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5 志第5 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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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皆随禦除服。
自漢文用權禮,無複□禁,曆代遵用之。
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
”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于宮掖,悉通樂,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禮。
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
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玄議。
宜使朝野一體。
”诏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
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後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後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诏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殇,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殇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殇,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殇,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
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殇,非孩龀之謂也。
謂殇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殇服。
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殇,行成一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一人之禮,則殇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殇之儀,絕期故也。
”于是禦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
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诏曰:“君親,名教之重也。
權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後褚氏崩。
後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一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緻敬同于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謂應服齊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後李氏崩。
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一陽一秋》之義,母以子貴。
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
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
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
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
百官亦一期。
”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後崩。
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
神虎門設兇門柏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設廬。
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後崩。
皇太子心喪三年。
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
皇太子心喪畢,诏使博議。
有司奏:“喪禮有礻覃,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FH缟也。
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一期,不應複有禫。
宣下以為永制。
”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一陽一王師王偃喪逝。
至尊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後依朝制一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後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
未詳今皇後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
”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
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臨朝飨,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
”又議:“吉兇異容,情禮相稱。
皇後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
哀情所極,莫深于一屍一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
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
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
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後宜反齊衰。
”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随時改。
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
愚謂皇後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議:“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
今朝臣私一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
膺之雲,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
愚謂皇後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
”餘同膺之議。
國子助教蘇玮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後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
若并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
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後。
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缌除喪。
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
皇後臨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齊衰。
”尚書令、中軍将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缌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
”餘同硃膺之議。
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缌麻輕制,不容獨異。
”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複有除釋之義。
”其餘同硃膺之議。
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後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
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
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
于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
”領儀曹郎硃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已為定制。
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
是以出适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
今皇後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後。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為榇,号曰樟宮。
載以龍輴。
造陵于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後土,謂葬曰山茔。
祔文元皇後廟之一陰一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
禦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
中監、黃門侍郎、仆射并從服。
從服者,禦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
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甯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後服太子妃小寶五月,皇後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禦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
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見之日,還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
宮臣見至尊,皆著硃衣。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後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後小寶五月,未詳二禦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
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
”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茔,臨軒拜官,舊不為礙。
梓棺在殡,應縣而不作。
祔後三禦樂,宜使學官拟禮上。
”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
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
故漢文既葬,悉皆複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
今準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
夫金石賓飨之禮,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一陽一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于朝。
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
既已制一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禮歸矣。
”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一服三十日滿,公除。
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複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
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将安托?”于是國妃終三年之制。
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兇之儀,雜陳于宮寝;彩素之制,乖異于内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殊禮下船。
及至鎮,入行廟。
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
自漢文用權禮,無複□禁,曆代遵用之。
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
”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于宮掖,悉通樂,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禮。
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
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玄議。
宜使朝野一體。
”诏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
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後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後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诏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殇,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殇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殇,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殇,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
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殇,非孩龀之謂也。
謂殇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殇服。
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殇,行成一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一人之禮,則殇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殇之儀,絕期故也。
”于是禦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
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诏曰:“君親,名教之重也。
權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後褚氏崩。
後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一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緻敬同于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謂應服齊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後李氏崩。
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一陽一秋》之義,母以子貴。
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
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
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
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
百官亦一期。
”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後崩。
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
神虎門設兇門柏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設廬。
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後崩。
皇太子心喪三年。
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
皇太子心喪畢,诏使博議。
有司奏:“喪禮有礻覃,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FH缟也。
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一期,不應複有禫。
宣下以為永制。
”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一陽一王師王偃喪逝。
至尊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後依朝制一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後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
未詳今皇後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
”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
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臨朝飨,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
”又議:“吉兇異容,情禮相稱。
皇後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
哀情所極,莫深于一屍一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
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
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
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後宜反齊衰。
”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随時改。
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
愚謂皇後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議:“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
今朝臣私一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
膺之雲,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
愚謂皇後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
”餘同膺之議。
國子助教蘇玮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後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
若并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
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後。
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缌除喪。
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
皇後臨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齊衰。
”尚書令、中軍将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缌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
”餘同硃膺之議。
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缌麻輕制,不容獨異。
”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複有除釋之義。
”其餘同硃膺之議。
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後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
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
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
于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
”領儀曹郎硃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已為定制。
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
是以出适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
今皇後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後。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為榇,号曰樟宮。
載以龍輴。
造陵于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後土,謂葬曰山茔。
祔文元皇後廟之一陰一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
禦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
中監、黃門侍郎、仆射并從服。
從服者,禦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
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甯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後服太子妃小寶五月,皇後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禦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
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見之日,還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
宮臣見至尊,皆著硃衣。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後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後小寶五月,未詳二禦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
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
”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茔,臨軒拜官,舊不為礙。
梓棺在殡,應縣而不作。
祔後三禦樂,宜使學官拟禮上。
”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
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
故漢文既葬,悉皆複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
今準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
夫金石賓飨之禮,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一陽一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于朝。
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
既已制一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禮歸矣。
”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一服三十日滿,公除。
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複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
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将安托?”于是國妃終三年之制。
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兇之儀,雜陳于宮寝;彩素之制,乖異于内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殊禮下船。
及至鎮,入行廟。
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