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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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内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許擢用。
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铨試,必緻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後:諸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
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于學生内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申解貢。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屬衙門人吏内選取。
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内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後補充。
按察司書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補,至歲貢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
諸歲貢吏,當該官司于見役人内公選,以一性一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二十二年,省拟:“呈試吏員,先有定立貢法,各道按察司上路總管府凡三年一貢,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貢一人,以次籍記,遇各部令史有阙補用。
若随路司吏及歲貢儒人,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于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取考試,唯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指者為中選。
随路貢舉元額,自至元二十三年為始,各道按察司每歲于書吏内,以次貢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經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補。
”元貞元年,诏:“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一性一行修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
每道歲貢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九年,省判:“凡選一愛一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
除南人已試者,别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至治二年,省準:“各道廉訪司書吏,先盡儒人,不敷者吏員内充貢,各曆一考,依例試貢。
” 凡補用吏員: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内選補。
樞密院、禦史台令史、省掾有阙,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于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内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發補。
少府監令史,拟于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内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于應補人内挨次填補。
”十四年,诏:“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台院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選補。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選取。
”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見役令史内補充。
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叙,于六部請俸令史内選取。
總制院與禦史台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内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
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内選。
吏員于樞密院、禦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發充,曆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于上名内選。
三十一年,省準:“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選。
”大德三年,省準:“遼一陽一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
複令各部見役令史内,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于籍記寺監令史内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記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職官内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令史,準本院依驗元準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
遇阙如系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牍内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内補充者,考滿依例遷叙,自行選用者,止于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于正從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内,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甯路司吏相應。
”部拟:“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
不敷,聽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内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準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處采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于附近州縣司吏内遴選。
”六年,省拟:“太醫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内選取。
長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選補,考滿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記令史内發補。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記令史内公選,不許别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于籍記部令史内選取儒吏一名,續準一名,于籍記部令史内從上選補。
戶部令史,于籍記部令史内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谷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八年,省準:“随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
府吏有阙,從上勾補;州吏有阙,則于本州籍記司縣人吏内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内選取。
”九年,省準:“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曆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
遇阙以倉庫攢典曆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阙,先盡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于正從九品流官内、并應得提控案牍内選取。
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升充都吏目典史準吏目月日及大同、大甯、隆興三路司吏曆兩考之上者參用。
”十年,省準:“司縣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補。
巡尉司吏有阙,從本處耆老上戶循衆推舉,仍将祗應月日均以歲為滿。
州吏有阙,縣吏内勾補。
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補。
若無所轄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
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阙,于籍記令史上十名内、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内試選。
”十一年,省準:“縣吏如曆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準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補。
”至大元年,省準:“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阇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半于上名部令史内發補。
譯史二名,内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
通事、知印鎊一名,從本院長官選。
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内發。
典吏六名,從本院選。
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選人内發。
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選;典吏二名,本監選。
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吏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内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内選。
三年,省準:“泉貨監令史,于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牍人内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
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于相應人内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叙,有阙以相應人補。
”四年,省準:“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事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選補。
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叙。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
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内選,考滿同自用遷叙。
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慶元年,省準:“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裡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
知印、通事,長官選。
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
其已選人,考滿降等叙,有阙于相應人内選發。
大都路令史,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減一資升轉。
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
遇阙于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内勾補,有阙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準,除已籍記外,有阙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内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曆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别無定奪。
”二年,省準:“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阙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拟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準:“河間等路都轉鹽運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升從七品,司吏有阙,依各縣人吏,一體于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曆一考,與各場鄰縣吏互相遷調。
和林路總管府司吏,
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铨試,必緻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後:諸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
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于學生内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申解貢。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屬衙門人吏内選取。
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内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後補充。
按察司書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補,至歲貢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
諸歲貢吏,當該官司于見役人内公選,以一性一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二十二年,省拟:“呈試吏員,先有定立貢法,各道按察司上路總管府凡三年一貢,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貢一人,以次籍記,遇各部令史有阙補用。
若随路司吏及歲貢儒人,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于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取考試,唯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指者為中選。
随路貢舉元額,自至元二十三年為始,各道按察司每歲于書吏内,以次貢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經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補。
”元貞元年,诏:“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一性一行修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
每道歲貢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九年,省判:“凡選一愛一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
除南人已試者,别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至治二年,省準:“各道廉訪司書吏,先盡儒人,不敷者吏員内充貢,各曆一考,依例試貢。
” 凡補用吏員: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内選補。
樞密院、禦史台令史、省掾有阙,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于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内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發補。
少府監令史,拟于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内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于應補人内挨次填補。
”十四年,诏:“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台院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選補。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選取。
”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見役令史内補充。
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叙,于六部請俸令史内選取。
總制院與禦史台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内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
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内選。
吏員于樞密院、禦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發充,曆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于上名内選。
三十一年,省準:“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選。
”大德三年,省準:“遼一陽一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
複令各部見役令史内,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于籍記寺監令史内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記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職官内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令史,準本院依驗元準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
遇阙如系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牍内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内補充者,考滿依例遷叙,自行選用者,止于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于正從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内,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甯路司吏相應。
”部拟:“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
不敷,聽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内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準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處采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于附近州縣司吏内遴選。
”六年,省拟:“太醫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内選取。
長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選補,考滿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記令史内發補。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記令史内公選,不許别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于籍記部令史内選取儒吏一名,續準一名,于籍記部令史内從上選補。
戶部令史,于籍記部令史内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谷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八年,省準:“随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
府吏有阙,從上勾補;州吏有阙,則于本州籍記司縣人吏内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内選取。
”九年,省準:“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曆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
遇阙以倉庫攢典曆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阙,先盡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于正從九品流官内、并應得提控案牍内選取。
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升充都吏目典史準吏目月日及大同、大甯、隆興三路司吏曆兩考之上者參用。
”十年,省準:“司縣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補。
巡尉司吏有阙,從本處耆老上戶循衆推舉,仍将祗應月日均以歲為滿。
州吏有阙,縣吏内勾補。
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補。
若無所轄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
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阙,于籍記令史上十名内、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内試選。
”十一年,省準:“縣吏如曆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準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補。
”至大元年,省準:“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阇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半于上名部令史内發補。
譯史二名,内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
通事、知印鎊一名,從本院長官選。
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内發。
典吏六名,從本院選。
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選人内發。
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選;典吏二名,本監選。
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吏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内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内選。
三年,省準:“泉貨監令史,于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牍人内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
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于相應人内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叙,有阙以相應人補。
”四年,省準:“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事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選補。
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叙。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
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内選,考滿同自用遷叙。
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慶元年,省準:“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裡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
知印、通事,長官選。
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
其已選人,考滿降等叙,有阙于相應人内選發。
大都路令史,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減一資升轉。
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
遇阙于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内勾補,有阙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準,除已籍記外,有阙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内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曆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别無定奪。
”二年,省準:“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阙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拟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準:“河間等路都轉鹽運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升從七品,司吏有阙,依各縣人吏,一體于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曆一考,與各場鄰縣吏互相遷調。
和林路總管府司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