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2 志第2 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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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天地之所貴者生也,萬物之所尊者人也。
役智窮神,無幽不察,是以動作雲為,皆應天地之象。
古先聖哲,拟辰極,制渾儀。
夫一陰一陽一二氣,陶育群品,一精一象所寄,是為日月。
群生之一性一,章為五才,五才之靈,五星是也。
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耀,紀萬國而授人時。
黃帝使大撓造六甲,容成制曆象,羲和占日,常儀占月。
少昊氏有鳳鳥之瑞,以鳥名官,而鳳鳥氏司曆。
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
堯複育重黎之後,使治舊職,分命羲和,欽若昊天。
故《虞書》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
”其後授舜,曰:“天之曆數在爾躬。
”舜亦以命禹。
爰及殷、周二代,皆創業革制,而服色從之。
順其時氣以應天道,萬物群生,蒙其利澤。
三王既謝,史職廢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曆之過。
秦兼天下,自以為水德,以十月為正,服色上黑。
漢興,襲秦正朔,北平侯張蒼首言律曆之事,以《颛顼曆》比于六曆,所失差近。
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廢壞,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
乃诏遂等造漢曆。
選鄧平、長樂司馬可及人間治曆者,二十餘人。
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運算轉曆。
其法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闳與鄧平所治同。
于是皆觀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以平為太史丞。
至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以為元年用黃帝《調曆》,“令一陰一陽一不調,更曆之過”。
诏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氣。
又诏丞相、禦史、大将軍、右将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盡五年。
壽王課疏遠。
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效劾壽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
複候,盡六年,《太初曆》第一。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壽王再劾不服,竟下吏。
至孝成時,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作《三統曆》以說《春秋》,屬辭比事,雖盡一精一巧,非其實也。
班固謂之密要,故漢《曆志》述之。
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曆,雖六元不同,分章或異,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數時,考其遠近,率皆六國及秦時有人所造。
其術鬥分多,上不可檢于《春秋》,下不驗于漢、魏,雖複假稱帝王,隻足以惑時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硃浮上言曆紀不正,宜當改治,時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楊岑、張盛、景防等典治曆,但改易加時弦望,未能綜校曆元也。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宿度相覺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鬥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
章帝召治曆編欣、李梵等綜核意狀。
遂下诏書稱:“《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缪錯,璇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則《四分》之立春日也。
而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逆;用望平和,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堯順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獲鹹熙。
”于是《四分法》施行。
黃帝以來諸曆以為冬至在牽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
”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
昏明長短,起于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
官漏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以晷景為刻,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
”其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載于《續漢律曆志》。
安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誦上書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雲當複用《太初》。
尚書郎張衡、周興皆審曆,數難誦、豐,或不能對,或雲失誤。
衡等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诏下公卿詳議。
太尉恺等參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見西方。
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谶,可施行。
”議者不同。
尚書令忠上奏:“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
”亶等遂寝。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等言:“曆元不正,故盜賊為害。
曆當以甲寅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
”诏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術者詳議。
群臣會司徒府集議。
議郎蔡邕曰:“曆數一精一微,術無常是。
漢興承秦,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醜。
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等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按曆法,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各自有元。
光、晃所援,則殷曆元也。
昔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争訟是非。
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
《太初》效驗,無所漏失。
是則雖非圖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故延光中,亶誦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
故有古今之術。
今術之不能通于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于今也。
又光、晃以《考靈耀》為本,二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參校。
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一陰一陽一不和,一奸一臣盜賊,皆元之咎。
元和诏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書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曆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複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
是以多曆年歲,未能有定。
《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
積代不悟,徒雲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
劉歆《三統法》尤複疏闊,方于《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
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于《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
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曆,幾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造《乾象法》。
又制遲疾曆以步月行。
方于《太初》、《四分》,轉一精一微矣。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争。
《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正曆明時。
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
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
按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璇玑,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于事宜。
”奏可。
明帝時,尚書郎楊偉制《景初曆》,施用至于晉、宋。
古之為曆者,鄧平能修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又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
此三人,漢、魏之善曆者,然而洪之遲疾,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大乖于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曆數,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四月。
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于郊祀、迎氣、祭祠、烝嘗,巡狩、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
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
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颛顼帝喾,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
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
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内。
夏後之代,羲、和湎一婬一,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
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者,曆代然也。
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骛,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
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
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
仲尼之撥亂于《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
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複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纰缪,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
于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造《太初曆》。
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
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
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
施而行之。
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
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一精一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
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鹹熙庶績也。
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
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颛顼》,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
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
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
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寶,學之則易知。
雖複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
役智窮神,無幽不察,是以動作雲為,皆應天地之象。
古先聖哲,拟辰極,制渾儀。
夫一陰一陽一二氣,陶育群品,一精一象所寄,是為日月。
群生之一性一,章為五才,五才之靈,五星是也。
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耀,紀萬國而授人時。
黃帝使大撓造六甲,容成制曆象,羲和占日,常儀占月。
少昊氏有鳳鳥之瑞,以鳥名官,而鳳鳥氏司曆。
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
堯複育重黎之後,使治舊職,分命羲和,欽若昊天。
故《虞書》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
”其後授舜,曰:“天之曆數在爾躬。
”舜亦以命禹。
爰及殷、周二代,皆創業革制,而服色從之。
順其時氣以應天道,萬物群生,蒙其利澤。
三王既謝,史職廢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曆之過。
秦兼天下,自以為水德,以十月為正,服色上黑。
漢興,襲秦正朔,北平侯張蒼首言律曆之事,以《颛顼曆》比于六曆,所失差近。
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廢壞,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
乃诏遂等造漢曆。
選鄧平、長樂司馬可及人間治曆者,二十餘人。
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運算轉曆。
其法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闳與鄧平所治同。
于是皆觀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以平為太史丞。
至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以為元年用黃帝《調曆》,“令一陰一陽一不調,更曆之過”。
诏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氣。
又诏丞相、禦史、大将軍、右将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盡五年。
壽王課疏遠。
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效劾壽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
複候,盡六年,《太初曆》第一。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壽王再劾不服,竟下吏。
至孝成時,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作《三統曆》以說《春秋》,屬辭比事,雖盡一精一巧,非其實也。
班固謂之密要,故漢《曆志》述之。
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曆,雖六元不同,分章或異,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數時,考其遠近,率皆六國及秦時有人所造。
其術鬥分多,上不可檢于《春秋》,下不驗于漢、魏,雖複假稱帝王,隻足以惑時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硃浮上言曆紀不正,宜當改治,時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楊岑、張盛、景防等典治曆,但改易加時弦望,未能綜校曆元也。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宿度相覺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鬥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
章帝召治曆編欣、李梵等綜核意狀。
遂下诏書稱:“《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缪錯,璇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則《四分》之立春日也。
而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逆;用望平和,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堯順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獲鹹熙。
”于是《四分法》施行。
黃帝以來諸曆以為冬至在牽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
”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
昏明長短,起于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
官漏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以晷景為刻,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
”其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載于《續漢律曆志》。
安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誦上書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雲當複用《太初》。
衡等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诏下公卿詳議。
太尉恺等參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見西方。
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谶,可施行。
”議者不同。
尚書令忠上奏:“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
”亶等遂寝。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等言:“曆元不正,故盜賊為害。
曆當以甲寅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
”诏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術者詳議。
群臣會司徒府集議。
議郎蔡邕曰:“曆數一精一微,術無常是。
漢興承秦,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醜。
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等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按曆法,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各自有元。
光、晃所援,則殷曆元也。
昔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争訟是非。
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
《太初》效驗,無所漏失。
是則雖非圖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故延光中,亶誦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
故有古今之術。
今術之不能通于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于今也。
又光、晃以《考靈耀》為本,二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參校。
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一陰一陽一不和,一奸一臣盜賊,皆元之咎。
元和诏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書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曆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複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
是以多曆年歲,未能有定。
《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
積代不悟,徒雲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
劉歆《三統法》尤複疏闊,方于《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
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于《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
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曆,幾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造《乾象法》。
又制遲疾曆以步月行。
方于《太初》、《四分》,轉一精一微矣。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争。
《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正曆明時。
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
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
按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璇玑,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于事宜。
”奏可。
明帝時,尚書郎楊偉制《景初曆》,施用至于晉、宋。
古之為曆者,鄧平能修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又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
此三人,漢、魏之善曆者,然而洪之遲疾,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大乖于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曆數,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四月。
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于郊祀、迎氣、祭祠、烝嘗,巡狩、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
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
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颛顼帝喾,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
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
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内。
夏後之代,羲、和湎一婬一,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
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者,曆代然也。
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骛,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
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
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
仲尼之撥亂于《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
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複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纰缪,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
于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造《太初曆》。
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
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
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
施而行之。
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
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一精一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
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鹹熙庶績也。
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
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颛顼》,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
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
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
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寶,學之則易知。
雖複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