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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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傳一
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
在京曰會同館、在外曰水馬驛、並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
其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
至於公文遞送、又置鋪捨以免稽遲。
及應役人等、各有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專一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等項。
合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裡要衝偏僻、量宜設置。
其僉點人夫、設置馬驢船車什物等項、俱有定例。
須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
或差人點視。
不許空歇。
但有人夫馬驢船車什物損壞缺少、將有司並驛所當該官吏坐罪。
仍督併修理補買 ○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
或舊設驛所相離窵遠、往復不便、可以添設。
差人踏勘明白。
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貼說回報。
驗其裡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
移咨工部蓋造衙門。
吏部銓官。
禮部鑄印。
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點 會同館 國初改、南京公館為會同館。
永樂初、設會同館於北京。
三年、併烏蠻驛入本館。
正統六年、定為南北二館。
北館六所。
南館三所。
設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內以副使一員、分管南館。
弘治中、照舊添設禮部主客司主事一員、專一提督 凡館夫。
額設四百名。
南館一百名。
北館三百名。
專造飯食、以供使客。
內順天府所屬、僉充三百四十七名、俱三年一代。
直隸真保等七府、僉充五十三名、俱一年一代。
其法司囚人、問充館夫逃者、就發本館永遠充役 ○弘治十三年奏準、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
另僉解補。
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
違者官吏一體坐罪。
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凡庫子七名、俱大興、宛平、二縣僉充 凡馬驢鋪陳。
本館額設馬一百七十一匹。
派順天府五十三匹、鎮、常、蘇、三府三十二匹、浙江紹興府四匹、江西南昌、撫、信、饒、袁、五府八十二匹。
驢一百三十七頭、俱順天府所屬驗糧編當。
上鋪陳一副、銀十五兩。
每年於上馬、每匹扣銀五兩。
中鋪陳一副、銀十二兩。
每年於中馬、每匹扣銀四兩。
下鋪陳一副、銀九兩九錢九分。
每年於下馬、每匹扣銀三兩三錢三分。
候三年一次行順天府置買。
送部驗中。
發館應用 ○正德四年題準、會同館上馬、每匹馬價、鋪陳、鞍轡、工食、草料等項、共徵銀四十五兩。
中馬、四十一兩。
下馬、三十八兩三錢三分。
南京會同館、及各驛上馬、每匹徵銀四十二兩。
中馬、三十八兩。
下馬、三十五兩三錢三分。
每年俱於糧耗內、帶徵完足。
係兩京會同館者、各差的當人員、限年終起批、解赴兩京兵部交割。
若違限一箇月以裏到部、先將領批人員送問。
各該司府官參行住俸。
係河南、山東、北直隸各驛者、各該巡按禦史每年正月內、差官前去各該司府、領回前銀。
如不該置鋪陳之年、將鋪陳銀兩、扣數寄庫。
其餘工食、草料、馬價、盡數給馬夫收領凡夷人飯食、用糧米一百石。
進貢馬匹、象隻、用草一千束、豆一百石。
本館每年俱申戶部支給 凡接待各王府公差進奏人員、及四夷朝貢使客。
原設馬驢館夫、鋪陳什物、俱有定額。
兵部委官提督點視。
如有馬驢倒死、夫役在逃、鋪陳不整、照例勾解買補。
應合給驛、應得腳力者、填寫勘合、發館起關應付。
其南京會同館、從南京兵部一體委官提督 凡各王府公差人員、及遼東、建州、毛憐、海西等衛女直、朵顏三衛達子、土魯番、撒馬兒罕、哈密、赤斤罕東等衛回回、西番法王、洮岷等處、雲貴、四川、湖廣、土官番人等、俱於北館安頓。
迤北、瓦剌、朝鮮、日本、安南等國、進貢陪臣人等、俱於南館安頓。
四夷使臣、除有例開市交易外、不許往來街市。
交接閒人。
違者將該管人員、參送問罪 凡遇夷人朝貢之時、館夫人等在館供事者、俱懸帶官給火印木牌、照驗出入。
事畢、赴本館交收 幾 聖駕上 及親王之國、隨侍護從人員數多、會同館馬匹不敷。
嘉靖三十九年議準、行取京營騎操馬、揀撥五千匹、各整備鞍轡候用。
隆慶二年上陵、取車二百二十輛、裝載上用什物。
又紅綠車二十七輛、每輛用騾五頭。
議準、暫用各州縣原編防秋車輛。
奏行順天府先動官銀、每騾一頭、給銀五錢、雇用。
事完、行督撫各差禦史查贓罰補還水馬驛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驛、設置馬驢不等。
如衝要去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
其餘雖非衝要、亦係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
十匹。
五匹。
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
中馬一匹、該糧八十石。
下馬一匹。
該糧六十石。
其僉點人戶、先儘各驛附近去處僉點。
如果不敷、許於相鄰府縣點差。
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輳數共當一夫。
其收買馬匹鞍轡氈衫什物、驛夫各照田糧驗數出備 ○一、各驛馬匹、須分上中下三等。
馬膞上懸掛小牌、明寫等第、憑符應付 ○一、各驛馬夫、須置銅鈴。
遇有緊急公務、將懸帶馬上。
前路
在京曰會同館、在外曰水馬驛、並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
其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
至於公文遞送、又置鋪捨以免稽遲。
及應役人等、各有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專一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等項。
合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裡要衝偏僻、量宜設置。
其僉點人夫、設置馬驢船車什物等項、俱有定例。
須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
或差人點視。
不許空歇。
但有人夫馬驢船車什物損壞缺少、將有司並驛所當該官吏坐罪。
仍督併修理補買 ○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
或舊設驛所相離窵遠、往復不便、可以添設。
差人踏勘明白。
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貼說回報。
驗其裡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
移咨工部蓋造衙門。
吏部銓官。
禮部鑄印。
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點 會同館 國初改、南京公館為會同館。
永樂初、設會同館於北京。
三年、併烏蠻驛入本館。
正統六年、定為南北二館。
北館六所。
南館三所。
設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內以副使一員、分管南館。
弘治中、照舊添設禮部主客司主事一員、專一提督 凡館夫。
額設四百名。
南館一百名。
北館三百名。
專造飯食、以供使客。
內順天府所屬、僉充三百四十七名、俱三年一代。
直隸真保等七府、僉充五十三名、俱一年一代。
其法司囚人、問充館夫逃者、就發本館永遠充役 ○弘治十三年奏準、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
另僉解補。
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
違者官吏一體坐罪。
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凡庫子七名、俱大興、宛平、二縣僉充 凡馬驢鋪陳。
本館額設馬一百七十一匹。
派順天府五十三匹、鎮、常、蘇、三府三十二匹、浙江紹興府四匹、江西南昌、撫、信、饒、袁、五府八十二匹。
驢一百三十七頭、俱順天府所屬驗糧編當。
上鋪陳一副、銀十五兩。
每年於上馬、每匹扣銀五兩。
中鋪陳一副、銀十二兩。
每年於中馬、每匹扣銀四兩。
下鋪陳一副、銀九兩九錢九分。
每年於下馬、每匹扣銀三兩三錢三分。
候三年一次行順天府置買。
送部驗中。
發館應用 ○正德四年題準、會同館上馬、每匹馬價、鋪陳、鞍轡、工食、草料等項、共徵銀四十五兩。
中馬、四十一兩。
下馬、三十八兩三錢三分。
南京會同館、及各驛上馬、每匹徵銀四十二兩。
中馬、三十八兩。
下馬、三十五兩三錢三分。
每年俱於糧耗內、帶徵完足。
係兩京會同館者、各差的當人員、限年終起批、解赴兩京兵部交割。
若違限一箇月以裏到部、先將領批人員送問。
各該司府官參行住俸。
係河南、山東、北直隸各驛者、各該巡按禦史每年正月內、差官前去各該司府、領回前銀。
如不該置鋪陳之年、將鋪陳銀兩、扣數寄庫。
其餘工食、草料、馬價、盡數給馬夫收領凡夷人飯食、用糧米一百石。
進貢馬匹、象隻、用草一千束、豆一百石。
本館每年俱申戶部支給 凡接待各王府公差進奏人員、及四夷朝貢使客。
原設馬驢館夫、鋪陳什物、俱有定額。
兵部委官提督點視。
如有馬驢倒死、夫役在逃、鋪陳不整、照例勾解買補。
應合給驛、應得腳力者、填寫勘合、發館起關應付。
其南京會同館、從南京兵部一體委官提督 凡各王府公差人員、及遼東、建州、毛憐、海西等衛女直、朵顏三衛達子、土魯番、撒馬兒罕、哈密、赤斤罕東等衛回回、西番法王、洮岷等處、雲貴、四川、湖廣、土官番人等、俱於北館安頓。
迤北、瓦剌、朝鮮、日本、安南等國、進貢陪臣人等、俱於南館安頓。
四夷使臣、除有例開市交易外、不許往來街市。
交接閒人。
違者將該管人員、參送問罪 凡遇夷人朝貢之時、館夫人等在館供事者、俱懸帶官給火印木牌、照驗出入。
事畢、赴本館交收 幾 聖駕上 及親王之國、隨侍護從人員數多、會同館馬匹不敷。
嘉靖三十九年議準、行取京營騎操馬、揀撥五千匹、各整備鞍轡候用。
隆慶二年上陵、取車二百二十輛、裝載上用什物。
又紅綠車二十七輛、每輛用騾五頭。
議準、暫用各州縣原編防秋車輛。
奏行順天府先動官銀、每騾一頭、給銀五錢、雇用。
事完、行督撫各差禦史查贓罰補還水馬驛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驛、設置馬驢不等。
如衝要去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
其餘雖非衝要、亦係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
十匹。
五匹。
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
中馬一匹、該糧八十石。
下馬一匹。
該糧六十石。
其僉點人戶、先儘各驛附近去處僉點。
如果不敷、許於相鄰府縣點差。
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輳數共當一夫。
其收買馬匹鞍轡氈衫什物、驛夫各照田糧驗數出備 ○一、各驛馬匹、須分上中下三等。
馬膞上懸掛小牌、明寫等第、憑符應付 ○一、各驛馬夫、須置銅鈴。
遇有緊急公務、將懸帶馬上。
前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