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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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題準、五城兵馬司、凡遇在京各衙門詞訟、係幹營操官軍、除人命強盜重情外。

    其餘小事輕犯、或幹證應審、俱要具申該營、散拘審問、早為發落。

    毋得輕易監禁、緻妨差操。

    違者、聽兵部及戎政大臣參究 ○四十二年題準、五城、及在外附近府州縣、以後京營官軍、正身免其民差。

    戶下餘丁、照丁派差。

    如犯人命強盜重情、及戶婚田土、正犯應該對理者、一面提問、一面行營、轉行戶部暫扣月糧、聽候發落。

    若止因牽告幹證、不許一概監禁 ○又議準、京營將官有犯奸贓、各該衙門、會同戎政衙門、查究明白、方許參提 ○四十三年題準、京營軍士、刁潑成風、藐視將領、投帖訐告。

    甚至兵馬司輒行拘執、弓兵番子淩虐百端。

    今後軍士敢有仍蹈前非者、拏問重究。

    將領貪婪失職、戎政大臣、巡視科道、不時論劾。

    不得輕準軍士告詞、有傷大體 ○萬曆三年題準、京營號頭指揮等官、但有幹連官軍、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

    不許擅自勾問。

    其軍職並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 凡犒賞將士。

    嘉靖三十二年、令各邊將官、見在京營者、每月給米五石、養贍家口。

    在京軍官、不許混支 ○又奏準、戶部徵收京營草場子粒銀兩、共一萬三千五百兩有零。

    今後每年徵解兵部貯庫。

    按季聽戎政大臣印信手本到部、關支前去、賞軍等用。

    按季將收放數目、填造文冊、一樣二本。

    一送兵部。

    一送科道查考 ○四十三年議準、邊方調赴京營、管領家丁千總等官、許於節年官軍逃故扣除糧內、月支米三石、戰馬料草、於扣省料內支給 ○隆慶二年題準、戎政大臣將營中各項銀兩、仍入庫收貯。

    就於營操官內、選擇廉幹者一人、專司其事。

    凡遇犒賞公費、量數給發。

    其樁朋銀兩、依期呈報戎政衙門貯庫。

    季終、差官類解太僕寺庫。

    仍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記錢糧。

    如有侵漁、聽巡視科道不時參論 ○五年題準、營中子粒銀兩、俱要責令該管官員、赴巡視科道官掛號、方許支用、有那借隱匿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營馬查點。

    宣德九年、命兵部官同禦史給事中、點視征操馬匹。

    借點、及借與者、共追馬一匹。

    馬無見在、及隱瞞不報者、查追。

    仍勘其冒支草料、加倍追納 ○嘉靖元年題準、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裏出首、免其送問、發營差操。

    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拏到官、俱送法司問罪。

    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官免降級。

    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

    若官軍偶因馬匹病死、慛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照常發落 ○十三年題準、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

    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

    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餧。

    仍嚴禁餧糟、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三十年議準、令太僕寺少卿、每月三次赴教場點驗各營馬匹。

    分別三等。

    上臕、中臕者、聽令領養。

    無臕馬匹、責治本軍。

    其副參佐擊坐營號頭把總等官、務要嚴督各軍、禁革剋削草料、雇借騎馱等弊。

    年終、照例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者、該營官送問。

    七匹以上者、罰治。

    全無倒失者、量加犒賞。

    其樁朋銀兩、照例按季造冊送部、查算明白、用印鈐記、轉送戶部臨倉扣糧 ○萬曆三年題準、太僕寺調取寄養馬、轉行提督京營馬政少卿、會同兵部委官、公同兌給缺馬官軍領騎。

    完日、將兌給過馬匹毛齒、官軍姓名、造冊呈部查考。

    仍行總督大臣、查照原議、每年終、行令各營將領、備查缺馬數目、造冊送部、以憑行寺補給。

    永為定例 ○四年題準、每上半年於住操之時、看驗一次。

    下半年於印烙之時、照舊規稽查。

    通行部寺科道各官、會同五軍巡捕等、各營馬匹、通行檢驗一次。

    瘠損者懲治。

    老弱者變賣。

    屢懲不悛者、轉兌別軍、本軍從重究治、以示懲戒。

    該寺仍將驗烙過各項馬匹數目、造冊奏繳。

    青冊送部查考 凡營馬、草料。

    嘉靖七年議準、京營將官、本身暨征馬匹、按月關支料草各一分 ○十三年題準、團營馬匹、敕令戶部將存操馬匹、再添三箇月草。

    下場馬匹、再添六箇月料、三箇月草。

    通融放給、以彀一年之用 ○二十一年題準、將二官廳、並十二營馬匹、除冬春料豆、本折照舊關支外。

    其夏秋料豆、原議本折關支、內折色每石量增銀五分、共銀三錢。

    草束、除本色照舊關支外。

    其餘該支折色之月、量增銀五分、共銀三錢、按月關給 將軍營 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

    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其例具後計開見在營官勇士 坐營指揮四員 勇士五千四百三名 凡大漢將軍選補。

    弘治四年奏準、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

    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

    其將軍、務要身長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方許收用 ○近例將軍有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官、並管領將軍官選補 ○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並管領將軍官揀選去留。

    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推補。

    大漢將軍有缺、除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

    如隨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凡將軍替補。

    嘉靖三年議準、將軍上直侍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舊例繼補。

    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

    不許將房族人等收補 ○二十四年題準、選退將軍兒男、查係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

    不及年分者、止與力士。

    著為定規 ○二十七年題準、選退將軍兒男、改充力士者、照校尉例、止許補當一輩 ○萬曆二年題準、錦衣衛將軍、千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

    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

    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

    俱止準一輩。

    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永行遵守 凡將軍清查。

    嘉靖九年、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清查見役將軍。

    若有虛冒買閒等弊、具奏處治 凡將軍在逃。

    正德七年奏準、在逃三箇月以裏、不曾拐馬、許其首復。

    拐馬者、調衛。

    若過限外、不許首復原役 四衛營 騰驤左等四衛勇士、軍人、餘丁、別為一營。

    從禦馬監官提督操練。

    其坐營等官、並於四衛指揮等官推選。

    其初以處迤北回還者。

    後多以買馬投役。

    弘治末年、奉命清查、冒濫頓減。

    正德間、漸增至一萬五千。

    嘉靖初、特定額數、為五千四百三名。

    除隨駕擺列、例用五千三百三十名。

    其餘以備逃亡事故之數。

    後該監累乞收補、不允。

    命仍照初例、如數補足原額。

    不許違 旨奏擾。

    至今遵守雲 計開見在官軍 坐營指揮四員 官舍旗軍六千五百四十九員名 凡軍士收補。

    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軍餘民人、俱收充禦馬監勇士 ○成化年間、令兵部秀官一員、驗軍食糧。

    凡在京各監局、並四衛勇士軍人、俱要審驗著實、方許食糧 ○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例不清勾。

    若戶丁告補者、查無詐冒、方許收役 凡軍士清查。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侍郎、會同科道官、清查四衛軍士。

    今後、遇有進充、及補役、復役、俱有兵部審勘驗發、方許收糧。

    如有作弊、本身、並該管官旗、問調南方極邊衛分 ○正德十六年詔、四衛勇士、除弘治十八年經兵部科道清查、見役正數、並事故外。

    其餘詭名冒籍、未經裁革、仍又夤緣回衛、虛掛名額者、各照原擬、軍發原衛、民丁發在京缺軍衛分、各充軍役、食糧差操。

    以後勇士替補、照例開送兵部委官處驗過、方許收糧 ○嘉靖八年奏準、清查過四衛勇士、備行該監、並騰驤左等四衛、將應存留者、照舊食糧差操。

    內有年老無子、身終之日、即與開除名伍。

    應候缺者、如遇事故缺伍、除迤北回還親生子除勘無違礙、徑令替補外。

    其餘進充勇士、缺至十人之上。

    該衛即申兵部知會。

    先儘見故子孫方許將候缺人役、開送兵部驗軍主事、從實揀選年力精壯者、照名充補、俱止終本身。

    如候缺人役、充補已盡、又有事故缺伍、仍照前例、再行揀選收用。

    其應該革退、若願投軍者、行委驗軍主事、驗係壯丁、查發缺軍衛所充軍。

    仍送神機三千五軍等營操備 ○又議準、騰驤左等四衛官旗勇士軍人、行點軍科道官、照例點閘 ○三十年議準、將四衛營軍士、通行查勘。

    有影射占役者、盡數退出、赴營操備。

    詭名冒糧者、悉行裁革。

    有馬軍人倒失馬匹、照三大營軍士、一體追納樁朋銀兩 ○四十三年議準、行禦馬監太監、將應操軍士、如法訓練。

    果有成效、聽兵部將原缺人役、陸續驗補。

    樁朋子粒錢糧、仍聽科道查理 ○隆慶元年題準、騰驤等四衛勇士、查照嘉靖八年事例、請敕兵部侍郎、會同禦馬監、巡視京營科道、逐一清查、不許詭名頂替、虛糜糧食 ○萬曆二年議準、各營見操軍勇、務令一一著伍。

    影射者、聽巡視科道參究 凡軍士撥役。

    嘉靖八年奏準、禦馬監役使軍伴勇士。

    掌印太監、撥與五十名。

    內勇士十名。

    軍伴四十名。

    坐營太監、每員三十名。

    內勇士六名。

    軍伴二十四名。

    僉書太監、每員十八名。

    內勇士四名。

    軍伴十四名。

    左右少監、每員十二名。

    內勇士三名。

    軍伴九名。

    左右監丞、每員十名。

    內勇士二名。

    軍伴八名。

    坐營都指揮、每員止軍伴十名。

    典簿、並不僉書太監、每員軍伴六名。

    不僉書左右少監、並把總指揮、每員軍伴五名。

    不僉書左右監丞、每員軍伴四名。

    掌司房長隨內使、每員軍伴三名。

    內官長隨、內使、奉禦、每員軍伴二名。

    長隨內使、並管隊官、軍伴一名。

    前項勇士軍伴、俱行兵部驗軍主事、查照議定名數、就行騰驤左等四衛、撥與應用 凡營官推補。

    嘉靖四十三年議準、行禦馬監太監、將四衛營中軍坐營等官、從公推舉 ○萬曆二年議準、勇士四衛二營、各裁坐營官二員。

    止選留二員、令其統領開操。

    除直宿外、餘日著實訓練 ○三年題準、四衛營坐營官缺、推補原屬兵部、於四衛指揮等官內選用。

    其禦馬監官、止提督操練、不得幹預。

    止聽其開具相應官員、送部查訪、疏請。

    如或不堪、聽於京營大號頭中軍千總、及京衛掌印官內、另選廉幹官、照缺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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