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書卷三十九 列傳第三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三〕 移門下機事總歸中書 諸本「總」下衍「管」字,今據北史卷三二崔季舒傳刪。
〔四〕 季舒等家屬男女徙北邊 按下雲:「妻女子婦配奚官,」則婦女不徙北邊。
這句「男女」當作「男子」。
〔五〕 尚書右外兵郎中 諸本「右外兵郎中」作「右丞兵部郎中」。
按隋書卷二七百官志,北齊無兵部,五兵尚書所屬有右外兵曹,郎中一人。
諸本皆誤,今從北史卷三二改。
〔六〕 由此大有受納至以為戲樂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局本及冊府卷七三0此段作「大文綾並連珠孔雀羅等百餘疋,令諸嫗擲樗蒲,調新曲。
招城市年少,歌舞為娛。
遊諸倡家,與陳元康、穆子容、任冑、元士亮等為聲色之遊。
」按南、北、殿三本此段全同北史卷四七祖珽傳,當即依北史改。
北齊書補本祖珽傳的原文當如三朝本及冊府,乃是刪節顛倒北史文字而成。
然文義不如北史明白,今從南本。
〔七〕 宣神武教給城局參軍事過典籤高景略疑其定不實 三朝本、百衲本及冊府卷七三0「事」字在「典籤」下作「過典籤事」,他本及北史卷四七、冊府卷八三九作「事過典籤」,又「疑其」下無「定」字。
按此句文字疑有訛脫。
但南北朝時州長官的批示、命令必經典籤覆核,所以說「事過典籤」,今從他本及北史。
〔八〕 皆有受納據法處絞上尋捨之又盜官遍略一部事發 南本無「據法處絞,上尋捨之」八字,當是脫文。
北本、殿本依北史卷四七改作「皆有受納,而諮取教判并盜官遍略一部,時又除(殿本訛「際」)珽祕書丞兼中書舍人。
還鄴後其事皆發。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局本及冊府卷七三0並如上摘句。
按北齊書此傳補入時原文當同三朝等本,乃節錄北史,括取大意,而「據法處絞,上尋捨之」八字又為北史所無。
合上「皆有受納」一條觀之,知此傳雖出北史,卻非直鈔,頗疑也採自某種史鈔,於北史本有增刪,非補此傳者所改竄。
此段文字可通,北本乃補所不必補,今從三朝本。
〔九〕 文宣付從事中郎王士雅推檢 北史卷四七「雅」字注「闕」,冊府卷七三0亦無此字。
通志卷一五五作「淹」,乃涉下「平陽公淹」而衍。
疑「士」下本闕一字,作「雅」也因涉下「推」字而衍誤。
〔一0〕文宣每見之 諸本「見」作「規」,北史卷四七及冊府卷七三0作「見」,南本據北史改。
按「規」是「規勸」,於文義不協,當因涉上「陸元規」而訛,今從南本。
〔一一〕為中勞使 北史卷四七「中」作「申」。
疑「中」字訛。
〔一二〕乃疏侍中尚書令趙彥深侍中左僕射元文遙侍中和士開罪狀 三朝本、百衲本、北本、汲本、殿本無「侍中左僕射元文遙」八字,南本、局本依北史卷四七增。
按下文祖珽明以「士開、文遙、彥深」並提,這裏不應刪去文遙,北本也因知其不合,於「和士開」下加一「等」字。
今從南本。
〔一三〕珽乃諷禦史中丞麗伯侓令劾主書王子沖納賄 諸本「侓」作「律」,百衲本作「侓」。
按「麗伯侓」當是「酈伯偉」之訛。
伯偉歷見魏書卷四二酈範傳,本書卷三0崔暹傳(補),北史卷三0慮潛傳、卷八一劉晝傳及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二二李功曹墓誌。
其人乃酈範孫,名中,歷官禦史及冀州、仁州刺史,趙郡太守。
武平四年(五七三)與盧潛等守壽陽,為陳所虜。
祖珽當國在武平三年,這時伯偉為禦史中丞,時間亦無不合。
當是「酈」省作「麗」,「偉」訛作「侓」,當時彳旁常寫作亻,「侓」即「律」字,三朝本已下各本遂逕作「律。
」 〔一四〕街巷禁斷行人雞犬不聽鳴吠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無「不聽鳴吠」四字,南、北、殿、局四本及北史卷四七有(但南本「不聽」訛「不敢」)。
按冊府卷六九一也有此四字,當是三朝等本脫去,今從北、殿諸本。
〔一五〕雖知危急不遣救援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遣」作「追」,下無「救援」二字。
他本依北史改作。
按「不追」意謂不追其還鄴,似亦可通。
但當時城方被圍,即使穆提婆對祖珽沒有仇恨,也不應忽追刺史入朝。
今從他本。
〔四〕 季舒等家屬男女徙北邊 按下雲:「妻女子婦配奚官,」則婦女不徙北邊。
這句「男女」當作「男子」。
〔五〕 尚書右外兵郎中 諸本「右外兵郎中」作「右丞兵部郎中」。
按隋書卷二七百官志,北齊無兵部,五兵尚書所屬有右外兵曹,郎中一人。
諸本皆誤,今從北史卷三二改。
〔六〕 由此大有受納至以為戲樂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局本及冊府卷七三0此段作「大文綾並連珠孔雀羅等百餘疋,令諸嫗擲樗蒲,調新曲。
招城市年少,歌舞為娛。
遊諸倡家,與陳元康、穆子容、任冑、元士亮等為聲色之遊。
」按南、北、殿三本此段全同北史卷四七祖珽傳,當即依北史改。
北齊書補本祖珽傳的原文當如三朝本及冊府,乃是刪節顛倒北史文字而成。
然文義不如北史明白,今從南本。
〔七〕 宣神武教給城局參軍事過典籤高景略疑其定不實 三朝本、百衲本及冊府卷七三0「事」字在「典籤」下作「過典籤事」,他本及北史卷四七、冊府卷八三九作「事過典籤」,又「疑其」下無「定」字。
按此句文字疑有訛脫。
但南北朝時州長官的批示、命令必經典籤覆核,所以說「事過典籤」,今從他本及北史。
〔八〕 皆有受納據法處絞上尋捨之又盜官遍略一部事發 南本無「據法處絞,上尋捨之」八字,當是脫文。
北本、殿本依北史卷四七改作「皆有受納,而諮取教判并盜官遍略一部,時又除(殿本訛「際」)珽祕書丞兼中書舍人。
還鄴後其事皆發。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局本及冊府卷七三0並如上摘句。
按北齊書此傳補入時原文當同三朝等本,乃節錄北史,括取大意,而「據法處絞,上尋捨之」八字又為北史所無。
合上「皆有受納」一條觀之,知此傳雖出北史,卻非直鈔,頗疑也採自某種史鈔,於北史本有增刪,非補此傳者所改竄。
此段文字可通,北本乃補所不必補,今從三朝本。
〔九〕 文宣付從事中郎王士雅推檢 北史卷四七「雅」字注「闕」,冊府卷七三0亦無此字。
通志卷一五五作「淹」,乃涉下「平陽公淹」而衍。
疑「士」下本闕一字,作「雅」也因涉下「推」字而衍誤。
〔一0〕文宣每見之 諸本「見」作「規」,北史卷四七及冊府卷七三0作「見」,南本據北史改。
按「規」是「規勸」,於文義不協,當因涉上「陸元規」而訛,今從南本。
〔一一〕為中勞使 北史卷四七「中」作「申」。
疑「中」字訛。
〔一二〕乃疏侍中尚書令趙彥深侍中左僕射元文遙侍中和士開罪狀 三朝本、百衲本、北本、汲本、殿本無「侍中左僕射元文遙」八字,南本、局本依北史卷四七增。
按下文祖珽明以「士開、文遙、彥深」並提,這裏不應刪去文遙,北本也因知其不合,於「和士開」下加一「等」字。
今從南本。
〔一三〕珽乃諷禦史中丞麗伯侓令劾主書王子沖納賄 諸本「侓」作「律」,百衲本作「侓」。
按「麗伯侓」當是「酈伯偉」之訛。
伯偉歷見魏書卷四二酈範傳,本書卷三0崔暹傳(補),北史卷三0慮潛傳、卷八一劉晝傳及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二二李功曹墓誌。
其人乃酈範孫,名中,歷官禦史及冀州、仁州刺史,趙郡太守。
武平四年(五七三)與盧潛等守壽陽,為陳所虜。
祖珽當國在武平三年,這時伯偉為禦史中丞,時間亦無不合。
當是「酈」省作「麗」,「偉」訛作「侓」,當時彳旁常寫作亻,「侓」即「律」字,三朝本已下各本遂逕作「律。
」 〔一四〕街巷禁斷行人雞犬不聽鳴吠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無「不聽鳴吠」四字,南、北、殿、局四本及北史卷四七有(但南本「不聽」訛「不敢」)。
按冊府卷六九一也有此四字,當是三朝等本脫去,今從北、殿諸本。
〔一五〕雖知危急不遣救援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遣」作「追」,下無「救援」二字。
他本依北史改作。
按「不追」意謂不追其還鄴,似亦可通。
但當時城方被圍,即使穆提婆對祖珽沒有仇恨,也不應忽追刺史入朝。
今從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