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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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

    設轉運司者六。

    提舉司者七。

    鹽課司以百計。

    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

    解太倉銀百萬有奇。

    名鎮銀三十萬有奇。

    閩廣二省、課額無多。

    井池二鹽、撈辦亦易。

    長蘆山東、價廉課充。

    惟淮鹽居天下之半。

    浙次之。

    而皆艱於徵納。

    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

    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

    餘鹽、割沒、倍增其數。

    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

    通河鹽以亂正單。

    二者、其弊滋甚。

    近年議革、鹽法始通。

    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  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  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  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  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  廟灣場鹽課司 闆浦場鹽課司  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  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  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  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  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  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成化十八年開設。

    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

    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

    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

    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

    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揚州府 鳳陽府     廬州府 安慶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      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贛州府【後改汀廣鹽】 南安府【後改行廣鹽】 臨江府 撫州府     吉安府【後改行廣鹽】 袁州府     瑞州府 饒州府     武昌府 黃州府     漢陽府 嶽州府     荊州府 常德府     長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鄖陽府     襄陽府 寶慶府     靖州 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陳州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

    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

    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樂間議準、淮鹽每引、納米二鬥五升。

    或小米四鬥。

    遇米貴、小米亦止二鬥五升 【兩浙同】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

    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

    窵遠者為下場。

    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

    配臨洪一下場。

    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

    配徐瀆一下場。

    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

    配闆浦一下場。

    餘中、餘東、呂四、二上場。

    配莞瀆一下場。

    掘港一上場。

    配廟灣一下場。

    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

    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

    凡竈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

    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

    年終具奏造冊申報。

    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

    不拘資次給與。

    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

    亦準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

    召商供給邊儲 ○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竈戶、有將該徵糧草。

    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

    每正糧米麥豆五鬥。

    草五包束。

    各折徵鹽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

    配搭莞瀆場。

    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

    配搭臨洪場。

    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

    配搭徐瀆浦場。

    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

    配搭闆浦場。

    餘東一場。

    配搭廟灣場 ○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

    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兩準各場鹽囤地方、皆東西南北為界。

    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

    西堆常股。

    定立石碑。

    每囤止一千引。

    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

    一千為大囤。

    五百為小囤。

    先儘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

    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

    委官盤鹽、務逐引秤盤。

    不許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兩淮運司守支客商。

    成化十五年以前、無鹽支給者、許收買竈丁餘鹽、以補官引。

    免其勸借米麥。

    成化十六年以後、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許買補。

    該勸借賑濟米麥。

    仍照支鹽分數上納。

    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辦未完者、嚴限追補完足。

    給與各年應支客商。

    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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