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7 志第7 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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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于孫止,若太廟禘袷,獨祭别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于袷合食之文。
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
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姜嫄廟禘袷,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飨,蓋有由而然耳。
守文淺學,懼乖禮衷。
”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為大。
夫以孝飨親,尊一愛一罔極,既殷薦太祖,亦緻盛祀于小廟。
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
故高堂隆所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并不序于太廟,而猶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就而祭之,以為别飨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皇太後廟,亦宜殷薦。
”太常丞孫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
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
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證别飨。
孫武據殇祔于祖,謂廟有殇位。
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
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殇,各附厥祖。
既豫袷,則必異廟而祭。
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硃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并雲周人袷,歲俱袷祭之。
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
”诏曰:“章皇太後追尊極号,禮同七廟,豈容獨阙殷薦,隔茲盛祠。
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飨,式範無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後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後尊号,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
今昭皇太後于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
今昭皇太後正位母儀,尊号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彜則。
母以子貴,事炳聖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
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
又宜依晉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觞爵,使有司行一事。
”時太宗宣太後已祔章太後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号,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别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後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宗伯職雲:‘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
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
昭皇太後即正位在前,宣太後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
”參詳,龢議為允。
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醜,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後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
又皇後今月二十五日虔見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後,并無明文,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劉绲議;“尋晉元北面稱臣于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一事。
且兄弟不相為後,著于魯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觞爵拜伏。
其日親進章皇太後廟,經昭皇太後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一事,謂不應進拜。
昭皇太後正号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
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緻虔之儀,理不容備。
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阙。
”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
君道雖高,臣無祭典。
按晉景帝之于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觞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一事。
按《禮》,‘過墓則轼,過祀則下’。
凡在神祇,尚或緻恭;況昭太後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
尋皇後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于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
又皇後登禦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谒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後二室,并不複薦告。
”參議以願議為允。
诏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後廟毀置,下禮官詳議。
太常丞韓贲議:“按君母一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飨薦無間。
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
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
”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後不系于祖宗,進退宜毀。
議者雲,‘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
應告章皇太後一室。
按《記》雲:‘妾祔于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始章太後于昭太後,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義不當。
伏尋昭太後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趙後,即安于西廟,并皆币告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
禮,牲币雜用。
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
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兇事用币。
’自茲而後,吉兇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雖不全兇,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币遍告二廟。
又尋昭太後毀主,無義陳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廟兩階之間。
按階間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于虞主,埋于廟之北牆,最為可據。
昭太後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後便應上下升之。
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
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
遷毀事大,請廣詳訪。
”左仆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丞王谌重參議,謂:“以币遍告二廟,埋毀殷主于北牆。
宣太後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
”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禮,王後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
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一寵一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谏,用緻丁、傅焚如之禍。
自是之後,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
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
敢為佞邪,導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于令典。
”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
帝既不從,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
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雲:“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
”帝又從之。
二漢此典棄矣。
魏明帝有一愛一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立廟京師。
無前典,非禮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殇服五月。
雖不殇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
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辄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殇服既竟,靈便合毀。
《記》曰:‘殇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諸侯,祔于祖之為士大夫者。
’按諸侯不得祔于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
”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飨,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
”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
鄭玄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
’又雲:‘為慈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
’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
’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
降出皇一愛一,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
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
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于廟。
”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
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太
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
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姜嫄廟禘袷,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飨,蓋有由而然耳。
守文淺學,懼乖禮衷。
”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為大。
夫以孝飨親,尊一愛一罔極,既殷薦太祖,亦緻盛祀于小廟。
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
故高堂隆所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并不序于太廟,而猶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就而祭之,以為别飨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皇太後廟,亦宜殷薦。
”太常丞孫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
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
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證别飨。
孫武據殇祔于祖,謂廟有殇位。
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
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殇,各附厥祖。
既豫袷,則必異廟而祭。
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硃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并雲周人袷,歲俱袷祭之。
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
”诏曰:“章皇太後追尊極号,禮同七廟,豈容獨阙殷薦,隔茲盛祠。
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飨,式範無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後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後尊号,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
今昭皇太後于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
今昭皇太後正位母儀,尊号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彜則。
母以子貴,事炳聖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
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
又宜依晉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觞爵,使有司行一事。
”時太宗宣太後已祔章太後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号,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别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後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宗伯職雲:‘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
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
昭皇太後即正位在前,宣太後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
”參詳,龢議為允。
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醜,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後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
又皇後今月二十五日虔見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後,并無明文,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劉绲議;“尋晉元北面稱臣于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一事。
且兄弟不相為後,著于魯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觞爵拜伏。
其日親進章皇太後廟,經昭皇太後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一事,謂不應進拜。
昭皇太後正号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
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緻虔之儀,理不容備。
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阙。
”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
君道雖高,臣無祭典。
按晉景帝之于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觞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一事。
按《禮》,‘過墓則轼,過祀則下’。
凡在神祇,尚或緻恭;況昭太後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
尋皇後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于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
又皇後登禦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谒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後二室,并不複薦告。
”參議以願議為允。
诏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後廟毀置,下禮官詳議。
太常丞韓贲議:“按君母一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飨薦無間。
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
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
”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後不系于祖宗,進退宜毀。
議者雲,‘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
應告章皇太後一室。
按《記》雲:‘妾祔于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始章太後于昭太後,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義不當。
伏尋昭太後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趙後,即安于西廟,并皆币告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
禮,牲币雜用。
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
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兇事用币。
’自茲而後,吉兇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雖不全兇,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币遍告二廟。
又尋昭太後毀主,無義陳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廟兩階之間。
按階間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于虞主,埋于廟之北牆,最為可據。
昭太後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後便應上下升之。
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
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
遷毀事大,請廣詳訪。
”左仆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丞王谌重參議,謂:“以币遍告二廟,埋毀殷主于北牆。
宣太後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
”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禮,王後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
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一寵一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谏,用緻丁、傅焚如之禍。
自是之後,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
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
敢為佞邪,導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于令典。
”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
帝既不從,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
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雲:“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
”帝又從之。
二漢此典棄矣。
魏明帝有一愛一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立廟京師。
無前典,非禮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殇服五月。
雖不殇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
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辄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殇服既竟,靈便合毀。
《記》曰:‘殇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諸侯,祔于祖之為士大夫者。
’按諸侯不得祔于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
”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飨,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
”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
鄭玄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
’又雲:‘為慈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
’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
’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
降出皇一愛一,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
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
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于廟。
”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
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