各鋪。

    萬曆十一年議準、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

    三年限內、有作踐損壞者、將督鋪指揮等官參治。

    仍責令修葺、不許科歛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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