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4 志第4 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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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有國有家者,禮儀之用尚矣。
然而曆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随時之宜故也。
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斂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并南北之祀。
互相即襲,以訖于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
且闵子譏古禮,退而緻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
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緻亡;師古而不适用,王莽所以身滅。
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
司馬彪集後漢衆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一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
況三國鼎峙,曆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随事立。
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觊典定衆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鳷、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
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叙,往往新出,非可悉載。
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雲。
魏文帝雖受禅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诏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辂,服周之冕,樂則《韶舞》。
’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
《傳》曰‘夏數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當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号,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币,自當随土德之數。
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醜,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
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
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複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
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
”诏曰:“服色如所奏。
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醜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
久乃下诏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于今未決。
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
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
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幹戈,從天行誅。
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
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于是公卿以下博議。
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禅之與幹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貞。
’‘有孚改命吉。
’‘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
’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
’《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
’初‘高一陽一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缯。
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缯。
’《尚書傳》曰:‘舜定鐘石,論人聲,乃及鳥獸,鹹變于前。
故更四時,改堯正。
’《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
’《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
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
三而複者,正色也,二而複者,文質也。
’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後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一陽一、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
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複也。
《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
’《樂稽曜嘉》曰:‘禹将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将去虞而适夏也。
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禅,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
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嶽渎緻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
’《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于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号,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周則複始,正朔改則天命顯。
’凡典籍所記,不盡于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
”太尉司馬懿、尚書仆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候中诏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缪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以為不宜改。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
帝乃诏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
自茲以降,服物氏号,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
雖炎、黃、少昊、颛顼、高辛、唐、虞、夏後,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後,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
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踐阼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
朕在東宮,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林,總公卿之議。
夫言三統相變者,有明文;雲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
《曆志》曰:“天統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醜,物化而白;人統之正在寅,物成而黑。
”但含生氣,以微成著。
故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
仲尼以大聖之才,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之則。
故于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疊相為首。
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已乎!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阙者未補,亹亹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 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醜之月為正。
考之群藝,厥義彰矣。
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
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
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于郊祀迎氣,礿、祀、烝、嘗、巡獰、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晚早,敬授民事,諸若此者,皆以正歲鬥建為節。
此曆數之序,乃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者也。
今遵其義,庶可以顯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維新之命。
于戲!王公群後,百辟卿士,靖康厥職,帥意無怠,以永天休。
司徒露布,鹹使聞知,稱朕意焉。
案服色尚黃,據土行也。
犧牲旂旗,一用殷禮,行殷之時故也。
《周禮》巾車職,“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則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
魏用殷禮,變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
明帝又诏曰:“以建寅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醜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為正者,其牲用骍。
此為牲色各從其正,不随所祀之一陰一陽一也。
祭天不嫌于用玄,則祭地不得獨疑于用白也。
天地用牲,得無不宜異邪?更議。
”于是議者各有引據,無适可從。
又诏曰:“諸議所依據各參錯,若一陽一祀用骍,一陰一祀用黝,複雲祭天用玄,祭地用黃,如此,用牲之義,未為通也。
天地至尊,用牲當同以所尚之色,不得專以一陰一陽一為别也。
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後地、天地郊、明堂、宗廟,皆宜同。
其别祭五郊,各随方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骍,社稷山川之屬用玄,此則尊卑方色,一陰一陽一衆義暢矣。
” 三年正月,帝崩,齊王即位。
是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
《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也。
烈祖明皇帝建醜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于此正日,有甚甲乙。
今若以建醜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于禮。
”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朝貢,群臣奉贽;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
”太尉屬硃誕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于制為便。
”大将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
”诏曰:“省奏事,五内斷絕,奈何奈何!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每與皇太後念此日至,心有剝裂。
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
月二日會,又非故也。
聽當還夏正月。
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
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月為歲首。
” 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于湯、武,各推行數。
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辂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
蓋期于從政濟治,不系于行運也。
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迹,應天從民,受禅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于義為弘。
”奏可。
孫盛曰:“仍舊,非也。
且晉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違甚矣。
”及宋受禅,亦如魏、晉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議:“古者有年數,無年号,漢初猶然。
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後元。
元改彌數,中、後之号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
述春秋之事,曰隐公元年,則簡而易知。
載漢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則後不見。
宜若古稱元而已。
”明帝不從。
乃诏曰:“先帝即位之元,則有延康之号,受禅之初,亦有黃初之稱。
今名年可也。
”于是尚書奏:“《易》曰:‘乾道變化,各正一性一命。
保合大和,乃利貞。
首出庶物,萬國鹹甯。
’宜為太和元年。
”诏(缺七字) 周之五禮,其五為嘉。
嘉□□《春秋左氏傳》曰:“晉侯問襄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随之歲,寡君以生。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
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大夫盍為冠具。
’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
今君在行,未可具也。
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
’晉侯許諾。
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鐘磬焉,禮也。
”賈、服說皆以為人君禮十二而冠也。
《古尚書》說武王崩,成王年十三。
推武王以庚辰歲崩,周公以壬午歲出居東,以癸未歲反。
《禮》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辭。
辭,告也;是除喪冠也。
周公居東未反,成王冠弁以開金滕之書,時十六矣。
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後出也。
按《禮》、《傳》之文,則天子諸侯近十二,遠十五,必冠矣。
《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
《儀禮》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
”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弑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
大夫又無冠禮。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
故筮日筮賓,冠于阼以著代,醮于客位,三加彌尊,皆士禮耳。
然漢氏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議。
《志》曰“儀從《冠禮》”是也。
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褒新禮今不存。
《禮儀志》又雲:“乘輿初加缁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于高廟。
王公以下,初加進賢而已。
”按此文始冠缁布,從古制也,冠于宗廟是也。
魏天子冠一加,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
至于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将以踐阼臨民,尊極德備,豈得複與士同?此言非也。
夫以聖人之才,猶三十而立,況十二之年,未及志學,便謂德成,無所勸勉,非理實也。
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
孫毓以為一加再加皆非也。
《禮》詞曰“令月吉日”,又“以歲之正,以月之令”。
魯襄公冠以冬,漢惠帝冠以三月,明無定月也。
後漢以來,帝加元服,鹹以正月。
晉鹹甯二年秋閏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則晉禮亦有非必歲首也。
《禮》冠于廟,魏以來不複在廟。
然晉武、惠冠太子,皆即廟見,斯亦拟在廟之儀也。
晉穆帝、孝武将冠,先以币告廟,訖又廟見也。
晉惠帝之為太子将冠也,武帝臨軒,使兼司徒高一陽一王珪加冠,兼光祿勳、屯騎校尉華暠贊冠。
江左諸帝将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
又豫于殿上鋪大一床一。
禦府令奉冕帻簪導衮服,以授侍中、常侍。
太尉加帻,太保加冕。
将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皇帝穆穆,思弘衮職。
欽若昊天,六一合是式。
率遵祖考,永永無極。
眉壽惟祺,介茲景福。
”加冕訖,侍中系玄紞。
侍中脫绛紗服,加衮服。
冠事畢,太保率群臣奉觞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
按儀注,一加帻冕而已。
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
官有其注。
晉武帝泰始十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
有司議奏:“禮十五成童。
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
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
”于是制諸王十五冠,不複加命。
元嘉十一年,營道侯将冠。
诏曰:“營道侯義綦可克日冠。
外詳舊施行。
”何桢《冠儀約制》及王堪私撰《冠儀》,亦皆家
然而曆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随時之宜故也。
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斂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并南北之祀。
互相即襲,以訖于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
且闵子譏古禮,退而緻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
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緻亡;師古而不适用,王莽所以身滅。
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
司馬彪集後漢衆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一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
況三國鼎峙,曆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随事立。
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觊典定衆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鳷、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
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叙,往往新出,非可悉載。
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雲。
魏文帝雖受禅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诏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辂,服周之冕,樂則《韶舞》。
’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
《傳》曰‘夏數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當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号,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币,自當随土德之數。
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醜,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
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
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
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
”诏曰:“服色如所奏。
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醜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
久乃下诏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于今未決。
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
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
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幹戈,從天行誅。
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
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于是公卿以下博議。
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禅之與幹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貞。
’‘有孚改命吉。
’‘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
’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
’《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
’初‘高一陽一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缯。
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缯。
’《尚書傳》曰:‘舜定鐘石,論人聲,乃及鳥獸,鹹變于前。
故更四時,改堯正。
’《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
’《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
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
三而複者,正色也,二而複者,文質也。
’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後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一陽一、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
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複也。
《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
’《樂稽曜嘉》曰:‘禹将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将去虞而适夏也。
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禅,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
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嶽渎緻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
’《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于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号,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周則複始,正朔改則天命顯。
’凡典籍所記,不盡于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
”太尉司馬懿、尚書仆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候中诏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缪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以為不宜改。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
帝乃诏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
自茲以降,服物氏号,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
雖炎、黃、少昊、颛顼、高辛、唐、虞、夏後,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後,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
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踐阼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
朕在東宮,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林,總公卿之議。
夫言三統相變者,有明文;雲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
《曆志》曰:“天統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醜,物化而白;人統之正在寅,物成而黑。
”但含生氣,以微成著。
故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
仲尼以大聖之才,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之則。
故于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疊相為首。
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已乎!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阙者未補,亹亹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 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醜之月為正。
考之群藝,厥義彰矣。
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
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
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于郊祀迎氣,礿、祀、烝、嘗、巡獰、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晚早,敬授民事,諸若此者,皆以正歲鬥建為節。
此曆數之序,乃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者也。
今遵其義,庶可以顯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維新之命。
于戲!王公群後,百辟卿士,靖康厥職,帥意無怠,以永天休。
司徒露布,鹹使聞知,稱朕意焉。
案服色尚黃,據土行也。
犧牲旂旗,一用殷禮,行殷之時故也。
《周禮》巾車職,“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則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
魏用殷禮,變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
明帝又诏曰:“以建寅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醜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為正者,其牲用骍。
此為牲色各從其正,不随所祀之一陰一陽一也。
祭天不嫌于用玄,則祭地不得獨疑于用白也。
天地用牲,得無不宜異邪?更議。
”于是議者各有引據,無适可從。
又诏曰:“諸議所依據各參錯,若一陽一祀用骍,一陰一祀用黝,複雲祭天用玄,祭地用黃,如此,用牲之義,未為通也。
天地至尊,用牲當同以所尚之色,不得專以一陰一陽一為别也。
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後地、天地郊、明堂、宗廟,皆宜同。
其别祭五郊,各随方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骍,社稷山川之屬用玄,此則尊卑方色,一陰一陽一衆義暢矣。
” 三年正月,帝崩,齊王即位。
是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
《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也。
烈祖明皇帝建醜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于此正日,有甚甲乙。
今若以建醜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于禮。
”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朝貢,群臣奉贽;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
”太尉屬硃誕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于制為便。
”大将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
”诏曰:“省奏事,五内斷絕,奈何奈何!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每與皇太後念此日至,心有剝裂。
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
月二日會,又非故也。
聽當還夏正月。
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
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月為歲首。
” 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于湯、武,各推行數。
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辂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
蓋期于從政濟治,不系于行運也。
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迹,應天從民,受禅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于義為弘。
”奏可。
孫盛曰:“仍舊,非也。
且晉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違甚矣。
”及宋受禅,亦如魏、晉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議:“古者有年數,無年号,漢初猶然。
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後元。
元改彌數,中、後之号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
述春秋之事,曰隐公元年,則簡而易知。
載漢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則後不見。
宜若古稱元而已。
”明帝不從。
乃诏曰:“先帝即位之元,則有延康之号,受禅之初,亦有黃初之稱。
今名年可也。
”于是尚書奏:“《易》曰:‘乾道變化,各正一性一命。
保合大和,乃利貞。
首出庶物,萬國鹹甯。
’宜為太和元年。
”诏(缺七字) 周之五禮,其五為嘉。
嘉□□《春秋左氏傳》曰:“晉侯問襄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随之歲,寡君以生。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
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大夫盍為冠具。
’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
今君在行,未可具也。
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
’晉侯許諾。
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鐘磬焉,禮也。
”賈、服說皆以為人君禮十二而冠也。
《古尚書》說武王崩,成王年十三。
推武王以庚辰歲崩,周公以壬午歲出居東,以癸未歲反。
《禮》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辭。
辭,告也;是除喪冠也。
周公居東未反,成王冠弁以開金滕之書,時十六矣。
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後出也。
按《禮》、《傳》之文,則天子諸侯近十二,遠十五,必冠矣。
《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
《儀禮》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
”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弑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
大夫又無冠禮。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
故筮日筮賓,冠于阼以著代,醮于客位,三加彌尊,皆士禮耳。
然漢氏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議。
《志》曰“儀從《冠禮》”是也。
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褒新禮今不存。
《禮儀志》又雲:“乘輿初加缁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于高廟。
王公以下,初加進賢而已。
”按此文始冠缁布,從古制也,冠于宗廟是也。
魏天子冠一加,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
至于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将以踐阼臨民,尊極德備,豈得複與士同?此言非也。
夫以聖人之才,猶三十而立,況十二之年,未及志學,便謂德成,無所勸勉,非理實也。
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
孫毓以為一加再加皆非也。
《禮》詞曰“令月吉日”,又“以歲之正,以月之令”。
魯襄公冠以冬,漢惠帝冠以三月,明無定月也。
後漢以來,帝加元服,鹹以正月。
晉鹹甯二年秋閏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則晉禮亦有非必歲首也。
《禮》冠于廟,魏以來不複在廟。
然晉武、惠冠太子,皆即廟見,斯亦拟在廟之儀也。
晉穆帝、孝武将冠,先以币告廟,訖又廟見也。
晉惠帝之為太子将冠也,武帝臨軒,使兼司徒高一陽一王珪加冠,兼光祿勳、屯騎校尉華暠贊冠。
江左諸帝将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
又豫于殿上鋪大一床一。
禦府令奉冕帻簪導衮服,以授侍中、常侍。
太尉加帻,太保加冕。
将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皇帝穆穆,思弘衮職。
欽若昊天,六一合是式。
率遵祖考,永永無極。
眉壽惟祺,介茲景福。
”加冕訖,侍中系玄紞。
侍中脫绛紗服,加衮服。
冠事畢,太保率群臣奉觞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
按儀注,一加帻冕而已。
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
官有其注。
晉武帝泰始十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
有司議奏:“禮十五成童。
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
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
”于是制諸王十五冠,不複加命。
元嘉十一年,營道侯将冠。
诏曰:“營道侯義綦可克日冠。
外詳舊施行。
”何桢《冠儀約制》及王堪私撰《冠儀》,亦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