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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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

    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數,及種莳蓮藕、雞頭、菱角、蒲葦等,以助衣食。

    凡荒閑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餘戶。

    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内,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

    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

    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

    自是每歲申明其制。

    十年,令探馬赤随處入社,與編民等。

    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于江南。

    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

    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

    二十九年,以勸農司并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佥事二員,兼察農事。

    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罰俸。

    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

    天下為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

    十一年,申擾農之禁,力田者有賞,遊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其償而後罪之。

    由是大德之治,幾于至元。

    然旱霖雨之災疊見,饑毀薦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佥事苗好謙獻種莳之法。

    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築垣牆圍之,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植。

    武宗善而行之。

    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茲不備錄。

    三年,申命大司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複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

    蓋秋耕之利,掩一陽一氣于地中,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于常禾也。

    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

    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

    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

    五年,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于冊者,類多不實。

    ”觀此,則惰于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

    緻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

    天曆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一陽一裴縣尹等凡四人。

    其可考者,蓋止于此雲。

     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

    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

    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

    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

    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

    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

    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

    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

    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

    仍命歲書其數于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

    逮及世祖,申明舊制,于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于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赍中統鈔七錢。

    五年,诏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

    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餘悉征之。

    至元三年,诏窎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于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于種田之所驗地而取。

    漫散之戶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

    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甯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鬥,第三年一石二鬥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入丁稅。

    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随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赍鈔二兩。

    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

    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硃錢。

    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

    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一弊者,并置諸法。

    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

    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複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

    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于江南。

    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

    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餘并人鈔以折焉。

    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

    其輸米者,止用宋鬥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

    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

    于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

    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

    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

    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

    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

    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

    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衆,酌其中數而取之。

    其折輸之物,各随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于是。

    初,阿裡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餘錠矣。

    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于是湖、湘重罹其害。

    俄诏罷之。

    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

    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

    江北、兩淮等處荒閑之地,第三年始輸。

    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包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稅。

    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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