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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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環 安平崔環者,司戎郎宣之子。

    元和五年夏五月,遇疾于荥陽别業。

    忽見黃衫吏二人,執帖來追,遂行數百步,入城。

    城中有街兩畔,官林相對,絕無人家,直北數裡到門,題曰“判官院”。

    見二吏迤逦向北,亦有林木,袴靴秣頭,佩刀頭,執弓矢者,散立者,各數百人。

    同到之人數千,或杻,或系,或縛,或囊盛耳頭,或連其項,或衣服俨然,或簪裙濟濟,各有懼色,或泣或歎。

    其黃衫人一留伴環,一入告。

    俄聞決人四下聲,既而告者出曰:“判官傳語:何故不撫幼小,不務成家,廣破莊園,但恣酒色!又慮爾小累無掌,且為寬恕,輕杖放歸,宜即洗心,勿複貳過。

    若踵前非,固無容舍。

    ”乃敕伴者令送歸。

    環曰:“判官謂誰?”曰:“司戎郎也。

    ”環泣曰:“棄背多年,号天莫及。

    幸蒙追到,慈顔不遙,乞一拜見,死且無恨。

    ”二吏曰:“明晦各殊,去留有隔,不合見也。

    ”環曰:“向者傳語雲已見責。

    此身不入,何以受刑?”吏曰:“入則不得歸矣。

    凡人有三魂,一魂在家,二魂受杖耳。

    不信,看郎胫合有杖痕。

    ”遂褰衣自視,其兩胫各有杖痕四,痛苦不濟,匍匐而行,舉足甚艱。

    同到之人,歎羨之聲,喧于歧路。

     南行百餘步,街東有大林。

    二吏前曰:“某等日夜事判官,為日雖久,幽冥小吏,例不免貧。

    各有許惠資财,竟無暇取,不因送郎陰路,無因得往求之。

    請即暫止林下,某等偕去,俄頃即來。

    諸處皆是惡鬼曹司,不合往,乞郎不移足相待。

    ”言訖各去,久而不來。

    環悶,試詣街西行,一署門題曰“人礦院”,門亦甚淨。

    環素有膽,且恃其父為判官,身又蒙放,遂入其中。

    過屏障,見一大石,周回數裡。

    有一軍将坐于石北廳上,據案而坐,鋪人各繞石及石上,有數十大鬼,形貌不同,以大鐵椎椎人為礦石。

    東有杻械枷鎖者數千人,悲啼恐懼,不可名狀。

    點名拽來,投來石上,遂椎之,既碎,唱其名。

    軍将判之,一吏于案後讀之雲:“傅某獄訖。

    ”鬼亦捧雲。

    其中有傅硙獄者,付火獄者,傅湯獄者。

    環直逼石前看之,軍将指之雲:“曹司法嚴,不合妄入,彼是何人,敢來閑看!”人吏競來傳問,環恃不對。

    軍将怒曰:“看既無端,問又不對,傍觀豈如身試之審乎?”敕一吏拽來鍛之。

    環一魂尚立,見其石上别有一身,被拽撲卧石上,大錘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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