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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畝。

    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

    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

    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

    二三十丁者、全戶優免。

    中間該免之外、若有多餘田畝、方許派差。

    如有將田準丁辦鹽者、一體照數除免。

    其有丁無田者、不許他人將田請寄戶下、影射差役。

    違者問罪。

    照例充竈 ○正德元年奏準、各該巡鹽禦史、清查竈丁原給灘蕩。

    見在者、給與領業。

    逃亡者、給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預補原課 ○六年議準、以後竈戶犯罪在撫按衙門覺發者、除人命強盜重情外。

    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禦史問罪。

    不許動輒勾擾。

    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竈丁、侵占草場。

    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

    有罪人犯、聽巡鹽禦史查提問擬。

    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八年奏準、兩淮鹽場水災渰死竈丁、遺下鹽課、暫準分豁。

    候有復業出幼人丁頂補。

    渰消在倉鹽課、照例免陪。

    遇有商人該支之數。

    查照年分、均勻撘配。

    免納賑濟銀米。

    許其自買勤竈餘鹽補數。

    被患竈丁賑濟、量給器具、起蓋竈房 ○十一年議準、長蘆運司竈戶、照依有司上中下戶則例、編審造冊。

    除上中戶丁多力壯者、量將二二丁幫貼辦鹽。

    此外多餘人力、照舊編當別項差役。

    下戶者、止令營辦鹽課。

    一切夫役、民快、邊餉、馬價、軍器等雜差、俱與優免 ○又令長蘆運司、每五年一次、選委能幹佐貳官一員、親詣有場分州縣。

    會同各掌印官、將概場人戶、照依均徭則例、逐一編審。

    丁力相應者為上戶。

    獨當總催一名。

    次者、兩戶朋當一名。

    貧下者、聽其著竈 ○十五年、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

    不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

    抵辦逃亡竈丁課額 ○嘉靖元年、令長蘆海灘附近竈民、修濬灘地、攤曬鹽畝者。

    每年以十分為率、止取三分、補納逃亡額數。

    如遇風雨不結年分、即為減免 ○九年、令運司將一應無礙官錢、及上司本司贓罰等項。

    悉糴米收貯、以備鹽丁賑濟 ○十一年、令山東永利等場、有堪以耕種地。

    許各竈丁開墾。

    收取花利。

    備辦鹽課 ○又令兩淮巡鹽禦史、嚴督分司官、招撫逃移竈丁 ○十三年題準、今後有司、但有竈戶告理歸民。

    務要查冊審實、申呈撫按詳允。

    不許擅自更張 ○十五年詔、各處鹽場、有因雨水損壞倉廒、消化鹽課、曾經撫按官奏報勘實者。

    並免追陪 ○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掣過餘鹽銀五萬兩、賑濟被災場分竈丁。

    極貧無妻者、每丁給銀三兩、使自娶。

    死亡者、召募僉補。

    若有人民犯私鹽徒罪以上者、補充竈丁。

    諸項差課、暫為寬貸 ○二十四年議準、優免竈丁、除原額大小外、止以實徵小丁納銀之數為主。

    如六錢至七錢者、照舊三丁折算原額一大丁。

    免田一百畝。

    四錢至五錢者、四丁折算原額一大丁。

    二錢至三錢者、五丁折算原額一大丁。

    其餘一錢、必朋足一兩八錢之數、方準算原額一大丁。

    俱免田一百畝。

    各縣編僉之時、先行各場、備查原額大丁鹽銀若幹。

    見在實徵小丁若幹。

    某戶見有幾丁。

    每丁實辦銀若幹。

    本戶有田若幹。

    應免若幹。

    仍吊黃竈二冊、查對明白、照數優免。

    此外多餘田地、照例與民一體科差。

    仍止出銀津貼、不許力差煩擾 ○二十七年議準、兩浙運司石(□偃)場新漲沙地、除通洩鹽水、並原係辦鹽採薪地畝、照舊起科、分撥除豁外。

    其上中二則、實該陞科田五萬一百六十三畝三分二毫。

    俱自二十六年為始。

    每畝科糧五升五合。

    折銀三分。

    共該銀一千五百四兩八錢九分九釐六絲。

    內係軍民匠戶得業者、行餘姚縣隨糧帶徵。

    係竈戶得業者、行該場隨課帶徵。

    通解運司貯庫。

    遇有竈戶逃移復業、及年時荒歉、量支賑恤 ○隆慶元年題準、清查竈丁影射。

    行督撫、及行各鎮軍衛衙門。

    以後選充軍人、務要互相保結。

    果係空閒民丁、方許投充。

    若係竈戶、即行追回所給軍裝、押還該場問罪。

    若朦朧保結者、一體連坐。

    運司官員、亦要設法招徠。

    加意安撫。

    使其守土樂業 凡差官清理。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給事中內官各一員、於各處閘支鹽課 ○十四年、差監察禦史一員、巡視河間運司私鹽 ○宣德十年、差監察禦史一員、於兩淮通州狼山鎮守、提督軍衛、巡捕私鹽 ○正統元年、差侍郎、及監察禦史、巡視長蘆等處私鹽 ○三年、令取回兩淮、兩浙、長蘆、整理鹽法內外官、及禦史等官 ○又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禦史一員巡視。

    及催督鹽課 ○十一年、令長蘆巡鹽禦史、兼理山東鹽法 ○景泰元年、差侍郎二員、清理兩淮兩浙鹽法 ○二年、取回兩浙巡鹽禦史、令鎮守侍郎兼理鹽法 ○三年、令巡河禦史兼理兩淮鹽法。

    裁省巡鹽禦史 ○又令差監察禦史二員、於兩淮兩浙巡鹽 ○七年、令廣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該鹽課司鹽課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鹽課 ○天順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該道官、兼巡視河東鹽池 ○成化四年、差都禦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令兩淮各場、每遇年終、選差有司官查盤鹽課。

    每三年、巡鹽禦史親詣各場查盤 ○九年、差監察禦史一員、於河東運司巡鹽 ○十七年、令雲南布政司提督銀場參議、兼理鹽法 ○二十三年、令陜西慶陽府、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靈州鹽課司商人納馬官鹽。

    及民間食鹽。

    皆以次相兼給放 ○弘治元年、差侍郎二員、兼僉都禦史、清理兩淮兩浙鹽法 ○二年、令福建清軍禦史、兼理鹽法。

    仍照兩淮等處巡鹽禦史例、年終具奏催辦過鹽課 ○六年、添設廣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理鹽法 ○十三年、差都禦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正德二年、令浙江水利僉事、往來蘇松嘉興等處地方、提督巡鹽 ○三年、差科道官各一員、查盤兩淮運司革支商人引鹽、變賣銀兩解京。

    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運司在庫並未賣引目 ○十年、令陜西巡茶禦史、兼理西漳二縣鹽課。

    關給引目勘合。

    設法開中 ○十四年、令廣東巡按禦史、帶管鹽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舊帶管鹽法 ○又令山東守巡兵備官、統理山東六府、並徐宿二州鹽法。

    大名兵備官、統理順天等北四府、及彰德衛輝二府鹽法 ○嘉靖八年、令雲南巡撫都禦史、於布政司參政參議官員內、定委一員、專管鹽法 ○九年、令延綏西路、及寧夏管糧僉事、分管靈州大小二池 ○十五年、令固原兵備副使、稽察批驗所奸弊 ○十六年、差都禦史一員、清理鹽法 ○隆慶二年、差都禦史三員、經理各處屯鹽 ○六年題準、各運司判官、責令駐劄信地。

    專徵鹽課。

    一切解銀齎捧並不許差委 凡鹽場官吏禁約。

    正統元年奏準、各鹽運鹽課司、及各場官吏、考滿考退等項到部者、俱送戶部發回住俸、責限催辦未完鹽課。

    其應考滿未起程者、免赴京。

    亦住俸催辦。

    完日奏請定奪 ○景泰元年、令各鹽場大使、守支九年、應考滿者、原經收已派商鹽、年久不至。

    準給與後至客商。

    其餘不盡之數、交盤見任官攢、依例給由 ○又令運司同知副使判官等官、各定分司、催督鹽課。

    不得更易互管。

    仍按季具數總司查併。

    遇有考滿、止開該催分司鹽數稽考。

    及有事故等項、但許附近分司帶管。

    不得轉委 ○二年、令各處歲辦鹽課、經管官員、務依時督催煎辦。

    按季開報合幹上司。

    年終出給總足通關奏繳。

    如有拖欠、該九年考滿、住俸催完、方準給由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官吏、縱容庫役門子、那移作弊。

    及分司官員、鹽課司官攢、通同富豪總催鑊秤人等詐害客商。

    批驗所監掣官員、並官攢、作弊害人、受贓滿貫者。

    俱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六年、令各處鹽課、次年正月不完者、該場官住俸杖追。

    分司並運司官、以十分為率、三分不完者、一體住俸。

    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滿、巡鹽禦史查勘任內鹽課完足、方許起送。

    若九年考滿、所屬鹽課、過違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級敘用。

    官攢丁憂事故等項、從巡鹽禦史委官、查盤經手鹽課、交付接管官攢、方許離任 ○弘治元年、令各處鹽場官、仍舊九年考滿 ○二年、令巡鹽禦史、查考各處該年鹽課。

    其有延至次年六月終不完者、於本衙門遞降一級。

    運使六年不完者一體施行 ○又令各巡鹽禦史、清查各運司提舉司鹽場官、自成化元年以後、未經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於任內有報足通關、而虧欠鹽課、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謹。

    一萬引者、俱作貪官。

    分司三年之內、所屬場分、各年有報完虧欠者、亦作不謹。

    六年、亦作貪官。

    俱行吏部定奪。

    其攢典不分見役去役、俱發為民 ○又令冬鹽場官攢、如遇分司官吏到場、及相識官員經過、科派總催頭目、出辦銀貨答應者、計贓彼此俱罪。

    其稱拜見銷牌解冊者、俱問擬入已贓。

    若書算皂隸吏典人等、下場求索者、仍坐親管官鈐束不嚴罪。

    各該運司、每場置立循環簿二扇。

    責見役總催、每月附寫使用數目於上。

    月終齎送運司、遞換書寫。

    巡鹽禦史不時查究 ○八年、令各運司運使、及分司官、任內鹽課拖欠者、不許赴部考滿。

    及別陞官職 ○十二年、令各運司官考滿。

    務開任內各年分、已辦過正課若幹。

    補課若幹。

    如正課已完、補課未完者、亦不許申送給由 ○十三年、令兩淮鹽課、自本年為始、逐年完辦。

    不完、分司場官、革去冠帶住俸。

    至次年六月不完、並將運使革去冠帶住俸 ○正德二年、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

    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

    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遞降一級。

    吏革役為民。

    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

    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嘉靖二年、令各該鹽運分司場官、今後不許擅收折色。

    違者、聽巡鹽禦史問以不職罷黜。

    引鹽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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