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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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

    二硃三斤。

    白芨六斤 禮部、紫粉一十八斤 兵部、紫粉一十二斤。

    銀硃三斤。

    白芨二斤 刑部、紫粉一十斤。

    銀硃四斤。

    白芨二斤 工部、紫粉一十八斤。

    二硃二斤。

    白芨四斤 都察院、紫粉二十斤。

    銀硃四斤。

    白芨一斤 通政司、紫粉二十四斤 大理寺、紫粉一十斤。

    銀硃二斤。

    白芨一斤 吏科、二硃一斤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戶科、二硃一斤十兩 禮科、二硃一斤十兩 兵科、二硃二斤三兩 刑科、二硃二斤 工科、二硃一斤八兩 凡禁令。

    洪武年間 聖旨、如今營造合用顏料、但是出產去處、便著有司借倩人夫、採取來用。

    若不係出產去處、著百姓怎麼辦。

    那當該官吏、又不明白具奏、隻指著朝廷名色、以一科百、以十科千、百般古害百姓。

    似這等無理害民官吏、拏來都全家廢了不饒。

    若那地面本出產、卻奏說無、以後著人採取得有時、那官吏也不饒。

    雖是出產去處、也須量著人的氣力採辦。

    似這等、百姓也不艱難生受、官民兩便。

    若有司家因而生事擾害他的、拏來全家廢了不饒 ○永樂二十二年 聖旨、古者土賦隨地所產、不強其所無。

    比年如丹漆石青之類、所司更不究產物之地、一概下郡縣徵之。

    逼迫小民、鳩歛金幣、詣京師博易輸納。

    而商販之徒、乘時射利、物價騰踴數十倍。

    加不肖官吏、夤緣為奸。

    計其所費、朝廷得其千百之什一。

    其餘悉肥下人。

    今宜切戒此弊。

    凡合用之物、必於出產之地、計直市之。

    若仍蹈故習、一概科派以毒民者、必誅不宥 ○成化二年、令內官監促辦累年未納物料。

    急用者、以官銀收買。

    不急者停止 紙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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