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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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田賦提舉司,秩五品。
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資用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萬聖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福總管府,秩正三品。
至元十一年,建大護國仁王寺及昭應宮,始置财用規運所,秩正四品。
十六年,改規運所為總管府。
至大元年,改都總管府,從二品。
尋升會福院,置院使五員。
延祐三年,升正二品。
天曆元年,改為會福總管府,正三品。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治中一員,府判一員,經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員,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奏差四人。
仁王營繕司,正五品。
至元八年,立護國仁王寺鎮遏提舉司。
十九年,改鎮遏所。
二十八年,并三提領所為諸色人匠提領所。
天曆元年,改為鎮遏民匠提領所。
三年,改為仁王營繕司。
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襄一陽一營田提舉司,秩從五品。
初置襄一陽一等處水陸地土人戶提領所,設官四員。
大德元年,改提舉司。
天曆二年,仍為襄一陽一營田提舉司。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江淮等處營田提舉司,秩從五品。
至元二十七年始置。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至元二十九年,以武清等一十處,并立大都水陸地土種田人民提領所。
十五年,又設随路管民都提領所。
天曆元年,并為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
定置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會福财用所,秩從七品。
掌大護國仁王寺糧草諸物。
至元十七年,始立财用庫。
二十六年,立盈益倉。
天曆元年,并财用、盈益為所。
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崇祥總管府,秩正三品。
至大元年,立大承華普慶寺都總管府。
二年,改延禧監,尋改崇祥監。
四年,升為崇祥院,秩正二品。
泰定四年,複改為大承華普慶寺總管府。
天曆元年,改為崇祥總管府。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員,經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各一員,令史六人,譯史、知印鎊一人,怯裡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永福營繕司,秩正五品。
延祐三年,以起建新寺,始置營繕提點所。
天曆元年,改為永福營繕提點所。
三年,改營繕司。
設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都目一員。
昭孝營繕司,秩正五品。
天曆元年,立壽安山規運提點所。
三年,改昭孝營繕司。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普慶營繕司,秩正五品。
天曆元年,始置普慶營繕提點所。
三年,改為營繕司。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崇祥财用所,至大二年,始置諸物庫。
四年,置普贍倉。
天曆二年,并諸物庫、普贍倉,改為崇祥财用所。
定置官,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永福财用所,掌出納顔料諸物。
延祐三年,始置諸物庫,又置永積倉。
天曆二年,以諸物庫、永積倉并改置為所,設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鎮江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汴梁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平江等處田賦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冀甯提領所,提領二員。
隆祥使司,秩正三品。
天曆二年,中宮建大承天護聖寺,立隆祥總管府,設官八員。
至順二年,升為隆祥使司,秩從二品。
置官:司使四員,同知、副使、司丞各二員,經曆一員,都事二員,照磨兼架閣一員,令史十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普明營繕都司,秩正四品。
天曆元年,創大龍興普明寺于海南,置規運提點所,設官六員。
二年,撥隸隆祥總管府。
三年,改為都司,品秩仍舊,以掌營造出納錢糧之事。
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
集慶萬壽營繕都司,秩正四品。
天曆二年,建龍翔、萬壽兩寺于建康,立龍翔萬壽營繕提點所,為隆祥總管府屬。
三年,改為營繕都司,秩仍舊,以掌營造錢糧之事。
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員。
元興營繕都司,秩正四品。
掌營造錢糧之事。
天曆元年,始置大元興規運提點所,置官五員。
三年,改都司,置達魯花赤二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員。
宣農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掌征收田賦子粒之事。
天曆二年,以大都等處田賦提舉司隸隆祥總管府。
三年,改提舉司。
護聖營繕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掌營造工匠、寺僧衣糧、收征房課之事。
天曆二年,始立大承天護聖營繕提點所。
三年,改為司。
平江善農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天曆二年,立田賦提舉司,設官四員。
三年,改為善農提舉司。
善盈庫,天曆二年,隸隆祥總管府,置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金銀錢糧之事。
荊襄等處濟農香戶提舉司,秩正五品。
天曆三年,以荊襄提舉司所領河南、湖廣田土為大承天護聖寺常住,改為荊襄濟農香戶提舉司,隸隆祥總管府,置達魯花赤、司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龍慶州等處田賦提領所,秩九品,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天曆二年置,掌龍慶州所有土田歲賦。
平江集慶崇禧田賦提領所,提領、同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天曆三年始置。
集慶崇禧财用所,大使、副使各一員。
天曆三年始置。
壽福總管府,掌祭供錢糧之事,秩正三品。
至大四年,因建大聖壽萬安寺,置萬安規運提點所,秩正五品。
延祐二年,升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尋升為壽福院,正二品。
天曆元年,改立總管府,仍正三品。
定置官:達魯花赤、總管、副達魯花赤、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員,經曆、知事、案牍照磨各一員,令史六人,知印、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四人,典吏二人。
萬安營繕司,秩正五品。
天曆三年,以萬安規運提點所既廢,複立萬安營繕司,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都目各一人。
萬甯營繕司,秩正四品。
大德十年,始置萬甯規運提點所。
天曆元年,改營繕司,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都目各一員。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延聖營繕司,秩正五品。
初立天源營繕提點所,天曆三年,改營繕司。
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都目各一員。
諸物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田賦提舉司,秩五品。
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資用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萬聖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福總管府,秩正三品。
至元十一年,建大護國仁王寺及昭應宮,始置财用規運所,秩正四品。
十六年,改規運所為總管府。
至大元年,改都總管府,從二品。
尋升會福院,置院使五員。
延祐三年,升正二品。
天曆元年,改為會福總管府,正三品。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治中一員,府判一員,經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員,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奏差四人。
仁王營繕司,正五品。
至元八年,立護國仁王寺鎮遏提舉司。
十九年,改鎮遏所。
二十八年,并三提領所為諸色人匠提領所。
天曆元年,改為鎮遏民匠提領所。
三年,改為仁王營繕司。
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襄一陽一營田提舉司,秩從五品。
初置襄一陽一等處水陸地土人戶提領所,設官四員。
大德元年,改提舉司。
天曆二年,仍為襄一陽一營田提舉司。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江淮等處營田提舉司,秩從五品。
至元二十七年始置。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至元二十九年,以武清等一十處,并立大都水陸地土種田人民提領所。
十五年,又設随路管民都提領所。
天曆元年,并為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
定置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會福财用所,秩從七品。
掌大護國仁王寺糧草諸物。
至元十七年,始立财用庫。
二十六年,立盈益倉。
天曆元年,并财用、盈益為所。
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崇祥總管府,秩正三品。
至大元年,立大承華普慶寺都總管府。
二年,改延禧監,尋改崇祥監。
四年,升為崇祥院,秩正二品。
泰定四年,複改為大承華普慶寺總管府。
天曆元年,改為崇祥總管府。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員,經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各一員,令史六人,譯史、知印鎊一人,怯裡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永福營繕司,秩正五品。
延祐三年,以起建新寺,始置營繕提點所。
天曆元年,改為永福營繕提點所。
三年,改營繕司。
設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都目一員。
昭孝營繕司,秩正五品。
天曆元年,立壽安山規運提點所。
三年,改昭孝營繕司。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普慶營繕司,秩正五品。
天曆元年,始置普慶營繕提點所。
三年,改為營繕司。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崇祥财用所,至大二年,始置諸物庫。
四年,置普贍倉。
天曆二年,并諸物庫、普贍倉,改為崇祥财用所。
定置官,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永福财用所,掌出納顔料諸物。
延祐三年,始置諸物庫,又置永積倉。
天曆二年,以諸物庫、永積倉并改置為所,設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鎮江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汴梁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平江等處田賦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冀甯提領所,提領二員。
隆祥使司,秩正三品。
天曆二年,中宮建大承天護聖寺,立隆祥總管府,設官八員。
至順二年,升為隆祥使司,秩從二品。
置官:司使四員,同知、副使、司丞各二員,經曆一員,都事二員,照磨兼架閣一員,令史十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普明營繕都司,秩正四品。
天曆元年,創大龍興普明寺于海南,置規運提點所,設官六員。
二年,撥隸隆祥總管府。
三年,改為都司,品秩仍舊,以掌營造出納錢糧之事。
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
集慶萬壽營繕都司,秩正四品。
天曆二年,建龍翔、萬壽兩寺于建康,立龍翔萬壽營繕提點所,為隆祥總管府屬。
三年,改為營繕都司,秩仍舊,以掌營造錢糧之事。
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員。
元興營繕都司,秩正四品。
掌營造錢糧之事。
天曆元年,始置大元興規運提點所,置官五員。
三年,改都司,置達魯花赤二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員。
宣農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掌征收田賦子粒之事。
天曆二年,以大都等處田賦提舉司隸隆祥總管府。
三年,改提舉司。
護聖營繕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掌營造工匠、寺僧衣糧、收征房課之事。
天曆二年,始立大承天護聖營繕提點所。
三年,改為司。
平江善農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天曆二年,立田賦提舉司,設官四員。
三年,改為善農提舉司。
善盈庫,天曆二年,隸隆祥總管府,置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金銀錢糧之事。
荊襄等處濟農香戶提舉司,秩正五品。
天曆三年,以荊襄提舉司所領河南、湖廣田土為大承天護聖寺常住,改為荊襄濟農香戶提舉司,隸隆祥總管府,置達魯花赤、司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龍慶州等處田賦提領所,秩九品,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天曆二年置,掌龍慶州所有土田歲賦。
平江集慶崇禧田賦提領所,提領、同提領、副提領各一員。
天曆三年始置。
集慶崇禧财用所,大使、副使各一員。
天曆三年始置。
壽福總管府,掌祭供錢糧之事,秩正三品。
至大四年,因建大聖壽萬安寺,置萬安規運提點所,秩正五品。
延祐二年,升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尋升為壽福院,正二品。
天曆元年,改立總管府,仍正三品。
定置官:達魯花赤、總管、副達魯花赤、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員,經曆、知事、案牍照磨各一員,令史六人,知印、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四人,典吏二人。
萬安營繕司,秩正五品。
天曆三年,以萬安規運提點所既廢,複立萬安營繕司,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都目各一人。
萬甯營繕司,秩正四品。
大德十年,始置萬甯規運提點所。
天曆元年,改營繕司,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都目各一員。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延聖營繕司,秩正五品。
初立天源營繕提點所,天曆三年,改營繕司。
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都目各一員。
諸物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