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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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仍署一級、世襲。
再與給賞。
斬割耳記八副、及七副、又有首級一顆者、或六副、又有二顆者、俱陞實授二級、世襲。
不賞。
所擬應陞功次、亦止於陞實授二級、世襲。
其餘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與量賞、給賞、加賞。
其正德五年、寧夏功。
嘉靖元年、江西功。
俱題準、照流賊例陞賞凡斬獲流賊領軍官。
正德七年題準、把總等官部一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
擒斬從賊七十名顆以上、陞署一級。
不賞。
五百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
不及數者、俱止給賞、量賞。
若斬割耳記、首級、共輳七十顆副以上、及五百顆副以上者、例同 功次通例 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
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
聽從征軍官保結。
撫按覈實。
名為頭功、奇功。
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
超格陞職。
有世襲字樣、準與世襲 ○洪武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
頭功、陞一級。
次功、不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奇功。
臨時奏擬陞賞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聽總督大臣通行各鎮、另設衝鋒破敵一科。
揀選強悍有力情願死敵者、各數千人、為前鋒。
專一破陣。
賊退之後。
衝鋒破敵者、為首。
隨後斬首級者、為從○萬曆元年題準、果能奮勇先登、摧鋒陷陣、雖無斬獲、即論奇功。
列之上等。
乘夜砍營、斬取首級、得以併敘。
如隨後斬取殺死賊級、及零碎老弱、俱為次等。
巡按禦史覈勘、分別大敵、小敵、大勝、小勝。
上等、擬陞。
願賞者、從厚。
次等、擬賞。
不許一概擬陞 凡俘獲等功。
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并齊力助斬者、量賞。
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嘉靖五年令、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級 凡功陞職級。
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
舍人陞一級、至冠帶小旗。
★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
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
總旗陞一級、至試百戶。
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
★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
實授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百戶。
實授百戶、陞副千戶。
副千戶、陞正千戶。
正千戶、陞指揮僉事。
僉事、陞指揮同知。
同知、陞指揮使。
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
其軍人舍人至小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無署職。
★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
試百戶、亦有署職。
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以上、聽以次署陞。
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
有緣事該降、即準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正德十六年奏準、署職獲功一級、照例止與實授。
不許通算遞加 ○嘉靖五年題準、旗軍獲功署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
所鎮撫試百戶、陞署實授百戶。
止支舊俸。
其署試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試百戶。
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百戶。
俱支本等職俸 ○四十三年題準、軍職立功、陞至都督等官、後又有功、奉旨加陞、無階可加者。
行取應繼兒男、廕冠帶總小旗。
就補原衛食糧差操 ○又議準、軍職患病緻仕、其子替職、後又能自立軍功二級者、本官照例陞級。
緻仕。
身終之日、準襲。
不願陞者、內將一級加陞其子。
一級加賞。
如止獲功一級、其子加陞。
不賞 ○又議準、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二級、或實授一級、未經陞授病故、應陞職級、又係流官、子孫不許襲陞者。
賞銀二十兩。
給付其家凡軍官部功。
成化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并鎮守總兵巡撫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
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弘治元年令、領兵守備官、不得自報功次。
所部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不準陞賞★今北功、守備不議、南功、守備議陞☆ ○嘉靖十八年題準、領軍部下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
造冊送部。
議擬陞賞。
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一處報功 ○萬曆十三年議準、都指揮使陞級陞俸者、例不加授都督職級。
應陞職一級者、照舊給賞銀五十兩。
應陞俸一級者、賞銀二十五兩 凡奏帶報功。
弘治十三年奏準、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帶、不許報功。
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隻合注於本管衙門。
不許希求、注於錦衣衛。
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
扶同勘保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并家人子弟圖報者、亦先具冊籍驗明。
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
其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并原未報官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準 ○又題準、查革各邊贊畫、毋令冒功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
天順元年令、總小旗、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依軍人等陞賞 ○成化六年令、凡民人獲功、不願陞總小旗者。
給與冠帶終身 ○又例、凡總小旗嫡派幼小、次房子孫暫補、後獲功陞一級者。
嫡派改襲祖役。
本人準軍餘例、充小旗 ○正德十六年詔、武職并舍人舍餘旗校納銀等項、授職、并冠帶者、獲功、止許於實授職役上加陞 ○嘉靖二十年議準、近邊地方壯夫、若有斬獲功。
除照例陞級外。
每顆、仍賞銀五兩。
照顆遞加 ○隆慶元年題準、有司民兵、編成行伍、遇警出剿零賊、若有生擒斬級。
照依軍人、每功、陞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堡民得功。
其堡長副、亦照軍職部下擒斬例陞賞 凡立功贖罪。
軍職為事問擬充軍、已到衛所收伍、奉文立功贖罪者。
指揮、親自擒斬四名顆、千戶、三名顆、百戶、二名顆、俱準贖罪。
仍復本職。
若指揮、獲功三名顆、止得復副千戶。
獲功二名顆、止得復試百戶。
指揮千百戶、各獲功一名顆、俱準開贖。
不給冠帶。
聽回原衛所閒住。
若係永遠軍、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準開贖復職、回衛閒住。
願在邊方立功者、聽。
若係領兵部下獲功、每五名顆、亦準一級。
本身不許報功。
此外已經揭黃、永不許襲替。
近犯永遠充軍、次房已襲祖職者、並不得援此為例。
如未經發遣著伍、奉文立功贖罪、亦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準贖復職。
若犯調衛、并立功贖罪、不拘已未發遣、如煙瘴衛所、親自擒斬二名
再與給賞。
斬割耳記八副、及七副、又有首級一顆者、或六副、又有二顆者、俱陞實授二級、世襲。
不賞。
所擬應陞功次、亦止於陞實授二級、世襲。
其餘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與量賞、給賞、加賞。
其正德五年、寧夏功。
嘉靖元年、江西功。
俱題準、照流賊例陞賞凡斬獲流賊領軍官。
正德七年題準、把總等官部一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
擒斬從賊七十名顆以上、陞署一級。
不賞。
五百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
不及數者、俱止給賞、量賞。
若斬割耳記、首級、共輳七十顆副以上、及五百顆副以上者、例同 功次通例 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
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
聽從征軍官保結。
撫按覈實。
名為頭功、奇功。
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
超格陞職。
有世襲字樣、準與世襲 ○洪武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
頭功、陞一級。
次功、不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奇功。
臨時奏擬陞賞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聽總督大臣通行各鎮、另設衝鋒破敵一科。
揀選強悍有力情願死敵者、各數千人、為前鋒。
專一破陣。
賊退之後。
衝鋒破敵者、為首。
隨後斬首級者、為從○萬曆元年題準、果能奮勇先登、摧鋒陷陣、雖無斬獲、即論奇功。
列之上等。
乘夜砍營、斬取首級、得以併敘。
如隨後斬取殺死賊級、及零碎老弱、俱為次等。
巡按禦史覈勘、分別大敵、小敵、大勝、小勝。
上等、擬陞。
願賞者、從厚。
次等、擬賞。
不許一概擬陞 凡俘獲等功。
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并齊力助斬者、量賞。
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嘉靖五年令、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級 凡功陞職級。
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
舍人陞一級、至冠帶小旗。
★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
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
總旗陞一級、至試百戶。
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
★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
實授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百戶。
實授百戶、陞副千戶。
副千戶、陞正千戶。
正千戶、陞指揮僉事。
僉事、陞指揮同知。
同知、陞指揮使。
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
其軍人舍人至小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無署職。
★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
試百戶、亦有署職。
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以上、聽以次署陞。
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
有緣事該降、即準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正德十六年奏準、署職獲功一級、照例止與實授。
不許通算遞加 ○嘉靖五年題準、旗軍獲功署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
所鎮撫試百戶、陞署實授百戶。
止支舊俸。
其署試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試百戶。
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百戶。
俱支本等職俸 ○四十三年題準、軍職立功、陞至都督等官、後又有功、奉旨加陞、無階可加者。
行取應繼兒男、廕冠帶總小旗。
就補原衛食糧差操 ○又議準、軍職患病緻仕、其子替職、後又能自立軍功二級者、本官照例陞級。
緻仕。
身終之日、準襲。
不願陞者、內將一級加陞其子。
一級加賞。
如止獲功一級、其子加陞。
不賞 ○又議準、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二級、或實授一級、未經陞授病故、應陞職級、又係流官、子孫不許襲陞者。
賞銀二十兩。
給付其家凡軍官部功。
成化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并鎮守總兵巡撫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
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弘治元年令、領兵守備官、不得自報功次。
所部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不準陞賞★今北功、守備不議、南功、守備議陞☆ ○嘉靖十八年題準、領軍部下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
造冊送部。
議擬陞賞。
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一處報功 ○萬曆十三年議準、都指揮使陞級陞俸者、例不加授都督職級。
應陞職一級者、照舊給賞銀五十兩。
應陞俸一級者、賞銀二十五兩 凡奏帶報功。
弘治十三年奏準、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帶、不許報功。
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隻合注於本管衙門。
不許希求、注於錦衣衛。
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
扶同勘保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并家人子弟圖報者、亦先具冊籍驗明。
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
其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并原未報官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準 ○又題準、查革各邊贊畫、毋令冒功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
天順元年令、總小旗、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依軍人等陞賞 ○成化六年令、凡民人獲功、不願陞總小旗者。
給與冠帶終身 ○又例、凡總小旗嫡派幼小、次房子孫暫補、後獲功陞一級者。
嫡派改襲祖役。
本人準軍餘例、充小旗 ○正德十六年詔、武職并舍人舍餘旗校納銀等項、授職、并冠帶者、獲功、止許於實授職役上加陞 ○嘉靖二十年議準、近邊地方壯夫、若有斬獲功。
除照例陞級外。
每顆、仍賞銀五兩。
照顆遞加 ○隆慶元年題準、有司民兵、編成行伍、遇警出剿零賊、若有生擒斬級。
照依軍人、每功、陞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堡民得功。
其堡長副、亦照軍職部下擒斬例陞賞 凡立功贖罪。
軍職為事問擬充軍、已到衛所收伍、奉文立功贖罪者。
指揮、親自擒斬四名顆、千戶、三名顆、百戶、二名顆、俱準贖罪。
仍復本職。
若指揮、獲功三名顆、止得復副千戶。
獲功二名顆、止得復試百戶。
指揮千百戶、各獲功一名顆、俱準開贖。
不給冠帶。
聽回原衛所閒住。
若係永遠軍、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準開贖復職、回衛閒住。
願在邊方立功者、聽。
若係領兵部下獲功、每五名顆、亦準一級。
本身不許報功。
此外已經揭黃、永不許襲替。
近犯永遠充軍、次房已襲祖職者、並不得援此為例。
如未經發遣著伍、奉文立功贖罪、亦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準贖復職。
若犯調衛、并立功贖罪、不拘已未發遣、如煙瘴衛所、親自擒斬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