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上五行志第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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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火也。
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榭者,講武之坐星。
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
《穀梁》以為宣宮,不言谥,恭也。
劉向以為時魯三桓子孫始執國政,宣公欲誅之,恐不能,使大夫公孫歸父如晉謀。
未反,宣公死。
三家谮歸父于成公。
成公父喪未葬,聽讒而逐其父之臣,使奔齊,故天災宣宮,明不用父命之象也。
一曰,三家親而亡禮,猶宣公殺子赤而立。
亡禮而親,天災宣廟,欲示去三家也。
董仲舒以為成居喪亡哀戚心,數興兵戰伐,故天災其父廟,示失子道,不能奉宗廟也。
一曰,宣殺君而立,不當列于群祖也。
襄公九年“春,宋災”。
劉向以為先是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出奔魯。
《左氏傳》曰,宋災,樂喜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徹小屋,塗大屋,陳畚輂,具绠缶,備水器,畜水潦,積土塗,繕守備,表火道,儲正徒。
郊保之民,使奔火所。
又饬衆官,各慎其職。
晉侯聞之,問士弱曰:“宋災,于是乎知有天道,何故?”對曰:“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入火。
是故咮為鹑火,心為大火。
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紀時焉。
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
商人閱其禍敗之釁必始于火,是以知有天道。
”公曰:“可必乎?”對曰:“在道。
國亂亡象,不可知也。
”說曰:古之火正,謂火官也,掌祭火星,行火政。
季春昏,心星出東方,而咮、七星、鳥首正在南方,則用火;季秋,星入,則止火,以順天時,救民疾。
帝喾則有祝融,堯時有阏伯,民賴其德,死則以為火祖,配祭火星,故曰“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也。
”相土,商祖契之曾孫,代阏伯後主火星。
宋,其後也,世司其占,故先知火災。
賢君見變,能修道以除兇;亂君亡象,天不譴告,故不可必也。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
董仲舒以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節三十餘年,又憂傷國家之患禍,積陰生陽,故火生災也。
劉向以為先是宋公聽讒而殺大子座,應火不炎上之罰也。
《左氏傳》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鄭災”。
是春三月,鄭人鑄刑書。
士文伯曰:“火見,鄭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臧争辟焉。
火而象之,不火何為?”說曰:火星出于周五月,而鄭以三月作火鑄鼎,刻刑辟書,以為民約,是為刑器争辟,故火星出,與五行之火争明為災,其象然也,又棄法律之占也。
不書于經,時不告魯也。
九年“夏四月,陳火”。
董仲舒以為陳夏征舒殺君,楚嚴王托欲為陳讨賊,陳國辟門而待之,至因滅陳。
陳臣子尤毒恨甚,極陰生陽,故緻火災。
劉向以為先是陳侯弟招殺陳太子偃師,皆外事,不因其宮館者,略之也。
八年十月壬午,楚師滅陳,《春秋》不與蠻夷滅中國,故複書陳火也。
《左氏經》曰“陳災”。
《傳》曰“鄭裨竈曰:‘五年,陳将複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
’子産問其故,對曰:‘陳,水屬也。
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
今火出而火陳,逐楚而建陳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
歲五及鹑火,而後陳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
’”說曰:颛顼以水王,陳其族也。
今茲歲在星紀,後五年在大梁。
大梁,昴也。
金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陳将複封”。
楚之先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陰陽易位,故曰“妃以五成”。
然則水之大數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
故水以天一為火二牡,木以天三為土十牡,土以天五為水六牡,火以天上為金四牡,金以天九為木八牡。
陽奇為牡,陰耦為妃。
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
于《易》,“坎”為水,為中男,“離”為火,為中女,蓋取諸此也。
自大梁四歲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歲,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陳卒亡。
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
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滅陳。
昭十八年“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董仲舒以為象王室将亂,天下莫救,故災四國,言亡四方也。
又宋、衛、陳、鄭之君皆荒淫于樂,不恤國政,與周室同行。
陽失節則火災出,是以同日災也。
劉向以為,宋、陳,王者之後;衛、鄭,周同姓也。
時周景王老,劉子、單子事王子猛,尹氏、召伯、毛伯事王子晁。
子晁,楚之出也。
及宋、衛、陳、鄭亦皆外附于楚,亡尊周室之心。
後三年,景王崩,王室亂,故天災四國。
天戒若曰,不救周,反從楚,廢世子,立不正,以害王室,明同罪也。
定公二年“五月,雉門及兩觀災”。
董仲舒、劉向以為此皆奢僣過度者也。
先是,季氏逐昭公,昭公死于外。
定公即位,既不能誅季氏,又用其邪說,淫于女樂,而退孔子。
天戒若曰,去高顯而奢僣者。
一曰,門阙,号令所由出也,今舍大聖而縱有罪,亡以出号令矣。
京房《易傳》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宮”。
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釐宮災。
”董仲舒、劉向以為此二宮不當立,違禮者也。
哀公又以季氏之故不用孔子。
孔子在陳聞魯災,曰:“其桓、釐之宮乎!”以為桓,季氏之所出,釐,使季氏世卿者也。
四
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榭者,講武之坐星。
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
《穀梁》以為宣宮,不言谥,恭也。
劉向以為時魯三桓子孫始執國政,宣公欲誅之,恐不能,使大夫公孫歸父如晉謀。
未反,宣公死。
三家谮歸父于成公。
成公父喪未葬,聽讒而逐其父之臣,使奔齊,故天災宣宮,明不用父命之象也。
一曰,三家親而亡禮,猶宣公殺子赤而立。
亡禮而親,天災宣廟,欲示去三家也。
董仲舒以為成居喪亡哀戚心,數興兵戰伐,故天災其父廟,示失子道,不能奉宗廟也。
一曰,宣殺君而立,不當列于群祖也。
襄公九年“春,宋災”。
劉向以為先是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出奔魯。
《左氏傳》曰,宋災,樂喜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徹小屋,塗大屋,陳畚輂,具绠缶,備水器,畜水潦,積土塗,繕守備,表火道,儲正徒。
郊保之民,使奔火所。
又饬衆官,各慎其職。
晉侯聞之,問士弱曰:“宋災,于是乎知有天道,何故?”對曰:“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入火。
是故咮為鹑火,心為大火。
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紀時焉。
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
商人閱其禍敗之釁必始于火,是以知有天道。
”公曰:“可必乎?”對曰:“在道。
國亂亡象,不可知也。
”說曰:古之火正,謂火官也,掌祭火星,行火政。
季春昏,心星出東方,而咮、七星、鳥首正在南方,則用火;季秋,星入,則止火,以順天時,救民疾。
帝喾則有祝融,堯時有阏伯,民賴其德,死則以為火祖,配祭火星,故曰“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也。
”相土,商祖契之曾孫,代阏伯後主火星。
宋,其後也,世司其占,故先知火災。
賢君見變,能修道以除兇;亂君亡象,天不譴告,故不可必也。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
董仲舒以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節三十餘年,又憂傷國家之患禍,積陰生陽,故火生災也。
劉向以為先是宋公聽讒而殺大子座,應火不炎上之罰也。
《左氏傳》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鄭災”。
是春三月,鄭人鑄刑書。
士文伯曰:“火見,鄭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臧争辟焉。
火而象之,不火何為?”說曰:火星出于周五月,而鄭以三月作火鑄鼎,刻刑辟書,以為民約,是為刑器争辟,故火星出,與五行之火争明為災,其象然也,又棄法律之占也。
不書于經,時不告魯也。
九年“夏四月,陳火”。
董仲舒以為陳夏征舒殺君,楚嚴王托欲為陳讨賊,陳國辟門而待之,至因滅陳。
陳臣子尤毒恨甚,極陰生陽,故緻火災。
劉向以為先是陳侯弟招殺陳太子偃師,皆外事,不因其宮館者,略之也。
八年十月壬午,楚師滅陳,《春秋》不與蠻夷滅中國,故複書陳火也。
《左氏經》曰“陳災”。
《傳》曰“鄭裨竈曰:‘五年,陳将複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
’子産問其故,對曰:‘陳,水屬也。
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
今火出而火陳,逐楚而建陳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
歲五及鹑火,而後陳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
’”說曰:颛顼以水王,陳其族也。
今茲歲在星紀,後五年在大梁。
大梁,昴也。
金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陳将複封”。
楚之先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陰陽易位,故曰“妃以五成”。
然則水之大數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
故水以天一為火二牡,木以天三為土十牡,土以天五為水六牡,火以天上為金四牡,金以天九為木八牡。
陽奇為牡,陰耦為妃。
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
于《易》,“坎”為水,為中男,“離”為火,為中女,蓋取諸此也。
自大梁四歲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歲,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陳卒亡。
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
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滅陳。
昭十八年“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董仲舒以為象王室将亂,天下莫救,故災四國,言亡四方也。
又宋、衛、陳、鄭之君皆荒淫于樂,不恤國政,與周室同行。
陽失節則火災出,是以同日災也。
劉向以為,宋、陳,王者之後;衛、鄭,周同姓也。
時周景王老,劉子、單子事王子猛,尹氏、召伯、毛伯事王子晁。
子晁,楚之出也。
及宋、衛、陳、鄭亦皆外附于楚,亡尊周室之心。
後三年,景王崩,王室亂,故天災四國。
天戒若曰,不救周,反從楚,廢世子,立不正,以害王室,明同罪也。
定公二年“五月,雉門及兩觀災”。
董仲舒、劉向以為此皆奢僣過度者也。
先是,季氏逐昭公,昭公死于外。
定公即位,既不能誅季氏,又用其邪說,淫于女樂,而退孔子。
天戒若曰,去高顯而奢僣者。
一曰,門阙,号令所由出也,今舍大聖而縱有罪,亡以出号令矣。
京房《易傳》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宮”。
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釐宮災。
”董仲舒、劉向以為此二宮不當立,違禮者也。
哀公又以季氏之故不用孔子。
孔子在陳聞魯災,曰:“其桓、釐之宮乎!”以為桓,季氏之所出,釐,使季氏世卿者也。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