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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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幹預。

    巡按先將應動銀兩、具數奏知。

    沿海腹裏地方、賞給銀兩。

    原不由 內府給發。

    各該巡按照九邊例、一體先行給賞 ○又題準、各邊海去處。

    除係大敵決勝、一鼓成功外。

    其陸續零斬功次、覈勘之時、寧多擬賞、毋多提陞 凡要報功次。

    成化二年、令官軍妄報、冒受陞賞者、事發革去。

    仍降原職役一級。

    調衛差操 ○十四年申明、官軍人等、爭奪擒斬功次者、不許紀錄。

    其詐冒功次者、勘問、降一級。

    功次不準 ○弘治十三年奏準、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

    若用錢買、及賣者、俱問罪。

    係官旗、即於本衛、係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衛、俱充軍。

    若虜寇犯邊、官兵明知被虜人口、遺棄在彼、因而妄殺、冒作賊級者、與殺平人一體論斷 ○凡擅殺平人報功。

    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量所殺多寡、輕則降級調衛。

    重則罷職充軍。

    俱奏請定奪 ○正德十六年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稱報效、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功、及併功、陞授官旗者。

    除原祖職役照舊。

    其餘盡行除革。

    妄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詔、近年軍職人等、在各邊不曾斬有首級、巧立當先衝鋒等名色、及斬首不及數、兵部擬賞、奉旨陞級世襲者。

    通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凡係奏帶冒功陞授人員、不論例內、都查革。

    還指名參奏重治 ○萬曆十年、令各巡按禦史查革邊海報效冒功人員。

    自首者、免罪改正。

    不首者、查出重處。

    以後凡遇征勦。

    有稱報效聽用之人、即係夤緣僥倖。

    各總督鎮巡官不許收用。

    有輕徇請託、緻冒功次者、該科將督撫官參奏 ○十二年題準、各處官軍獲功、俱將本名從實開報。

    如有捏造祖名等項另報者、一概不準併授。

    將官隨任子姪、果有年力強壯、可以戰陣殺賊者、預將姓名年歲、開報督撫及領軍官處、隨軍操練。

    臨陣有功、方許照例陞賞。

    如有將襁褓子起名報功、及遇殀故、另一人頂名承職者、覈功禦史、指實劾奏。

    并其父兄治罪 ○又題準、各處將領、及四外軍民人等、不係本省本鎮真正籍貫、但無本部咨文、自投邊海各鎮報功者、俱查革不敘。

    若總兵官容令無藉四外商賈星相人等、捏作本處軍民、買功賣功、以緻濫陞者。

    聽巡按禦史查究。

    如造冊到部、別行查出、本部及該科參究 凡報捷。

    成化十四年申明、報捷官舍人等、以斬獲虜賊多寡為次。

    七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

    九十五名顆以上、賞鈔一千貫、陞一級。

    一百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陞試所鎮撫。

    別種賊寇遞加。

    女直三倍。

    番賊苗蠻六倍。

    反賊十倍 ○嘉靖十六年議準、一百十名顆以上、係舍人小旗者、俱照例陞試所鎮撫。

    係總旗以上、各止擬陞一級 ○四十四年題準、獲功一百十名以上、總督鎮巡等官有陞廕者、報捷人照例陞賞。

    若止賞賚。

    報捷人亦止賞、不陞 賞格 按諸司職掌。

    凡奉特旨賞賜軍官、須憑來文開寫姓名職事衛所。

     欽賞銀鈔(土商)疋等項數目、審對明白、具本引奏給賞 凡軍功賞賜之等有三。

    曰加賞。

    曰給賞。

    曰量賞。

    俱查照功次、移文禮部、照例施行。

    其軍前激賞勘合銀牌、遇有奏討、臨時請旨關給 給賞 陜西三邊。

    都指揮、每員銀五兩、綵(土商)一表裏。

    指揮、每員銀三兩、綵(土商)一表裏。

    千百戶、鎮撫、每員銀二兩、絹二疋。

    旗軍舍餘總小甲人等、每名銀二兩、布二疋 大同。

    宣府。

    與陜西三邊同 遼東。

    都指揮、每員銀二兩、綵(土商)一表裏。

    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

    千百戶、鎮撫、每員絹布各二疋。

    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二疋 雲南。

    都指揮、每員鈔一千貫、綵(土商)三表裏。

    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土商)二表裏。

    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綵(土商)一表裏。

    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

    旗軍舍餘、每名鈔二百貫、絹布各一疋 四川。

    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土商)一表裏。

    千戶、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

    旗軍、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 湖廣。

    都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土商)二表裏。

    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土商)一表裏。

    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絹三疋。

    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一疋。

    旗軍人等、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 廣東。

    貴州。

    與湖廣同 加賞 各照地方則例、於正賞外、仍加一倍 量賞 陜西三邊。

    應得銀兩綵(土商)表裏者、減去綵(土商)表裏、加絹二疋。

    應得銀兩絹布者、減去絹布 大同宣府。

    都指揮、每員銀三兩、綵(土商)一表裏。

    指揮、每員銀二兩、絹一疋。

    千百戶等官、每員銀一兩、絹一疋。

    旗軍人等、每名銀一兩、布一疋 遼東。

    都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

    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一疋。

    千百戶等官、每員絹二疋。

    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布各一疋 雲南。

    指揮、每員鈔七百貫、綵(土商)一表裏。

    千戶、衛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

    百戶、所鎮撫、每員鈔四百貫絹二疋。

    旗軍舍餘人等、每名鈔二百貫、布一疋 四川。

    應得鈔貫綵(土商)絹布者、減去鈔貫 湖廣。

    廣東。

    貴州。

    與四川同 文職。

    按察使、照都指揮例。

    知府、及土官知府、宣慰、宣撫、照指揮例。

    同知、通判、知州、推官、知縣、及土官千戶、安撫、長官、照千戶例。

    經歷、知事、檢校、縣丞、主簿、教諭、訓導、典史、巡檢、大使等官、照百戶例。

    掾史、省祭官、義官、陰陽生、醫生、千夫長、百夫長、吏舍、老人、總小甲、民壯、民款、土舍、達軍、黎兵人等、照旗軍例 嘉靖十一年題準、京營官軍、調征邊鎮。

    如有樹立奇功。

    不論官旗人等、每名先賞銀五兩、布二疋 ○十二年題準、西官廳哨領備征官軍、每名先給銀一兩、置買軍裝 ○十三年題準、寧夏奇兵官軍、前赴大同應援、遇到、先行查照遼東延綏調來官軍例。

    官、每員賞銀三兩。

    軍、每名二兩 ○二十九年題準、非重大征進、例應紀功、軍前激賞者、勿得輒幹賞典。

    大約以五千裡外、一年以上、為一等。

    三千裡外、八箇月以上、為一等。

    一千裡外、六箇月以上、為一等。

    五百裡外、三箇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一等。

    多者、每員給銀五兩、或三兩、或二兩。

    少則每名止給銀七 職方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職掌天下地圖、及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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