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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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一奸一宄、戡定禍亂者也。
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
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
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
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
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将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
世祖時,頗修官制,内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
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
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
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
千戶金符,百戶銀符。
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
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
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衆寡盡簽為兵。
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
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
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
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餘為貼軍戶。
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
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
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
或取匠為軍,曰匠軍。
或取諸侯将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秃魯華軍。
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
詐增損丁産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
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複一年。
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并;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
戶絕者,别以民補之。
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
其戶逃而還者,複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
其繼得宋兵,号新附軍。
又有遼東之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畲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
又有以技名者,曰砲軍、一弩一軍、水手軍。
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
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
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
故有國百年,而内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诏:“兄弟諸王諸子并衆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并官員皆罪之。
每一牌子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
其隐匿不實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 七年七月,簽宣德、西京、平一陽一、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幹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并劄魯花赤及劄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诏:“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簽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
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于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内,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 十三年八月,谕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随路總簽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餘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
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簽軍,仍命逃戶複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
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
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
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
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
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将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
世祖時,頗修官制,内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
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
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
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
千戶金符,百戶銀符。
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
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
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衆寡盡簽為兵。
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
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
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
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餘為貼軍戶。
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
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
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
或取匠為軍,曰匠軍。
或取諸侯将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秃魯華軍。
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
詐增損丁産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
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複一年。
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并;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
戶絕者,别以民補之。
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
其戶逃而還者,複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
其繼得宋兵,号新附軍。
又有遼東之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畲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
又有以技名者,曰砲軍、一弩一軍、水手軍。
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
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
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
故有國百年,而内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诏:“兄弟諸王諸子并衆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并官員皆罪之。
每一牌子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
其隐匿不實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 七年七月,簽宣德、西京、平一陽一、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幹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并劄魯花赤及劄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诏:“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簽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
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于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内,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 十三年八月,谕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随路總簽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餘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
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簽軍,仍命逃戶複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