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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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
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
如缺役數多、準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
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
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
弘治十三年奏準、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笞杖有力納鈔。
無力的決。
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并雜犯死罪、俱做工。
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準、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
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
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
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
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劄。
成化間奏準、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
初於禮部支給。
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
萬曆四年題準、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曆。
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曆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并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曆紙。
分派應天寧國二府、并浙江解納。
俱限六月以裏至京。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本監曆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曆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
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
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
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
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
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
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
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
當奏聞者、隨即具奏凡天文生。
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曆梨闆、顏料。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
月支米六鬥、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
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
如缺役數多、準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
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
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
弘治十三年奏準、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笞杖有力納鈔。
無力的決。
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并雜犯死罪、俱做工。
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準、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
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
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
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
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劄。
成化間奏準、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
初於禮部支給。
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
萬曆四年題準、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曆。
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曆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并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曆紙。
分派應天寧國二府、并浙江解納。
俱限六月以裏至京。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本監曆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曆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
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
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
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
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
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
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
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
當奏聞者、隨即具奏凡天文生。
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曆梨闆、顏料。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
月支米六鬥、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