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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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素交亦無瓜葛,一言之下,慨然助以百千,不立契券,是誠信我也。

    我由此起家,而李兄已逝。

    當時有與吾合業之說,既有此語,獲利理應均分。

    我初晤李侄時,本欲表白,恐少不更事,入手揮霍去也。

    今見其勤儉能自經營,我何敢負李兄于地下乎?”乃出孝子所開單目曰:“請諸公作主勻分。

    ”衆顧李子曰:“趙伯世所難得,君有福哉。

    一窭人頓成富室,吾等借酒以賀。

    ”李子曰:“諸公且止,聽我一言。

    趙伯所雲并無憑證,是欲為義士耳。

    侄雖年幼,亦不敢取非義财。

    即亡父果存百千錢,以遠年債一本一利,取二百貫足矣。

    多即非義,何敢自污?”趙笑而入,命群仆以三萬數百金出曰:“今日交清,卸我重肩,惟子所欲。

    ”李子取其百金而出,追之,遁矣。

     趙乃邀衆作證,呈報城坊,求訪恩主。

    有司異其事,行文山右,喚李子至,質明判給。

    李子曰:“吾侪小人,實無功德,不勞而得多金,暴富不祥,故不敢納也。

    ”官曰:“無已,今某廟久圯,汝其葺之,非功德乎?”二人叩謝去,争出布施,廟貌煥然一新。

    官易廟号曰“雙義”,而頒趙甲以額,曰“重義輕财”。

     芗厈曰:晚近之世,至親分家不均,甚至争訟。

    從未聞讓财而逃,官訪恩主者。

    不意市井小民,竟超乎世家之上。

    憶成案,載雍正六年。

    豫民崔世有拾秦太遺銀一百七十兩,訪歸原主,毫不受謝。

    制軍田文鏡入奏,奉旨予七品頂戴,賞銀百兩,以旌其善。

    趙甲之事在後,當事者宜援此例官之,以昭盛世之隆,而示天下法,惜乎未及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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