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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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醫院
國初置醫學提舉司。
後改太醫監。
又改太醫院、定為正五品衙門。
設院使、院判、禦醫、吏目等官。
職專診視疾病、修合藥餌之事。
而 聖濟殿番直、則擇術藝精通者與焉。
其子弟之隸醫籍者、教之、試之、黜陟之、具有事例、屬禮部。
而惠民有局、生藥有庫、亦各設大使副使、為其屬雲 凡本院院使、院判、禦醫、日於內府禦藥房、分兩班輪直供事。
嘉靖十五年、改建聖濟殿于文華殿後、設禦藥庫、本院官分班輪直凡收受四方進貢、及儲蓄 上用藥品。
俱於內府收掌凡供用藥餌。
國初令醫官就 內局修製。
本院官診視 禦脈、禦醫參看校同、內臣就 內局合藥。
將藥帖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用之下、醫官內臣、書名以進。
置簿曆、用中書省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內臣收掌、以憑稽考 凡烹調 禦藥。
本院官與內臣監視。
每二服合為一服、候熟分為二器。
其一器、禦醫先嘗、次院判、次內臣。
其一器、進 禦 凡各王府良醫員缺。
從本院推舉醫士、送吏部選用 凡本院習業、分為十三科。
自禦醫以下、與醫士、醫生、各專一科。
隆慶五年奏定、禦醫、吏目、共二十員。
大方脈五員。
傷寒科四員。
小方脈、婦人科、各二員。
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一員。
醫士、醫生、各七十餘名。
大方脈、傷寒科、小方脈、婦人科、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名數不等。
各官員缺及醫士醫生名缺、即以該科人數照例考補。
如無相應人數、不必補足 凡各王府差人請醫視疾、本院奉旨、差官或醫士往視。
若文武大臣、及外
後改太醫監。
又改太醫院、定為正五品衙門。
設院使、院判、禦醫、吏目等官。
職專診視疾病、修合藥餌之事。
而 聖濟殿番直、則擇術藝精通者與焉。
其子弟之隸醫籍者、教之、試之、黜陟之、具有事例、屬禮部。
而惠民有局、生藥有庫、亦各設大使副使、為其屬雲 凡本院院使、院判、禦醫、日於內府禦藥房、分兩班輪直供事。
嘉靖十五年、改建聖濟殿于文華殿後、設禦藥庫、本院官分班輪直凡收受四方進貢、及儲蓄 上用藥品。
俱於內府收掌凡供用藥餌。
國初令醫官就 內局修製。
本院官診視 禦脈、禦醫參看校同、內臣就 內局合藥。
將藥帖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用之下、醫官內臣、書名以進。
置簿曆、用中書省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內臣收掌、以憑稽考 凡烹調 禦藥。
本院官與內臣監視。
每二服合為一服、候熟分為二器。
其一器、禦醫先嘗、次院判、次內臣。
其一器、進 禦 凡各王府良醫員缺。
從本院推舉醫士、送吏部選用 凡本院習業、分為十三科。
自禦醫以下、與醫士、醫生、各專一科。
隆慶五年奏定、禦醫、吏目、共二十員。
大方脈五員。
傷寒科四員。
小方脈、婦人科、各二員。
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一員。
醫士、醫生、各七十餘名。
大方脈、傷寒科、小方脈、婦人科、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名數不等。
各官員缺及醫士醫生名缺、即以該科人數照例考補。
如無相應人數、不必補足 凡各王府差人請醫視疾、本院奉旨、差官或醫士往視。
若文武大臣、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