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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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一疋、折新鈔三錠。
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該布一疋者、仍舊。
在京者與綿布。
南京者與夏布。
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
該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
該布一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
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
該二疋者、折絹一疋。
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綿布、不支綿花 ○八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監察禦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禦史等官、會戶部委官給散 ○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遼東操備軍士綿花為三斤 ○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
本色二疋、折鈔一疋。
逃囚、布一疋。
逃軍、布二疋。
內折鈔一疋。
綿花俱一斤八兩 ○四年奏準、北直隸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
俱限十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
見在、并征差、在營有家小、隻身。
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
并年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
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
在營亡故、有兒男家小在營者。
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小者。
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
王府隨侍旗軍校尉、并養馬軍人醫獸。
操練民間子弟、并餘丁。
俱布三疋。
為事發遣征進、在京有家小者。
年老殘疾、無丁代役。
并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家小。
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
各衛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
并食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
俱布二疋。
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妻女。
并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婿等項在營者。
為事食糧恩軍、在營隻身者。
在營亡故、止有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在營者。
為事發遣征進、在彼病故、在京有兒男者。
旗軍年老殘疾、無丁代役者。
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在營俱隻身者。
赦後為事發充局匠、及王府養羊。
幼軍小廝。
俱布一疋。
牧馬千戶所養羊幼軍、舊衣三件。
征差隻身、并在營止有幼男女年十歲以下、候本軍回還、照例補賞。
為事被監、有無家小、候復役補賞 ○七年、令陜西都司調去甘肅沿邊操備、腹裏屯軍、每名給賞綿布三疋。
內折鈔一疋。
綿花一斤八兩 ○八年、令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三疋。
隻身布二疋。
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陜西都司所屬寧夏中護衛、河州、洮州、岷州、寧夏左、右、前屯衛、寧夏中、靖虜等衛、寧夏群牧千戶所、正軍恩軍校尉、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四疋隻身旗軍校尉、並養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布二疋。
綏德衛、慶陽、延安、西安右護衛。
西安左、西安後、鞏昌、漢中、
一疋、折新鈔三錠。
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該布一疋者、仍舊。
在京者與綿布。
南京者與夏布。
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
該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
該布一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
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
該二疋者、折絹一疋。
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綿布、不支綿花 ○八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監察禦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禦史等官、會戶部委官給散 ○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遼東操備軍士綿花為三斤 ○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
本色二疋、折鈔一疋。
逃囚、布一疋。
逃軍、布二疋。
內折鈔一疋。
綿花俱一斤八兩 ○四年奏準、北直隸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
俱限十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
見在、并征差、在營有家小、隻身。
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
并年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
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
在營亡故、有兒男家小在營者。
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小者。
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
王府隨侍旗軍校尉、并養馬軍人醫獸。
操練民間子弟、并餘丁。
俱布三疋。
為事發遣征進、在京有家小者。
年老殘疾、無丁代役。
并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家小。
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
各衛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
并食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
俱布二疋。
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妻女。
并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婿等項在營者。
為事食糧恩軍、在營隻身者。
在營亡故、止有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在營者。
為事發遣征進、在彼病故、在京有兒男者。
旗軍年老殘疾、無丁代役者。
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在營俱隻身者。
赦後為事發充局匠、及王府養羊。
幼軍小廝。
俱布一疋。
牧馬千戶所養羊幼軍、舊衣三件。
征差隻身、并在營止有幼男女年十歲以下、候本軍回還、照例補賞。
為事被監、有無家小、候復役補賞 ○七年、令陜西都司調去甘肅沿邊操備、腹裏屯軍、每名給賞綿布三疋。
內折鈔一疋。
綿花一斤八兩 ○八年、令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三疋。
隻身布二疋。
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陜西都司所屬寧夏中護衛、河州、洮州、岷州、寧夏左、右、前屯衛、寧夏中、靖虜等衛、寧夏群牧千戶所、正軍恩軍校尉、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四疋隻身旗軍校尉、並養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布二疋。
綏德衛、慶陽、延安、西安右護衛。
西安左、西安後、鞏昌、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