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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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附近衛所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回衛還職。
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
其旗合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
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三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罪開伍。
餘功、照例加陞。
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
止照前擬開贖。
餘功扣賞。
永不許復○嘉靖二十六年題準、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丁奉例立功外。
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準錄論 ○二十七年題準、軍職免死充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
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始陞授小旗。
再次斬獲、以漸遞加。
率領家丁斬獲者、照依領軍官例陞級。
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
如大虜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
總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
不在此限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職問擬終身充軍、已到衛所著伍立功者、俱照舊例、贖復原職。
其獲功多者、止扣算加賞。
不許再行議陞。
永遠充軍、不拘已未發遣、一概不準贖罪。
若果有勇力超眾、真能臨陣破敵、擒斬有功者、候巡按禦史覈實、照軍人斬首例、以次加陞。
即注充發衛所。
不許援引終身軍例、告回原籍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
正德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監歷事、就與上選。
二級者、就與選用。
歷滿上選、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
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加一級。
若選期已到者、於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
中間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準論。
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準令入監。
二級者、免其入監歷事、就與上選。
給引照回。
增廣、附學、獲功二級、準令入監。
一級、準令補廩。
不願候補者、準與冠帶榮身。
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
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
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加二級。
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就撥見役。
二級者、免役、起送辦事。
見役、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辦事。
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
吏典、獲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
初考役滿、免轉參。
二考役滿、免辦事。
辦事聽撥、免當該。
二級、各遞加。
其辦事、一級、免當該。
二級、免考試。
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照回。
省祭本等資格選用。
二級者、就與選用。
若轉參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準論。
以上各項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
若餘功、加署一級。
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
或有二署級者、準作實授一級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濟軍者。
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賞。
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萬曆四年議定、鄉官舉人監生生員。
省祭吏承人等、統率鄉夫殺賊、設謀出奇調度、及親自臨陣斬獲首級者、照例一體陞賞 凡土官有功、無陞例。
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
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擒獲奸細。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擒獲真正奸細一名者。
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
賞銀十兩。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
潛為內應者。
全家處死 凡陣亡。
洪武十九年令、從征官沒於陣所者、子孫襲職、陞一等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五年令、自已獲功該陞、而同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於見存之人、通論陞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嘉靖七年題準、武職陣亡無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
將陣亡所陞之級。
追贈陣亡之人 ○三十年題準、凡陣亡者、免行勘 ○萬曆四年題準、指揮使陣亡者、除給卹典、襲祖職外。
仍取次男、或次孫、一人、與做冠帶總旗。
查係生前有功、死難獨慘者、與做試百戶。
俱世襲 ○五年題準、旗軍舍餘、陣亡無子者、照武職官例、追贈一級。
★舍餘軍丁、贈冠帶小旗。
小旗、贈冠帶總旗。
總旗、贈試百屍☆不許同籍併功 凡奇功陣亡。
成化十四年題準、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
子孫襲陞三級。
仍立祠、加祭、廕子。
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立有奇功、襲陞二級。
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一級凡夜不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
成化六年、令陞賞依陣亡例。
奪去馬匹免追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哨探被殺夜不收子孫、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
不必再行查勘。
優恤銀兩、照例速給。
如無子孫者、官為歛葬。
每年終、都司官於鎮城無祀壇內緻祭 凡文官陣亡。
贈諡、祭葬、立祠、廕子、移咨禮部。
取自上裁 凡查覈功次。
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係一日一處者、方準如例陞級。
若係一日一處之數、止擬一級。
其餘給賞 ○嘉靖十四年議準、今後凡遇各邊獲功。
巡撫官務即委該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即便如式造冊 ○四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今後勘報功次。
大功、限兩月以裏。
小功、限一月以裏不許稽遲 ○隆慶五年題準、如遇大舉官軍交戰。
巡按禦史移住近地、督併稽查。
零騎對敵斬獲、該道親臨紀驗是否真正、仍查對食糧文冊、有無姓名。
無名者、即係買冒、革祿不敘。
仍行究遣。
如遇家丁隨征獲功者、務審原係何衛所軍民舍餘、今頂何軍名糧、及將陣亡員役、有無兄弟子孫、各明註本名腳下、造冊。
一留備照。
一繳部。
兵部查覈明實、覆請陞賞。
隨將應陞官旗、一面移文該府、照舊將勘合徑行各該都司衛所、遵照給帖。
一面備細開咨都察院、轉行原勘禦史、查對原冊相同、方準授職。
以後告併斬首陣亡功級。
但係年遠、不係已名、或故祖父名者、備查案冊無名、即係詐冒、俱不準理 ○六年題準、九邊官軍、獲有擒斬功次。
本處巡按禦史、速行覈實。
一面查收貯庫撫按贓罰、或別項應動銀兩、就將願賞者、照數給賞。
一面速將覈冊、奏繳兵部、即行題請陞賞。
候禮部送銀到部。
兵部即便差官齎送、以補前數。
其一應動支補還出入之數、俱聽巡按禦史徑自查理、造冊交代。
督撫官
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
其旗合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
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三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罪開伍。
餘功、照例加陞。
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
止照前擬開贖。
餘功扣賞。
永不許復○嘉靖二十六年題準、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丁奉例立功外。
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準錄論 ○二十七年題準、軍職免死充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
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始陞授小旗。
再次斬獲、以漸遞加。
率領家丁斬獲者、照依領軍官例陞級。
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
如大虜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
總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
不在此限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職問擬終身充軍、已到衛所著伍立功者、俱照舊例、贖復原職。
其獲功多者、止扣算加賞。
不許再行議陞。
永遠充軍、不拘已未發遣、一概不準贖罪。
若果有勇力超眾、真能臨陣破敵、擒斬有功者、候巡按禦史覈實、照軍人斬首例、以次加陞。
即注充發衛所。
不許援引終身軍例、告回原籍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
正德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監歷事、就與上選。
二級者、就與選用。
歷滿上選、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
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加一級。
若選期已到者、於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
中間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準論。
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準令入監。
二級者、免其入監歷事、就與上選。
給引照回。
增廣、附學、獲功二級、準令入監。
一級、準令補廩。
不願候補者、準與冠帶榮身。
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
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
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加二級。
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就撥見役。
二級者、免役、起送辦事。
見役、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辦事。
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
吏典、獲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
初考役滿、免轉參。
二考役滿、免辦事。
辦事聽撥、免當該。
二級、各遞加。
其辦事、一級、免當該。
二級、免考試。
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照回。
省祭本等資格選用。
二級者、就與選用。
若轉參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準論。
以上各項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
若餘功、加署一級。
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
或有二署級者、準作實授一級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濟軍者。
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賞。
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萬曆四年議定、鄉官舉人監生生員。
省祭吏承人等、統率鄉夫殺賊、設謀出奇調度、及親自臨陣斬獲首級者、照例一體陞賞 凡土官有功、無陞例。
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
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擒獲奸細。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擒獲真正奸細一名者。
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
賞銀十兩。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
潛為內應者。
全家處死 凡陣亡。
洪武十九年令、從征官沒於陣所者、子孫襲職、陞一等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五年令、自已獲功該陞、而同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於見存之人、通論陞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嘉靖七年題準、武職陣亡無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
將陣亡所陞之級。
追贈陣亡之人 ○三十年題準、凡陣亡者、免行勘 ○萬曆四年題準、指揮使陣亡者、除給卹典、襲祖職外。
仍取次男、或次孫、一人、與做冠帶總旗。
查係生前有功、死難獨慘者、與做試百戶。
俱世襲 ○五年題準、旗軍舍餘、陣亡無子者、照武職官例、追贈一級。
★舍餘軍丁、贈冠帶小旗。
小旗、贈冠帶總旗。
總旗、贈試百屍☆不許同籍併功 凡奇功陣亡。
成化十四年題準、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
子孫襲陞三級。
仍立祠、加祭、廕子。
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立有奇功、襲陞二級。
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一級凡夜不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
成化六年、令陞賞依陣亡例。
奪去馬匹免追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哨探被殺夜不收子孫、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
不必再行查勘。
優恤銀兩、照例速給。
如無子孫者、官為歛葬。
每年終、都司官於鎮城無祀壇內緻祭 凡文官陣亡。
贈諡、祭葬、立祠、廕子、移咨禮部。
取自上裁 凡查覈功次。
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係一日一處者、方準如例陞級。
若係一日一處之數、止擬一級。
其餘給賞 ○嘉靖十四年議準、今後凡遇各邊獲功。
巡撫官務即委該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即便如式造冊 ○四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今後勘報功次。
大功、限兩月以裏。
小功、限一月以裏不許稽遲 ○隆慶五年題準、如遇大舉官軍交戰。
巡按禦史移住近地、督併稽查。
零騎對敵斬獲、該道親臨紀驗是否真正、仍查對食糧文冊、有無姓名。
無名者、即係買冒、革祿不敘。
仍行究遣。
如遇家丁隨征獲功者、務審原係何衛所軍民舍餘、今頂何軍名糧、及將陣亡員役、有無兄弟子孫、各明註本名腳下、造冊。
一留備照。
一繳部。
兵部查覈明實、覆請陞賞。
隨將應陞官旗、一面移文該府、照舊將勘合徑行各該都司衛所、遵照給帖。
一面備細開咨都察院、轉行原勘禦史、查對原冊相同、方準授職。
以後告併斬首陣亡功級。
但係年遠、不係已名、或故祖父名者、備查案冊無名、即係詐冒、俱不準理 ○六年題準、九邊官軍、獲有擒斬功次。
本處巡按禦史、速行覈實。
一面查收貯庫撫按贓罰、或別項應動銀兩、就將願賞者、照數給賞。
一面速將覈冊、奏繳兵部、即行題請陞賞。
候禮部送銀到部。
兵部即便差官齎送、以補前數。
其一應動支補還出入之數、俱聽巡按禦史徑自查理、造冊交代。
督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