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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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箭者、賞銀一兩。

    馬中二箭三箭、步中一箭者、賞銀四錢。

    或馬中而步不中、或步中而馬不中者、姑免責治。

    若馬箭不中、而步下中三四箭以上者、仍賞銀四錢。

    馬步俱不中者、照例決打。

    若係教師家丁、仍革支月糧一石。

    舞刀鎗鉤鐮。

    上等、賞銀三錢、紅布一疋、折銀三錢。

    次等、賞銀二錢。

    三等、免其責治。

    四等、照例決打。

    次日、總協戎政官、率將佐等官、各具朝服、上表謝恩。

    文武百官、具朝服侍班、行稱賀禮。

    次日、上禦皇極門、賜敕。

    總督戎政捧至綵輿、將士導引至教場開讀。

    即日賞齎將士、並戒罰有差 武舉 武舉之法、試其謀略藝能、列其等第而推用之 累朝選試陞用、法各不同。

    具列於後天順八年、令天下文武衙門、各詢訪所屬官員軍民人等、有通曉兵法、謀勇出眾者、從公保舉。

    從巡撫巡按、會同三司官考試。

    直隸從巡按禦史考試。

    中者、禮送兵部、會同總兵官、於帥府內試策略、教場內試弓馬。

    答策二問、騎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為中式、官量加署職二級。

    旗舍、餘丁、授所鎮撫。

    民、授各衛試經歷。

    俱月支米三石。

    若答策二問、騎中二矢、步中一矢以上者、次之。

    官、量加署職一級。

    旗舍、餘丁、授冠帶總旗。

    民、授各衛試知事。

    俱月支米二石。

    並送京營、量用把總管隊聽調、有功照例陞賞 ○弘治六年定、武舉試策二道。

    文理優、韜略熟、及射中式者、陞二級。

    文不甚優、射雖偶中、止陞一級。

    雖善行文、射不中式、及射雖合式、策不佳者、俱暫黜以候再試。

    中者、送團營、或分送各邊、俱贊畫、或把總、或守備城堡、免令管隊。

    後每六年九月一次考試。

    軍衛有司、果有才堪應舉者、聽於應試之期、禮送赴部。

    考退生員、並曾經問斷、行止有虧者不許。

    凡再試不中者、發回原籍、供本等職役。

    後又令先策略、後弓馬。

    如策不佳、即不許騎射。

    或答策雖佳、不能騎射者、亦黜。

    後又令中式舉人、添支月米、遇陞用之日、即與住支 ○十七年奏準、武舉三年一次舉行。

    一日答策、次日射箭。

    考試策略弓馬俱畢、中式者、照例擬陞。

    仍將中試姓名、倣文舉事例、出榜賜宴。

    俱送團營聽用。

    願回原籍者、許撫按官推選軍政 ○正德三年奏準、武舉開科之年、預行兩京、並十三省各衙門、曉諭各色人等、如有究極韜略、精通武藝、身家無礙者、許各赴所在官司投報。

    俱從撫按官、公同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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