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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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

    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

    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

    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

    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

    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

    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

    延祐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

    于是晉甯、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滄鹽。

    五年,乃免河南、懷孟、南一陽一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塞。

    六年,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中書省。

    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設通判一員,别鑄分司印二。

    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改立提領所二,增餘鹽五百料。

    是年,實撈鹽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引。

    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叙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

    元初,設拘搉課稅所,分撥竈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實辦課。

    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

    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

    八年,罷四川茶鹽運司。

    十六年,複立之。

    十八年,并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

    十九年,複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

    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

    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皇慶元年,以竈戶艱辛,減煎餘鹽五千引。

    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遼一陽一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征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随車随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

    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

    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

    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

    是年,谕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

    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

    延祐二年,又命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兩淮之鹽: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裡範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

    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

    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

    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

    三十年,以襄一陽一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

    大德四年,谕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八年,以竈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

    天曆二年,額辦正餘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雲。

     兩浙之鹽:至元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

    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

    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

    十九年,每引于舊價之上增鈔四貫。

    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

    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

    二十六年,減十萬引。

    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于海濱漁所。

    三十一年,并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

    大德三年,立兩浙鹽運司檢校所四。

    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

    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

    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鎊場鹽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

    七年,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鹽課四十錠。

    其工本鈔,浙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浙東二十三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餘鹽至三十兩雲。

     福建之鹽: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

    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

    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

    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

    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

    大德四年,複立鹽運司。

    九年,又罷之,并入本道宣慰司。

    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

    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引。

    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

    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

    其工本鈔,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

    所隸之場有七。

     廣東之鹽:至元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

    十六年,立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

    是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

    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萬八百二十五引。

    二十三年,并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引。

    大德四年,增至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十年,又增至三萬引。

    十一年,三萬五千五百引。

    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延祐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

    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引。

    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廣海之鹽:至元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四千引。

    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

    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

    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延祐二年,正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歲總辦之數,唯天曆為可考,今并著于後: 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

     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茶法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

    元之茶課,由約而博,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采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

    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

    十三年,既平宋,複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

    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

    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

    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

    是歲,征一千二百餘錠。

    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錠。

    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餘錠。

    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

    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鈔二兩二錢四分。

    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

    十九年,以江南茶課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

    歲終,增二萬錠。

    二十一年,廉運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于民,非便。

    ”于是革之。

    而以其所革之數,于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

    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

    是年征四萬錠。

    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處都轉運司。

    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

    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

    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并入附近提舉司。

    每茶商貨茶,必令赍引,無引者與私茶同。

    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

    初,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随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

    ”于是朝議複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

    是年凡征八萬三千錠。

    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後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

    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

    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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