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3 志第3 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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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興所是,唯征古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鬥二十二了無顯證,而虛貶臣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駭也。
又年數之餘有十一月,而議雲九月,涉數每乖,皆此類也。
月盈則食,必在日沖,以檢日則宿度可辨,請據效以課疏密。
按太史注記,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蝕盡,在鬼四度,以沖計之,日當在牛六。
依法興議:“在女七”。
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蝕盡,在鬥二十六度,以沖計之,日當在井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
”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沖計之,日當在角二;依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
”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沖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法興議曰:“日在心二。
”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毫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沖移宿,顯然易睹。
故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晰,豈得信古而疑今。
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
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
”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
《詩》稱流火,蓋略舉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
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
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鬥二十二,則火星之中,當在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
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
《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
”此複在衛一陽一之地乎?又謂臣所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
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
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八度。
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處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
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時,度差五十,故緻此謬。
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文可據也。
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時不通軌。
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鹑尾也。
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轸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于此。
”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而一陰一陽一區别,故羽介鹹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東西可準,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
何以明之?夫一陽一爻初九,氣始正北,玄武七列,虛當子位。
若圓儀辨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玄枵;而今之南極,乃處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
若南北以冬夏禀稱,則卯酉以生殺定号,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
至于中星見伏,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曆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
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濩》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藝之興,因代而推移矣。
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随實著,非謂鬥杓所指。
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鬥節時,其效安在。
或義非經訓,依以成說,将緯候多詭,僞辭間設乎?次随方名,義合宿體。
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金水亂列,名号乖殊之譏,抑未詳究。
至如壁非玄武,轸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鹹然。
《元嘉曆法》,壽星之初,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衆。
天數差移,百有餘載,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望不在沖,則此談乃可守耳。
若使日遷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
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典,近征漢籍,谶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
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天之說也。
《堯典》四星,并在衛一陽一,今之日度,遠淮元和,誣背之诮,實此之謂。
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盈虛,此不可革。
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閏。
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
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曆數之所先。
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曰:按《後漢書》及《乾象說》,《四分曆法》,雖分章設篰創自元和,而晷儀衆數定于嘉平三年。
《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
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
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
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并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八寸矣。
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
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嘉平三年,時曆丁醜冬至,加時正在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
又臣測景曆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盡然。
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
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減,則一日差率也。
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量檢竟年,則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
臣因此驗,考正章法。
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
尋古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一日。
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
魏代已來,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誠有效于天也。
章歲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術,非見經典。
而議雲此法自古,數不可移。
若古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複欲施《四分》于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
若謂今所革創違舛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
《元嘉曆》術,減閏餘二,直以襲舊分粗,故進退未合。
至于棄盈求正,非為乖理。
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複為違謬。
節氣蚤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甚惑也。
誠未睹天驗,豈測曆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意所斷矣。
又法興始雲窮識晷變,可以刊舊革今,複謂晷數盈虛,不可為準,互自違伐,罔識所依。
若推步不得準,天功絕于心目,未詳曆紀何因而立。
案《春秋》以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恆之明征也。
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為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實矣。
日有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
法興議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玑衡緻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
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證,自構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
七政緻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說,蓋非實義。
法興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于圖谶,或取效于當時。
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
’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颛顼》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又臣所未安也。
元值始名,體明理正。
未詳辛卯之說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隐之謂也。
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今以效明之。
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鹹書日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
以臣曆檢之,數皆協同,誠無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知矣。
備閱曩法,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于今者也。
元在乙醜,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複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将何從乎?曆紀之作,幾于息矣。
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核理實。
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
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于疏密之數,莫究其極。
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轸,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
《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并省寶于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
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沖之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
議又雲“五緯所居,有時盈縮”。
“歲星在轸,見超七辰”。
謂應年移一辰也。
案歲星之運,年恆過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
代以求之,曆凡十法,并合一時,此數鹹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
此則盈次之行,自其定準,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沖也。
若審由盈縮,豈得常疾無遲。
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驗來,準以實見,據以經史。
曲辯碎說,類多浮鼈,甘、石之書,互為矛盾。
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
算自近始,衆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後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無盡同,為遺前設後,以從省易。
夫建言倡論,豈尚矯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
稽元曩歲,群數鹹始,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為過,謬之大者。
然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此又過謬之小者也。
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并不得有盡,乃為允衷之制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睹理之譏者也。
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
沖之通同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一陰一陽一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曰:此議雖遊漫無據,然言迹可檢。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為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匝于天,理無差動也。
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所,豈容或鬥或牛,同麗一度。
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
若日月非例,則八行之說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
值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或多或少。
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沖,當為遲疾之始,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複摽此句,欲以何明。
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遠乖舊準,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
尋遲疾一陰一陽一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詳矣。
而法興雲日數同。
竊謂議者未曉此意,乖謬自著,無假驟辯,既雲盈縮失衷,複不備記其數,或自嫌所執,故泛略其說乎?又以全為率,當互因其分,法興所列二數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
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
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不可用。
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
至非景極,望非日沖,凡諸新說,必有妙辯乎? 時法興為世祖所一寵一,天下畏其權,既立異議,論者皆附之。
唯中書舍人巢尚之是沖之之術,執據宜用。
上一愛一奇慕古,欲用沖之新法,時大明八年也。
故須明年改元,因此改曆。
未及施用,而宮車晏駕也。
又年數之餘有十一月,而議雲九月,涉數每乖,皆此類也。
月盈則食,必在日沖,以檢日則宿度可辨,請據效以課疏密。
按太史注記,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蝕盡,在鬼四度,以沖計之,日當在牛六。
依法興議:“在女七”。
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蝕盡,在鬥二十六度,以沖計之,日當在井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
”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沖計之,日當在角二;依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
”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沖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法興議曰:“日在心二。
”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毫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沖移宿,顯然易睹。
故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晰,豈得信古而疑今。
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
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
”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
《詩》稱流火,蓋略舉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
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
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鬥二十二,則火星之中,當在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
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
《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
”此複在衛一陽一之地乎?又謂臣所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
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
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八度。
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處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
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時,度差五十,故緻此謬。
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文可據也。
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時不通軌。
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鹑尾也。
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轸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于此。
”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而一陰一陽一區别,故羽介鹹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東西可準,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
何以明之?夫一陽一爻初九,氣始正北,玄武七列,虛當子位。
若圓儀辨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玄枵;而今之南極,乃處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
若南北以冬夏禀稱,則卯酉以生殺定号,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
至于中星見伏,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曆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
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濩》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藝之興,因代而推移矣。
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随實著,非謂鬥杓所指。
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鬥節時,其效安在。
或義非經訓,依以成說,将緯候多詭,僞辭間設乎?次随方名,義合宿體。
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金水亂列,名号乖殊之譏,抑未詳究。
至如壁非玄武,轸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鹹然。
《元嘉曆法》,壽星之初,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衆。
天數差移,百有餘載,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望不在沖,則此談乃可守耳。
若使日遷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
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典,近征漢籍,谶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
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天之說也。
《堯典》四星,并在衛一陽一,今之日度,遠淮元和,誣背之诮,實此之謂。
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盈虛,此不可革。
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閏。
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
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曆數之所先。
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曰:按《後
《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
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
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
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并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八寸矣。
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
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嘉平三年,時曆丁醜冬至,加時正在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
又臣測景曆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盡然。
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
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減,則一日差率也。
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量檢竟年,則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
臣因此驗,考正章法。
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
尋古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一日。
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
魏代已來,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誠有效于天也。
章歲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術,非見經典。
而議雲此法自古,數不可移。
若古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複欲施《四分》于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
若謂今所革創違舛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
《元嘉曆》術,減閏餘二,直以襲舊分粗,故進退未合。
至于棄盈求正,非為乖理。
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複為違謬。
節氣蚤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甚惑也。
誠未睹天驗,豈測曆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意所斷矣。
又法興始雲窮識晷變,可以刊舊革今,複謂晷數盈虛,不可為準,互自違伐,罔識所依。
若推步不得準,天功絕于心目,未詳曆紀何因而立。
案《春秋》以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恆之明征也。
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契,
日有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
法興議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玑衡緻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
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證,自構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
七政緻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說,蓋非實義。
法興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于圖谶,或取效于當時。
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
’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颛顼》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又臣所未安也。
元值始名,體明理正。
未詳辛卯之說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隐之謂也。
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今以效明之。
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鹹書日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
以臣曆檢之,數皆協同,誠無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知矣。
備閱曩法,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于今者也。
元在乙醜,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複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将何從乎?曆紀之作,幾于息矣。
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核理實。
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
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于疏密之數,莫究其極。
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轸,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
《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并省寶于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
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沖之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
議又雲“五緯所居,有時盈縮”。
“歲星在轸,見超七辰”。
謂應年移一辰也。
案歲星之運,年恆過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
代以求之,曆凡十法,并合一時,此數鹹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
此則盈次之行,自其定準,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沖也。
若審由盈縮,豈得常疾無遲。
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驗來,準以實見,據以經史。
曲辯碎說,類多浮鼈,甘、石之書,互為矛盾。
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
算自近始,衆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後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無盡同,為遺前設後,以從省易。
夫建言倡論,豈尚矯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
稽元曩歲,群數鹹始,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為過,謬之大者。
然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此又過謬之小者也。
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并不得有盡,乃為允衷之制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睹理之譏者也。
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
沖之通同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一陰一陽一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曰:此議雖遊漫無據,然言迹可檢。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為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匝于天,理無差動也。
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所,豈容或鬥或牛,同麗一度。
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
若日月非例,則八行之說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
值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或多或少。
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沖,當為遲疾之始,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複摽此句,欲以何明。
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遠乖舊準,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
尋遲疾一陰一陽一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詳矣。
而法興雲日數同。
竊謂議者未曉此意,乖謬自著,無假驟辯,既雲盈縮失衷,複不備記其數,或自嫌所執,故泛略其說乎?又以全為率,當互因其分,法興所列二數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
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
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不可用。
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
至非景極,望非日沖,凡諸新說,必有妙辯乎? 時法興為世祖所一寵一,天下畏其權,既立異議,論者皆附之。
唯中書舍人巢尚之是沖之之術,執據宜用。
上一愛一奇慕古,欲用沖之新法,時大明八年也。
故須明年改元,因此改曆。
未及施用,而宮車晏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