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 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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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曆一
夫明時治曆,自黃帝、堯、舜與三代之盛王,莫不重之,其文備見于傳記矣。
雖去古既遠,其法不詳,然原其要,不過随時考驗,以合于天而已。
漢劉歆作《三統曆》,始立積年日法,以為推步之準。
後世因之,曆唐而宋,其更元改法者,凡數十家,豈故相為乖異哉?蓋天有不齊之運,而曆為一定之法,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既差則不可不改也。
元初承用金《大明曆》,庚辰歲,太祖西征,五月望,月蝕不效;二月、五月朔,微月見于西南。
中書令耶律楚材以《大明曆》後天,乃損節氣之分,減周天之秒,去交終之率,治月轉之餘,課兩曜之後先,調五行之出沒,以正《大明曆》之失。
且以中元庚午歲,國兵南伐,而天下略定,推上元庚午歲天正十一月壬戌朔,子正冬至,日月合璧,五星聯珠,同會虛宿六度,以應太祖受命之符。
又以西域、中原地裡殊遠,創為裡差以增損之,雖東西萬裡,不複差忒。
遂題其名曰《西征庚午元曆》,表上之,然不果頒用。
至元四年,西域劄馬魯丁撰進《萬年曆》,世祖稍頒行之。
十三年,平宋,遂诏前中書左丞許衡、太子贊善王恂、都水少監郭守敬改治新曆。
衡等以為金雖改曆,止以宋《紀元曆》微加增益,實未嘗測驗于天,乃與南北日官陳鼎臣、鄧元麟、一毛一鵬翼、劉巨淵、王素、嶽铉、高敬等參考累代曆法,複測候日月星辰消息運行之變,參别同異,酌取中數,以為曆本。
十七年冬至,曆成,诏賜名曰《授時曆》。
十八年,頒行天下。
二十年,诏太子谕德李謙為《曆議》,發明新曆順天求合之微,考證前代人為附會之失,誠可以贻之永久,自古及今,其推驗之一精一,蓋未有出于此者也。
今衡、恂、守敬等所撰《曆經》及謙《曆議》故存,皆可考據,是用具著于篇。
惟《萬年曆》不複傳,而《庚午元曆》雖未嘗頒用,其為書猶在,因附著于後,使來者有考焉。
作《曆志》。
授時曆議上 驗氣 天道運行,如環無端,治曆者必就一陰一消一陽一息之際,以為立法之始。
一陰陽一消息之機,何從而見之?惟候其日晷進退,則其機将無所遁。
候之之法,不過植表測景,以究其氣至之始。
智作能述,前代諸人為法略備,苟能一精一思密索,心與理會,則前人述作之外,未必無所增益。
舊法擇地平衍,設水準繩墨,植表其中,以度其中晷。
然表短促,尺寸之下所為分秒太、半、少之數,未易分别。
表長,則分寸稍長,所不便者,景虛而淡,難得實景。
前人欲就虛景之中考求真實,或設望筒,或置小表,或以木為規,皆取表端日光下徹圭面。
今以銅為表,高三十六尺,端挾以二龍,舉一橫梁,下至圭面,共四十尺,是為八尺之表五。
圭表刻為尺寸,舊寸一,今申而為五,厘毫差易分。
别創為景符,以取實景。
其制以銅葉,博二寸,長加博之二,中穿一竅,若針芥然,以方跂為趺,一端設為機軸,令可開阖,耆其一端,使其勢斜倚,北高南下,往來遷就于虛景之中,竅達日光,僅如米許,隐然見橫梁于其中。
舊法以表端測晷,所得者日體上邊之景,今以橫梁取之,實得中景,不容有毫末之差。
地中八尺表景,冬至長一丈三尺有奇,夏至尺有五寸。
今京師長表,冬至之景七丈九尺八寸有奇,在八尺表則一丈五尺九寸六分;夏至之景一丈一尺七寸有奇,在八尺表則二尺三寸四分。
雖晷景長短所在不同,而其景長為冬至,景短為夏至,則一也。
惟是氣至時刻考求不易,蓋至日氣正,則一歲氣節從而正矣。
劉宋祖沖之嘗取至前後二十三四日間晷景,折取其中,定為冬至,且以日差比課,推定時刻。
宋皇祐間,周琮則取立冬、立春二日之景,以為去至既遠,日差頗多,易為推考。
《紀元》以後諸曆,為法加詳,大抵不出沖之之法。
新曆積日累月,實測中晷,自遠日以及近日,取前後日率相埒者,參考同異,初非偏取一二日之景,以取數多者為定,實減《大明曆》一十九刻二十分。
仍以累歲實測中晷日差分寸,定拟二至時刻于後。
推至元十四年丁醜歲冬至 其年十一月十四日己亥,景長七丈九尺四寸八分五厘五毫;至二十一日丙午,景長七丈九尺五寸四分一厘;二十二日丁未,景長七丈九尺四寸五分五厘。
以己亥、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餘三分五毫為晷差,進二位;以丙午、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餘八分六厘為法;除之,得三十五刻;用減相距日八百刻,餘七百六十五刻;折取其中,加半日刻,共為四百三十二刻半;百約為日,得四日;餘以十二乘之,百約為時,得三時,滿五十又作一時,共得四時;餘以十二收之,得三刻;命初起距日己亥算外,得癸卯日辰初三刻為丁醜歲冬至。
此取至前後四日景。
十一月初九日甲午,景七丈八尺六寸三分五厘五毫;至二十六日辛亥,景七丈八尺七寸九分三厘五毫;二十七日壬子,景七丈八尺五寸五分。
以甲午、壬子景相減,複以辛亥、壬子景相減,準前法求之,亦得癸卯日辰初三刻。
至二十八日癸醜,景七丈八尺三寸四厘五毫,用壬子、癸醜二日之景與甲午景,準前法求之,亦合。
此取至前後八九日景。
十一月丙戌朔,景七丈五尺九寸八分六厘五毫;二日丁亥,景七丈六尺三寸七分七厘;至十二月初六日庚申,景七丈五尺八寸五分一厘。
準前法求之,亦在辰初三刻。
此取至前後一十七日景。
十月二十一日丙子,景七丈九寸七分一厘;至十二月十六日庚午,景七丈七寸六分;十七日辛未,景七丈一寸五分六厘五毫。
準前法求之,亦得辰初三刻。
此取至前後二十七日景。
六月初五日癸亥,景一丈三尺八分;距十五年五月癸未朔,景一丈三尺三分八厘五毫;初二日甲申,景一丈二尺九寸二分五毫。
準前法求之,亦合。
此取至前後一百六十日景。
推十五年戊寅歲夏至 五月十九日辛醜,景一丈一尺七分七厘五毫;距二十八日庚戌,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二十九日辛亥,景一丈一尺八寸五厘五毫。
用辛醜、庚戌二日之景相減,餘二厘五毫,進二位為實;複用庚戌、辛亥景相減,餘二分五厘五毫為法;除之,得九刻,用減相距日九百刻,餘八百九十一刻;半之,加半日刻,百約,得四日;餘以十二乘之,百約,得十一時;餘以十二收為刻,得三刻;命初起距日辛醜算外,得乙巳日亥正三刻夏至。
此取至前後四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己巳,景七丈一尺三寸四分三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辛巳,景七丈七寸五分九厘五毫;初三日壬午,景七丈一尺四寸六厘。
用己巳、壬午景相減,以辛巳、壬午景相減除之,亦合。
此用至前後一百五十六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丙寅,景七丈二尺九寸七分二厘五毫;十三日丁卯,景七丈二尺四寸五分四厘五毫;十四日戊辰,景七丈一尺九寸九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癸未,景七丈一尺九寸五分七厘五毫;初五日甲申,景七丈二尺五寸五厘;初六日乙酉,景七丈三尺三分三厘五毫。
前後互取,所得時刻皆合。
此取至前後一百五十八九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辛酉,景七丈五尺四寸一分七厘;初八日壬戌,景七丈四尺九寸五分九厘五毫;初九日癸亥,景七丈四尺四寸八分六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九
雖去古既遠,其法不詳,然原其要,不過随時考驗,以合于天而已。
漢劉歆作《三統曆》,始立積年日法,以為推步之準。
後世因之,曆唐而宋,其更元改法者,凡數十家,豈故相為乖異哉?蓋天有不齊之運,而曆為一定之法,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既差則不可不改也。
元初承用金《大明曆》,庚辰歲,太祖西征,五月望,月蝕不效;二月、五月朔,微月見于西南。
中書令耶律楚材以《大明曆》後天,乃損節氣之分,減周天之秒,去交終之率,治月轉之餘,課兩曜之後先,調五行之出沒,以正《大明曆》之失。
且以中元庚午歲,國兵南伐,而天下略定,推上元庚午歲天正十一月壬戌朔,子正冬至,日月合璧,五星聯珠,同會虛宿六度,以應太祖受命之符。
又以西域、中原地裡殊遠,創為裡差以增損之,雖東西萬裡,不複差忒。
遂題其名曰《西征庚午元曆》,表上之,然不果頒用。
至元四年,西域劄馬魯丁撰進《萬年曆》,世祖稍頒行之。
十三年,平宋,遂诏前中書左丞許衡、太子贊善王恂、都水少監郭守敬改治新曆。
衡等以為金雖改曆,止以宋《紀元曆》微加增益,實未嘗測驗于天,乃與南北日官陳鼎臣、鄧元麟、一毛一鵬翼、劉巨淵、王素、嶽铉、高敬等參考累代曆法,複測候日月星辰消息運行之變,參别同異,酌取中數,以為曆本。
十七年冬至,曆成,诏賜名曰《授時曆》。
十八年,頒行天下。
二十年,诏太子谕德李謙為《曆議》,發明新曆順天求合之微,考證前代人為附會之失,誠可以贻之永久,自古及今,其推驗之一精一,蓋未有出于此者也。
今衡、恂、守敬等所撰《曆經》及謙《曆議》故存,皆可考據,是用具著于篇。
惟《萬年曆》不複傳,而《庚午元曆》雖未嘗頒用,其為書猶在,因附著于後,使來者有考焉。
作《曆志》。
授時曆議上 驗氣 天道運行,如環無端,治曆者必就一陰一消一陽一息之際,以為立法之始。
一陰陽一消息之機,何從而見之?惟候其日晷進退,則其機将無所遁。
候之之法,不過植表測景,以究其氣至之始。
智作能述,前代諸人為法略備,苟能一精一思密索,心與理會,則前人述作之外,未必無所增益。
舊法擇地平衍,設水準繩墨,植表其中,以度其中晷。
然表短促,尺寸之下所為分秒太、半、少之數,未易分别。
表長,則分寸稍長,所不便者,景虛而淡,難得實景。
前人欲就虛景之中考求真實,或設望筒,或置小表,或以木為規,皆取表端日光下徹圭面。
今以銅為表,高三十六尺,端挾以二龍,舉一橫梁,下至圭面,共四十尺,是為八尺之表五。
圭表刻為尺寸,舊寸一,今申而為五,厘毫差易分。
别創為景符,以取實景。
其制以銅葉,博二寸,長加博之二,中穿一竅,若針芥然,以方跂為趺,一端設為機軸,令可開阖,耆其一端,使其勢斜倚,北高南下,往來遷就于虛景之中,竅達日光,僅如米許,隐然見橫梁于其中。
舊法以表端測晷,所得者日體上邊之景,今以橫梁取之,實得中景,不容有毫末之差。
地中八尺表景,冬至長一丈三尺有奇,夏至尺有五寸。
今京師長表,冬至之景七丈九尺八寸有奇,在八尺表則一丈五尺九寸六分;夏至之景一丈一尺七寸有奇,在八尺表則二尺三寸四分。
雖晷景長短所在不同,而其景長為冬至,景短為夏至,則一也。
惟是氣至時刻考求不易,蓋至日氣正,則一歲氣節從而正矣。
劉宋祖沖之嘗取至前後二十三四日間晷景,折取其中,定為冬至,且以日差比課,推定時刻。
宋皇祐間,周琮則取立冬、立春二日之景,以為去至既遠,日差頗多,易為推考。
《紀元》以後諸曆,為法加詳,大抵不出沖之之法。
新曆積日累月,實測中晷,自遠日以及近日,取前後日率相埒者,參考同異,初非偏取一二日之景,以取數多者為定,實減《大明曆》一十九刻二十分。
仍以累歲實測中晷日差分寸,定拟二至時刻于後。
推至元十四年丁醜歲冬至 其年十一月十四日己亥,景長七丈九尺四寸八分五厘五毫;至二十一日丙午,景長七丈九尺五寸四分一厘;二十二日丁未,景長七丈九尺四寸五分五厘。
以己亥、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餘三分五毫為晷差,進二位;以丙午、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餘八分六厘為法;除之,得三十五刻;用減相距日八百刻,餘七百六十五刻;折取其中,加半日刻,共為四百三十二刻半;百約為日,得四日;餘以十二乘之,百約為時,得三時,滿五十又作一時,共得四時;餘以十二收之,得三刻;命初起距日己亥算外,得癸卯日辰初三刻為丁醜歲冬至。
此取至前後四日景。
十一月初九日甲午,景七丈八尺六寸三分五厘五毫;至二十六日辛亥,景七丈八尺七寸九分三厘五毫;二十七日壬子,景七丈八尺五寸五分。
以甲午、壬子景相減,複以辛亥、壬子景相減,準前法求之,亦得癸卯日辰初三刻。
至二十八日癸醜,景七丈八尺三寸四厘五毫,用壬子、癸醜二日之景與甲午景,準前法求之,亦合。
此取至前後八九日景。
十一月丙戌朔,景七丈五尺九寸八分六厘五毫;二日丁亥,景七丈六尺三寸七分七厘;至十二月初六日庚申,景七丈五尺八寸五分一厘。
準前法求之,亦在辰初三刻。
此取至前後一十七日景。
十月二十一日丙子,景七丈九寸七分一厘;至十二月十六日庚午,景七丈七寸六分;十七日辛未,景七丈一寸五分六厘五毫。
準前法求之,亦得辰初三刻。
此取至前後二十七日景。
六月初五日癸亥,景一丈三尺八分;距十五年五月癸未朔,景一丈三尺三分八厘五毫;初二日甲申,景一丈二尺九寸二分五毫。
準前法求之,亦合。
此取至前後一百六十日景。
推十五年戊寅歲夏至 五月十九日辛醜,景一丈一尺七分七厘五毫;距二十八日庚戌,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二十九日辛亥,景一丈一尺八寸五厘五毫。
用辛醜、庚戌二日之景相減,餘二厘五毫,進二位為實;複用庚戌、辛亥景相減,餘二分五厘五毫為法;除之,得九刻,用減相距日九百刻,餘八百九十一刻;半之,加半日刻,百約,得四日;餘以十二乘之,百約,得十一時;餘以十二收為刻,得三刻;命初起距日辛醜算外,得乙巳日亥正三刻夏至。
此取至前後四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己巳,景七丈一尺三寸四分三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辛巳,景七丈七寸五分九厘五毫;初三日壬午,景七丈一尺四寸六厘。
用己巳、壬午景相減,以辛巳、壬午景相減除之,亦合。
此用至前後一百五十六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丙寅,景七丈二尺九寸七分二厘五毫;十三日丁卯,景七丈二尺四寸五分四厘五毫;十四日戊辰,景七丈一尺九寸九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癸未,景七丈一尺九寸五分七厘五毫;初五日甲申,景七丈二尺五寸五厘;初六日乙酉,景七丈三尺三分三厘五毫。
前後互取,所得時刻皆合。
此取至前後一百五十八九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辛酉,景七丈五尺四寸一分七厘;初八日壬戌,景七丈四尺九寸五分九厘五毫;初九日癸亥,景七丈四尺四寸八分六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