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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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二選舉二 铨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

    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

    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闼、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

    ”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台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台官舊無選法,俱于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台各為一選。

    宜令台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台共選。

    若台官于省部選人,則與省辟共議之;省辟于台憲選人,亦與台官共議之。

    ”至元八年,定監察禦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

    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别議升除。

    或有不稱者,斟酌铨注。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

    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升一等。

    四事備者,減一資。

    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

    四事不備者,添一資。

    五事俱不一舉者,黜降一等。

    二十三年,诏:“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升獎。

    其怠于事者,笞罷之。

    ”二十八年,诏:“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并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勳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辟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于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五事備矣。

    ” 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軍官有功而升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十七年,诏:“渡江總把、百戶有功升遷者,總把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十九年,奏拟:“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讨使、總管、總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其元軍。

    元帥、招讨子孫為萬戶,總管子孫為千戶,總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

    病筆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

    ”二十一年,诏:“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縧格,通行遷轉。

    以三年為滿,理算資考,升加品級。

    若年老病筆者,令其子弟依例廕叙。

    ”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為滿,通行遷轉。

    後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征進,俱已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廕叙,合将萬戶、千戶、鎮撫自奏準日為始,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

    百戶以下,不拘此例。

    凡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迹升降。

    又定蒙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總管府,從四品。

    小翼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

    各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受院劄。

    各千戶奧魯,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戶、三百戶,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并為千戶翼奧魯官,受院劄。

    若幹礙投下,難以合并,宜再議之。

    又定首領官受敕牒,元帥、招讨司經曆、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曆、知事,換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别與遷除。

    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樞密院劄付經曆,充中、下萬戶府知事。

    行省諸司劄付,充提領案牍,并各翼萬戶自設經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

    又議:“随朝各衛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外任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牍,合從行省許準,受萬戶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

    凡舊臣勳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

    ”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筆者,降二等。

    雖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

    雖病筆,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衛内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殁,而無奏準承襲定例,似為偏負。

    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五年,诏:“軍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辦為私事稱故不回者,今後宜限以六月。

    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後以他職授之。

    ”十一年,诏:“色目鎮撫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

    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之。

    ”至大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曆以上,不得升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乃不得承襲。

    今後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内任用。

    ”四年,诏:“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殁,令嫡長孫為之。

    嫡長孫亡殁,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

    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 太禧院。

    天曆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

    其所轄諸司,則從其擢用。

     宣徽院。

    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

    ”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中政院。

    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令中書省掌之,可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

    ”延祐七年,院臣啟:“皇後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禦史台等例行之。

    ” 直省舍人,内則侍相臣之興居,外則傳省闼之命令,選宿衛及勳臣子弟為之。

    又擇其高等二人,專掌奏事。

    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拟曆六十月者,始令從政。

     凡禮儀諸職:有太常寺檢讨,至元十三年,拟曆一百月,除從八品。

    有禦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曆九十月,除正八品。

    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之,考滿驗應得資品,升一等遷用。

    未入流官人員,拟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除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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