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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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附注宗支簿籍。

    遇該禮部行查、仍驗各府造報玉牒文冊相同、回報施行 凡各王府、親王郡王將軍中尉請名封襲封、及出閤新封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並薨故等項、奏報本府抄出、亦各附注宗支簿籍 凡親王未之國、除授長史等官。

    吏部行本府、轉行各府長史司、取具到任日期。

    及啟王知會 凡各王府、奏請祿米。

    戶部行本府、查勘相同。

    回報施行凡親王出府。

    兵部奏撥儀衛司群牧所等衙門官軍旗校人等隨侍。

    行本府、轉送各長史司、啟王知會。

    在外無行 凡各王府、有郡王將軍中尉、及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出閤起造房屋。

    奏行工部、轉行本府、查勘相同。

    回報施行 凡纂修玉牒、十年一次。

    宣德三年奏準、用翰林院官一員、同本府經歷、於史館內附寫 ○嘉靖十七年奏準、吏部撥監生十名。

    承差六名。

    辦事官八員。

    吏十二名。

    工部撥工匠辦卓凳。

    事完之日、監生人等。

    仍留在府、書寫年終 禦覽揭帖、並辦理一應公務。

    滿日更替 ○二十四年題準、玉牒總圖、倣古史世表之法。

    以橫格分代數、列書其名氏。

    而各派所出之子孫、則遞書於各派之下。

    仍餘下方、以俟續書。

    其圖以帝系為統。

    有雖係長出而在藩封、及國初追封為王者、俱不以加於帝系之前。

    有長出而殤、追授封號者、惟冊內載之、不以列於圖 凡附注宗支。

    弘治十年奏準、吏部撥辦事吏三名。

     凡玉牒紙劄。

    永樂二十二年奏準、於司禮監關領。

    表背匠、工部取用 ○洪熙元年奏準、行司禮監別造紙劄 ○嘉靖十七年、令順天府辦紙劄筆墨等物公用 凡本府印信、於承差內、選補知印一名 凡本府合用紙劄。

    弘治十年奏準、於刑部關領。

     印色、順天府買辦 ○正德十三年、令紙劄、於刑部都察院分季關領南京宗人府 永樂十八年、改本府為南京宗人府。

    不復降印。

    惟改降經歷司印。

    與南京各衙門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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