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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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他确曾趕到北京應八月初的遊學畢業生考試。

    月波說他“趕去北京應考試,大約在陰曆八月的時候”,是不錯的。

    那年有閏六月,他六月十八到常德,換小火輪去長沙,從長沙到漢口,換長江大船到南京,月波和他坐江輪到八葦港,換民船回到泰興黃橋。

    (看二十頁月波注五)他還可以趕到北京去應八月初的考試。

    進士榜是九月初六日(陽曆10月27日)發表的,房兆楹先生的附錄誤記作“五月”,應改作“九月”。

     李四光也在榜上,但他得的是工科進士。

    他先在日本學工科,故考在工科。

    我在傳記裡說錯了一句話:“地質學者丁文江、章鴻钊、李四光三人也在此五十七人之内。

    ”這句話引出了月波的小注,“地質學者李四光決不在内”。

    榜上的李四光此時還不是地質學者,他在留學考試後曾參加武昌的革命政府,但不是“教育廳長”。

    民國二年由稽勳局官費派他到英國留學,他才專學地質學。

    月波和我都有小錯,房先生在這一點并沒有錯。

    房先生原錄上明記李四光是工科進士,與《宣統政紀》相符。

     《傳記》第十三章記載“大上海”的計劃與實施,其中略述丁先生在淞滬商埠總辦任内收回上海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堂的一件大事。

    我在一○八頁有一條附注,說: 我在海外,沒有尋得收回會審公堂的一切文件的中文原文。

    上面引的〔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條文都是依據英文《中國年鑒》(TheChinaYearBook)1928年份,頁四六五至四七五。

    因為是我摘譯的,不是直引中文原本,故都沒有用引号。

     現在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先生替我從《東方雜志》二十三卷二十号(民國十五年十月出版)裡抄出《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我在此傳記裡誤稱作《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我附錄在後面,作一件參考資料。

     196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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