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5 志第5 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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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七月,白衣領禦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書刺:“海鹽公主所生母蔣美人喪。
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
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鹹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
’博士周野王議又雲:‘今諸王公主鹹用士禮。
谯王、衡一陽一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
’其博士庾邃之、顔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
”如所上台案。
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于傍親及自己以下。
至于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餘尊所厭,猶服大功。
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台據《經》、傳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責失。
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士禮,著于故事。
缌功之服,不廢于末戚,顧獨貶于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台伏尋聖朝受終于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晉事。
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
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餘尊之所厭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
乃雲五帝之時,三王之季。
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
博士雖複引此諸條,無救于失。
又诘台雲“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谯、衡一陽一太妃并受朝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
台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複不酬答。
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
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
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舊典。
古之諸侯衆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
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顔測、殷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鹹蒙一抽一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準,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
請以見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國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
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領職。
餘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吳淑儀薨。
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
而比世諸侯鹹用士禮,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
”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贈谥東平沖王。
服制未有成準,辄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一人道,則不為殇。
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殇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
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殇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
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一器。
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
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兇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玺策鹹秩,是成一人之禮;群後臨哀,非下殇之制。
若喪用成一人,親以殇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詳衷如所稱。
”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準據。
案《禮》,子不殇父,臣不殇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
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
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
宜以今六月為忌。
”左仆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準據。
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
宜以來七月為祥忌。
”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
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
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内故也。
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
晉元、明二帝,并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準,則是今比。
” 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
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
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
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
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
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
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緻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
則閏亡可知也。
”通關并同蔚之議,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一陽一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有疑。
”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并雲“宜同成一人之服。
東平沖王服殇,實由追贈,異于已受茅土”。
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殇服。
”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阙成一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雲‘臣不殇君,子不殇父’。
推此,則知傍親故依殇制。
東平沖王已經前議。
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一陽一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
愚謂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一人。
年在無服之殇,以登官為斷。
今永一陽一國臣,自應全服。
至于傍親,宜從殇禮。
”诏:“景遠議為允”。
後廢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
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寶五月。
鄭玄雲:‘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
’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寶之制。
”參議并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
至晉太始四年,尚書何桢奏:“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适,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
”于是诏書下其奏,所适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
晉武帝以來,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
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
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複,頻年會,辄廢樂。
是時太後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後王氏喪,亦廢樂。
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壽陵。
因高為基,不封不樹。
《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
漢制亦謂之陪陵。
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壽陵。
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
”魏武以送終制衣服四箧,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随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無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
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
壽陵因山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寝殿,造圓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能見也。
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
皇後及貴人以下,不随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
”此诏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一性一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
晉宣帝豫自于首一陽一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
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後崩,将合葬,開崇一陽一陵。
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裡内居人,一切停之。
”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鹹康七年,杜後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臨,内官旦一入而已。
過葬虞祭禮畢止。
有司奏;“大行皇後陵所作兇門柏曆,門号顯一陽一端門。
”诏曰:“門如所處,兇門柏曆,大為煩費,停之。
”案蔡谟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葦席置于庭中近南,名為重。
今之兇門,是其象也。
《禮》,既虞而作主。
今未葬,未有主
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
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鹹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
’博士周野王議又雲:‘今諸王公主鹹用士禮。
谯王、衡一陽一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
’其博士庾邃之、顔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
”如所上台案。
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于傍親及自己以下。
至于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餘尊所厭,猶服大功。
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台據《經》、傳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責失。
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士禮,著于故事。
缌功之服,不廢于末戚,顧獨貶于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台伏尋聖朝受終于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晉事。
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
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餘尊之所厭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
乃雲五帝之時,三王之季。
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
博士雖複引此諸條,無救于失。
又诘台雲“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谯、衡一陽一太妃并受朝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
台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複不酬答。
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
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
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舊典。
古之諸侯衆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
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顔測、殷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鹹蒙一抽一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準,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
請以見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國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
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領職。
餘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吳淑儀薨。
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
而比世諸侯鹹用士禮,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
”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贈谥東平沖王。
服制未有成準,辄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一人道,則不為殇。
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殇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
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殇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
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一器。
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
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兇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玺策鹹秩,是成一人之禮;群後臨哀,非下殇之制。
若喪用成一人,親以殇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詳衷如所稱。
”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準據。
案《禮》,子不殇父,臣不殇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
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
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
宜以今六月為忌。
”左仆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準據。
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
宜以來七月為祥忌。
”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
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
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内故也。
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
晉元、明二帝,并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準,則是今比。
” 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
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
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
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
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
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
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緻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
則閏亡可知也。
”通關并同蔚之議,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一陽一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有疑。
”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并雲“宜同成一人之服。
東平沖王服殇,實由追贈,異于已受茅土”。
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殇服。
”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阙成一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雲‘臣不殇君,子不殇父’。
推此,則知傍親故依殇制。
東平沖王已經前議。
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一陽一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
愚謂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一人。
年在無服之殇,以登官為斷。
今永一陽一國臣,自應全服。
至于傍親,宜從殇禮。
”诏:“景遠議為允”。
後廢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
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寶五月。
鄭玄雲:‘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
’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寶之制。
”參議并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
至晉太始四年,尚書何桢奏:“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适,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
”于是诏書下其奏,所适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
晉武帝以來,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
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
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複,頻年會,辄廢樂。
是時太後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後王氏喪,亦廢樂。
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壽陵。
因高為基,不封不樹。
《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
漢制亦謂之陪陵。
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壽陵。
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
”魏武以送終制衣服四箧,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随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無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
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
壽陵因山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寝殿,造圓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能見也。
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
皇後及貴人以下,不随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
”此诏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一性一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
晉宣帝豫自于首一陽一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
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後崩,将合葬,開崇一陽一陵。
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裡内居人,一切停之。
”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鹹康七年,杜後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臨,内官旦一入而已。
過葬虞祭禮畢止。
有司奏;“大行皇後陵所作兇門柏曆,門号顯一陽一端門。
”诏曰:“門如所處,兇門柏曆,大為煩費,停之。
”案蔡谟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葦席置于庭中近南,名為重。
今之兇門,是其象也。
《禮》,既虞而作主。
今未葬,未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