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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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
事畢、放回。
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正德四年題準、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題準、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
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
成化七年奏準、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
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
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
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十三年奏準、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題準、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
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禦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隆慶五年議準、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
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準入。
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
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 內府。
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
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
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
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 凡皇城四門廚房。
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
恩軍二百二十五名。
管軍百戶二員。
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
東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九十七名。
管軍百戶一員。
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
西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一百一十名。
管軍百戶一員。
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 ○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
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於在京撥補、共五百名。
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
每直三日、於各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善門灑掃掛燈。
正德二年奏準、不許分送做工、及別項差用。
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糧☆ ○萬曆二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司掛號。
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
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凡牌面。
洪武二十六年定、隨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
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
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
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
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正德四年題準、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
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幹。
某牌、係某軍懸帶。
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
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凡皇城外各鋪。
萬曆十一年議準、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
三年限內、有作踐損壞者、將督鋪指揮等官參治。
仍責令修葺、不許科歛軍人
事畢、放回。
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正德四年題準、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題準、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
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
成化七年奏準、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
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
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
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十三年奏準、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題準、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
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禦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隆慶五年議準、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
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準入。
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
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 內府。
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
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
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
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 凡皇城四門廚房。
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
恩軍二百二十五名。
管軍百戶二員。
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
東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九十七名。
管軍百戶一員。
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
西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一百一十名。
管軍百戶一員。
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 ○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
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於在京撥補、共五百名。
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
每直三日、於各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善門灑掃掛燈。
正德二年奏準、不許分送做工、及別項差用。
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糧☆ ○萬曆二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司掛號。
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
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凡牌面。
洪武二十六年定、隨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
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
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
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
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正德四年題準、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
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幹。
某牌、係某軍懸帶。
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
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凡皇城外各鋪。
萬曆十一年議準、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
三年限內、有作踐損壞者、將督鋪指揮等官參治。
仍責令修葺、不許科歛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