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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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實用試驗的公司,常是這樣安排的。

     耶米納大夫過去就為費爾丁-羅思等公司幹過。

     為幹這類事而簽約的醫生們喜歡這安排,原因不外乎下面兩點:确實對研究有興趣;有一筆可觀的收入——這是所有醫生都喜歡的。

     一個大夫隻需在幾個月時間裡額外花點工夫,就可按每個病人收取五百至一千元的試驗費,具體金額則因制藥公司及所試藥物的重要性而異。

    以這次己菌素W的試驗而論,耶米納可收入八萬五千元。

    而醫生為這工作所花的開支卻不多,因此,這筆錢大部分是純收入。

     但是這樣安排有一個弱點。

     由于幹這工作收入大,少數醫生易于不顧其實際可能而多攬試驗任務。

     這就導緻浮皮潦草和報假資料的做法,令人吃驚的是,這後一種情況還很經常。

     一言以蔽之:欺騙。

     洛德肯定,耶米納大夫在送來的己菌素W效果試驗報告中犯了欺騙罪。

     至于他怎樣欺騙,有下面兩種可能:他沒有對他列入名單的病人作理應作的調查研究;他所列出的一百名病人中,有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并不存在,隻是醫生虛構出來的。

    他編造出他們的姓名、病情以及試驗“結果”。

     根據經驗來推斷,洛德認為,第二種猜測是對的。

     不管是哪種情況,他是怎麼發現的呢? 原因之一是,耶米納在搞假報告時匆匆忙忙,很不細心。

    最先引起洛德注意的,是不同日期的病人報告表上,填寫的筆迹極為相似。

    一般說來,填寫這些項目不僅筆迹不同,而且用的筆也不同。

    即使醫生每天使用同一支圓珠筆,這支筆寫出來的字也難得完全一樣。

     光憑這一點還不能得出定論。

    耶米納有可能先作了記錄,然後又耐心地把它們一一重抄成比較整潔完善的報告。

    但是一個繁忙的醫生不大可能這樣做。

    這促使洛德進一步地仔細查找證據。

     他找到了。

     對用試驗藥的病人所作的檢驗中,有一項是檢驗尿的pH值——酸度或堿度指數。

    一般人的化驗結果是在5—8這個範圍内。

    但化驗的日期不同,其結果往往各有不同,而通常是有變化的,也即:倘一個人在星期二測得的結果為4,那麼在星期三就不一定是4。

    換句話說,在連續的五天中,pH值完全相同的隻可能有一次。

    可能性極小。

     然而從耶米納大夫的報告上看,病人的pH值記錄天天一樣。

    即使是同一個病人,這也是極不可能的。

    而洛德從耶米納的報告中查的是十五個病人,這就簡直不可能了。

     為了做到絕對有把握,洛德又另選了十五個病人的驗血報告作了同樣的審查。

    這裡也有數字相同的情況,且這種情況出現的頻率高得異常。

     沒有必要作更多的複查了。

    根據已查出的情況,任何醫藥檢查人員都可斷定這是弄虛作假的證明——而這裡的弄虛作假是犯了欺騙罪。

     洛德怒火中燒,默默地詛咒着耶米納大夫。

     耶米納交來的總報告倒是把己菌素W說得完美無缺。

    不過,那是不必要的。

    因為從洛德審查過的所有其他報告中,都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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