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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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昌,義倉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

    元立義倉于鄉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

    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粜之。

    于是八年以和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

    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籴糧充焉。

    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

    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鬥,驅丁二鬥,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

    于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饑,皆發義倉赈之。

    皇慶二年,複申其令。

    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NY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

    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禦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錠為規運之本。

    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

    四年,複置局于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

    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

    至成宗大德三年,又準舊例,于各路置焉。

    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

    今并著于後: 腹裡,三千七百八十錠。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

     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

     遼一陽一行省,二百四十錠。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

     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

     江西行省,三百錠。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

     雲南行省,真一萬一千五百索。

     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蓋有之矣。

    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

    于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 市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錠,于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籴三萬石。

    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

    是年三月,又命紮馬剌丁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

    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軍糧。

    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籴四十萬石。

    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

    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

    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

    十九年,以鈔三萬錠,市籴于隆興等處。

    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于北京,六萬錠市于上都,二千錠市于應昌。

    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

    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于應昌市籴。

    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于上都和籴。

    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

    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收籴,次年減價出粜。

    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籴沙、淨、隆興軍糧。

    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

    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

    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

    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

    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

    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于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

    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

    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雲。

     赈恤 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

    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稅,即《周官·大司徒》所謂薄征者也;曰赈貸者,給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

    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災免者。

    赈貸有以鳏寡孤獨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赈粜者。

    若夫納粟補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

    其為制各不同,今并著于後,以見其仁厚一愛一民之意雲。

     恩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量減絲料、包銀分數。

    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發。

    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陝西、東平、益都、平一陽一等路,兵興之際,勞于轉輸,其差發減輕科取。

    三年,北京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銀。

    是年閏九月,以濟南路遭李鋋之亂,軍民皆饑,盡除差發。

    四年,以西涼民戶值渾都海、阿藍兒之亂,人民流散,免差稅三年。

    至元元年,诏減明年包銀十分之三,全無業者十之七。

    是年四月,逃戶複業者,免差稅三年。

    三年,減中都包銀四分之一。

    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線、俸鈔。

    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

    十九年,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

    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線、俸鈔。

    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

    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包銀、俸鈔。

    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

    二十五年,免遼一陽一、武平等處差發。

    二十七年,減河間、保定、平灤三路絲線之半,大都全免。

    二十八年,诏免腹裡諸路包銀、俸鈔;其大都、上都、隆興、平灤、大同、太原、河間、保定、武平、遼一陽一十路絲線并除之。

    二十九年,免上都、隆興、平灤、保定、河間五路包銀、俸鈔。

    三十年,免大都差稅。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免天下差稅有差。

    是年六月,免腹裡軍、站、匠、船、鹽、鐵等戶稅糧,及江南夏稅之半。

    元貞元年,除大都民戶絲線、包銀、稅糧。

    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興民戶差稅三年。

    三年,诏免腹裡包銀、俸鈔,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

    四年,诏免上都、大都、隆興明年絲銀稅糧,其數亦如之,江南租稅減十分之一。

    九年,又下寬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興、腹裡、江淮之民。

    十年,逃移民戶複業者,免差稅三年。

    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免内外郡縣差稅有差。

    至大二年,上尊号,诏免腹裡、江淮差稅。

    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稅,及民間差稅之負欠者。

    四年,免腹裡包銀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

    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稅三年。

    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稅二年,其餘被災經赈者免一年,流民複業者免差稅三年。

    二年,免各路差稅、絲料。

    七年,免腹裡絲綿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稅所免之數,與外郡絲綿同,民間逋欠差稅并除之。

    是年,免丁地稅糧、包銀、絲料各有差。

    至治二年,寬恤軍民站戶。

    三年,免臨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年,福建蜑戶差稅一年。

    泰定三年,罷江淮以南包銀。

    天曆元年,免諸路差稅、絲料有差,及海北鹽課三年。

    二年,免達達軍站之貧乏者及各路差稅有差。

    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錢,及奉元商稅,各處竈戶雜役。

    至順元年,以改元免諸路差稅有差,減方物之貢,免河南府、懷慶路門攤、海北鹽課,存恤紅城兒屯田軍三年。

     災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以各處被災,驗實減免科差。

    三年,以蠻寇攻掠,免三叉沽竈戶一百六十五戶其年絲料、包銀。

    四年,以秋旱霜災,減大名等路稅糧。

    至元三年,以東平等處蠶災,減其絲料。

    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損,蠲其差稅。

    六年,以濟南、益都、懷孟、德州、淄萊、博州、曹州、真定、順德、河間、濟州、東平、恩州、南京等處桑蠶災傷,量免絲料。

    七年,南京、河南蝗旱,減差徭十分之六。

    十九年,減京師民戶科差之半。

    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稅糧十分之二。

    二十四年,免北京饑民差稅。

    是年,揚州及浙西水,其地稅在揚州者全免,浙西減二分。

    二十五年,南安等處被寇兵者,稅糧免征。

    二十六年,紹興路水,免地稅十之三。

    是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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