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 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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醜二刻,食甚在醜六刻,複滿在寅二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複滿皆次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密一合,複滿親。
十四年丁醜,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虧初,醜三刻食既,醜五刻甚,醜七刻生光,寅四刻複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六刻,食既在醜四刻,食甚在醜五刻,生光醜六刻,複滿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初刻,食既醜七刻,食甚在醜七刻,生光在醜八刻,複滿寅六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複滿皆密一合,食既、生光皆親;《大明》虧初、食甚、複滿皆次親,食既疏遠,生光親。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虧初,醜二刻甚,醜七刻複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五刻,食甚在醜二刻,複滿在醜七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醜三刻,複滿在醜七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複滿皆密一合;《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複滿密一合。
八月己醜望食,醜五刻虧初,寅初刻甚,寅四刻複滿。
《授時曆》,虧初在醜三刻,食甚在寅初刻,複滿在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七刻,食甚在寅二刻,複滿在寅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複滿皆密一合;《大明》虧初、食甚皆次親,複滿密一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晝,戌一刻複滿。
《授時曆》,複滿在戌一刻。
《大明曆》,複滿在戌四刻。
右《授時》密一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一合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一;親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親者,《授時》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時》無,《大明》二;疏遠者,《授時》無,《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晝夜之間,月先日十二度有奇,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複追及日,與之同度,是謂經朔。
經朔雲者,謂合朔大量不出此也。
日有盈縮,月有遲疾,以盈縮遲疾之數損益之,始為定朔。
古人立法,簡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後者。
漢張衡以月行遲疾,分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縮,推定小餘;故月有三大二小。
隋劉孝孫、劉焯欲遵用其法,時議排抵,以為迂怪,卒不能行。
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貞觀十九年九月後,四月頻大,複用平朔。
訖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風《甲子元曆》,定朔之法遂行。
淳風又以晦月頻見,故立進朔之法,謂朔日小餘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虛進一日,後代皆循用之。
然虞絪嘗曰:“朔在會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頻大;日月相離,何拘于間小。
”一行亦曰:“天事誠密,雖四大三小,庸何傷。
”今但取辰集時刻所在之日以為定朔,朔雖小餘在進限,亦不之進,甚矣,人之安于故習也。
初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為法之不可易,初聞三大二小之說,皆不以為然。
自有曆以來,下訖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數自然,唐一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
迨本朝至元,而常議方革。
至如進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見,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進一日,則晦不見月,此論誠然。
苟合朔在辰申之間,法不當進,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則月見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見,本天道之自然,朔之進退,出入為之牽強,孰若廢人用天,不複虛進,為得其實哉。
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為知者道也。
不用積年日法 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離,候氣朔之盈虛,不揆其端,無以測知天道,而與之吻合;然日月之行遲速不同,氣朔之運參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數之始,謂之演紀上元。
當斯之際,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連珠然。
惟其世代綿遠,馴積其數至逾億萬,後人厭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斷截其數而增損日法,以為得改憲之術,此曆代積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
然行之未遠,浸複差失,蓋天道自然,豈人為附會所能苟合哉?夫七政運行于天,進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終,候驗周匝,則象數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簡易之法,而求億萬年宏闊之術哉? 今《授時曆》以至元辛巳為元,所用之數,一本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為率,比之他曆積年日法,推演附會,出于人為者,為得自然。
或曰:“昔人謂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則曆之有積年日法尚矣。
自黃帝以來,諸曆轉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聞舍此而能成者。
今一切削去,無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
晉杜預有雲:“治曆者,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
”前代演積之法,不過為合驗天耳。
今以舊曆頗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習哉。
遂取漢以來諸曆積年日法及行用年數,具列于後,仍附演積數法,以釋或者之疑。
《三統曆》西漢太初元年丁醜鄧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東漢元和乙酉,後天七十八刻。
積年,十一四萬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曆》,東漢元和二年乙酉編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後天七刻。
積年,一萬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曆》建安十一年丙戌劉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曆》魏景初元年丁巳楊偉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積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積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沖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醜,後天二十九刻。
積年,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曆》後魏正光二年辛醜李業興造,行一十九年,至興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積年,一十六萬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
《興和曆》興和二年庚申李業興造,行一十年,至齊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積年,二十萬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曆》北齊天保元年庚午宋景業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後天一日八十七刻。
積年,一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曆》後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鸾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積年,八十七萬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曆》大象元年己亥馬顯造,行五年,至隋開皇甲辰,後天十刻。
積年,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
《開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複滿皆次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密一合,複滿親。
十四年丁醜,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虧初,醜三刻食既,醜五刻甚,醜七刻生光,寅四刻複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六刻,食既在醜四刻,食甚在醜五刻,生光醜六刻,複滿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初刻,食既醜七刻,食甚在醜七刻,生光在醜八刻,複滿寅六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複滿皆密一合,食既、生光皆親;《大明》虧初、食甚、複滿皆次親,食既疏遠,生光親。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虧初,醜二刻甚,醜七刻複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五刻,食甚在醜二刻,複滿在醜七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醜三刻,複滿在醜七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複滿皆密一合;《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複滿密一合。
八月己醜望食,醜五刻虧初,寅初刻甚,寅四刻複滿。
《授時曆》,虧初在醜三刻,食甚在寅初刻,複滿在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七刻,食甚在寅二刻,複滿在寅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複滿皆密一合;《大明》虧初、食甚皆次親,複滿密一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晝,戌一刻複滿。
《授時曆》,複滿在戌一刻。
《大明曆》,複滿在戌四刻。
右《授時》密一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一合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一;親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親者,《授時》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時》無,《大明》二;疏遠者,《授時》無,《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晝夜之間,月先日十二度有奇,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複追及日,與之同度,是謂經朔。
經朔雲者,謂合朔大量不出此也。
日有盈縮,月有遲疾,以盈縮遲疾之數損益之,始為定朔。
古人立法,簡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後者。
漢張衡以月行遲疾,分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縮,推定小餘;故月有三大二小。
隋劉孝孫、劉焯欲遵用其法,時議排抵,以為迂怪,卒不能行。
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貞觀十九年九月後,四月頻大,複用平朔。
訖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風《甲子元曆》,定朔之法遂行。
淳風又以晦月頻見,故立進朔之法,謂朔日小餘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虛進一日,後代皆循用之。
然虞絪嘗曰:“朔在會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頻大;日月相離,何拘于間小。
”一行亦曰:“天事誠密,雖四大三小,庸何傷。
”今但取辰集時刻所在之日以為定朔,朔雖小餘在進限,亦不之進,甚矣,人之安于故習也。
初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為法之不可易,初聞三大二小之說,皆不以為然。
自有曆以來,下訖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數自然,唐一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
迨本朝至元,而常議方革。
至如進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見,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進一日,則晦不見月,此論誠然。
苟合朔在辰申之間,法不當進,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則月見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見,本天道之自然,朔之進退,出入為之牽強,孰若廢人用天,不複虛進,為得其實哉。
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為知者道也。
不用積年日法 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離,候氣朔之盈虛,不揆其端,無以測知天道,而與之吻合;然日月之行遲速不同,氣朔之運參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數之始,謂之演紀上元。
當斯之際,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連珠然。
惟其世代綿遠,馴積其數至逾億萬,後人厭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斷截其數而增損日法,以為得改憲之術,此曆代積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
然行之未遠,浸複差失,蓋天道自然,豈人為附會所能苟合哉?夫七政運行于天,進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終,候驗周匝,則象數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簡易之法,而求億萬年宏闊之術哉? 今《授時曆》以至元辛巳為元,所用之數,一本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為率,比之他曆積年日法,推演附會,出于人為者,為得自然。
或曰:“昔人謂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則曆之有積年日法尚矣。
自黃帝以來,諸曆轉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聞舍此而能成者。
今一切削去,無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
晉杜預有雲:“治曆者,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
”前代演積之法,不過為合驗天耳。
今以舊曆頗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習哉。
遂取漢以來諸曆積年日法及行用年數,具列于後,仍附演積數法,以釋或者之疑。
《三統曆》西漢太初元年丁醜鄧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東漢元和乙酉,後天七十八刻。
積年,十一四萬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曆》,東漢元和二年乙酉編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後天七刻。
積年,一萬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曆》建安十一年丙戌劉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曆》魏景初元年丁巳楊偉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積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積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沖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醜,後天二十九刻。
積年,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曆》後魏正光二年辛醜李業興造,行一十九年,至興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積年,一十六萬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
《興和曆》興和二年庚申李業興造,行一十年,至齊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積年,二十萬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曆》北齊天保元年庚午宋景業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後天一日八十七刻。
積年,一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曆》後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鸾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積年,八十七萬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曆》大象元年己亥馬顯造,行五年,至隋開皇甲辰,後天十刻。
積年,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
《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