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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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則。

    上則、順天府屬、四萬八百三十四引。

    保定府、一萬二千六十七引。

    順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

    大名府、三萬八百八十三引。

    彰德府、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引。

    衛輝府、一萬八百七十八引。

    中則、河間府、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引。

    真定府、一萬四千三百一引。

    廣平府、八千二百二十一引。

    下則、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

    通行發賣。

    各該官司、置立循環文簿、登記賣過引鹽、並水程期限、按季送巡鹽禦史查考 ○四十四年議準、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

    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餘鹽二百七十五斤。

    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厘五毫。

    北所四錢三分七厘二毫。

    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一錢。

    百斤以外、問徒。

    沒鹽入官。

    二千斤以上、查例發遣○隆慶元年議準、長蘆運司、並二十四場官吏、本色俸給、共銀六百餘兩。

    於各場繳納灘價、並鹽商腳價銀內支用。

    河間府免行編派 ○又令長蘆鹽運司、歲增五萬引。

    每引納銀二錢五分。

    聽商自行收買 ○六年題準、張家灣批驗所、舊以商人運到引鹽、每一十引、抽鹽一斤、放支做工官軍。

    後前鹽議免。

    止每十引、割收銀五厘解部。

    該所見設官吏三員裁革 山東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洪武二年置】 膠萊分司 信陽場鹽課司  濤洛場鹽課司 石河場鹽課司  行村場鹽課司 登寧場鹽課司  西由場鹽課司 海滄場鹽課司 濱樂分司 王家岡場鹽課司 官臺場鹽課司 固堤場鹽課司  高家港場鹽課司 新鎮場鹽課司  寧海場鹽課司 豐國場鹽課司  永阜場鹽課司 利國場鹽課司  豐民場鹽課司 富國場鹽課司  永利場鹽課司 洛口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一十九處、歲辦鹽一十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二十八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引一百六十二斤。

    內本色鹽、一十四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

    折色鹽、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九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九錢。

    內常股鹽、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 十九斤五兩零。

    存積鹽、一萬引【原小引鹽、一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四引。

    除折布民佃竈地鹽引外。

    實開邊小引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隆慶四年、奏停存積鹽三萬引。

    今見開額數】 歲解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行鹽地方【洪武二十六年定】 濟南府     青州府 兗州府     東昌府 萊州府     東平州 開封府【後改食河東鹽】登州府 徐州      邳州 宿州 宣德五年題準、山東信陽等場鹽課、每二大引、折闊白綿布一疋。

    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府交收。

    備遼東支用 ○正統十年奏準、官臺場鹽課、照信陽等場例折布 ○弘治十二年議準、濤洛、富國、高家港三場、鹽多苦黑。

    無商中納。

    每一大引、折徵銀一錢五分 ○正德三年題準、西由、信陽、登寧、行村、滄海、並固堤、官臺等八場、原折布疋。

    照濤洛等場折銀事例、解部 ○七年奏準、永阜等場、逃移竈戶丁地鹽課。

    著落佃地人、每引辦納銀一錢五分 ○九年題準、運司鹽課、年分稍遠者、每一小引、止納一錢二分。

    稍近者、止納銀一錢四分。

    通留山東、備兵馬賑濟等支用 ○十四年、令山東運司民佃竈地、該納布者、照民佃竈地納銀徑解運司事例。

    亦徑解登州府、自取通關完銷。

    不許竈戶催納 ○嘉靖元年奏準、豐國場逃移竈戶、遺下竈地、在武定利津等州縣、照永阜場例、納銀送司類解。

    仍照徵收事例、年終、出給總足通關繳部 ○五年題準、寧海場逃竈、照例納銀 ○十三年題準、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

    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

    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

    未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

    免罰穀 ○二十九年題準、將高家港等十一場、逃移丁鹽、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二引。

    與寧海等八場、正支買補。

    小引鹽、八萬三百三十九引、並永阜豐國等場、復業竈戶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定價開派遼東山西等處、召商中納、起運蒲洛二關掣賣。

    扣定遼東徵數、餘俱解部。

    其遠逃地銀、四千二百六十一兩、見在地銀、八千八百十九兩、行濱膠二分司、濟、青、登、萊四府、委官催徵。

    近逃地銀、六百四十八兩、根究得業人、照數辦納 ○三十九年議準、山東鹽法。

    上則、直隸徐宿二州沛碭二縣、兗州府所屬滋陽等州縣、共該鹽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九斤五兩零。

    中則、東昌府所屬、該鹽二萬二千四百引。

    下則、濟南府所屬、該鹽五千五百六十引。

    官置循環文簿、逐月登記發過引鹽水程、按季查銷。

    其青、登、萊三府、官臺等十一場、除歲辦額課正數外。

    運司印刷小票、送巡鹽禦史掛號。

    各場收掌。

    聽各竈丁納銀一錢五分。

    給票一張。

    照鹽一引、計五百斤。

    編定地裡等則、發賣。

    每票、收牙稅銀一分 ○隆慶二年題準、官臺等十一場、折布鹽課、給票納銀事例。

    詳查竈戶貧富、分別上中下三等。

    除額辦正課外。

    每年上丁納票銀二錢。

    中丁一錢。

    下丁五分。

    其票。

    戶各執三張、以便行鹽地方發賣 ○四年題準、買補鹽四萬引。

    量停三萬引開邊。

    官臺等十一場、督行運司、每票以六百斤為率。

    除正課外。

    另票銀一錢。

    其支運賣鹽等項、悉聽巡鹽禦史、督令各衙門查考 ○五年題準、濟青鹽價頗高。

    票定銀一錢五分。

    登萊鹽價甚賤。

    票定銀七分。

    每季終該府解司濟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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