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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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三人為從、斬首一顆。
為首、量賞。
為從、不賞 凡斬獲番賊領軍官。
萬曆三年題準、千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三十名顆、陞一級。
領一千人者、六十名顆、陞一級。
把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十五名顆、陞一級。
領一千人者、三十名顆、陞一級。
俱至三級而止。
除參遊以上不許報功外。
其千把總等官、果係奮勇當先、親自擒斬、紀功官隨軍紀驗明白者、一體敘論 凡南方蠻賊。
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
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
不陞 ○正德十六年題準、兩廣等處。
一人擒斬三名顆、至五名顆、俱陞實授一級。
不賞。
六名顆以上、亦止陞一級。
★近陞二級☆仍計餘功加賞。
不及數者不陞 ○嘉靖十二年題準、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
二名顆以下者、量賞。
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 ○萬曆四年議定、征山斬從賊首一顆、賞銀一兩。
生擒者、二兩。
不願賞者、每三功、當一級。
斬有名小賊首一顆、賞銀十兩。
生擒者、一十五兩。
不願賞者、每二功、當一級。
若斬奏內有名大賊首者、賞銀二十兩。
生擒者、三十兩。
不願賞者、陞實授一級 凡斬獲苗蠻山賊領軍官。
正德十六年題準、領軍領哨把總等官、部下擒斬一百名顆、陞署一級。
三百名顆、陞實授一級。
俱不賞。
四百名顆以上、亦陞一級。
仍計餘功加賞。
不及數者、不陞 ○萬曆十一年議準、雲南夷賊窺犯、擒斬功次、照倭功事例陞賞 凡倭賊。
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
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
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
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嘉靖三十五年議準、凡水陸主客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三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
獲真倭從賊一名顆、并陣亡者、陞實授一級。
不願者、賞銀五十兩。
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
不願者、賞銀二十兩。
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沈溺船隻、或追逐登山、使賊不得近港。
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得登岸。
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緻被禍。
或所部兵少、而擒斬多者。
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定、賊七八百人、至千人、船十餘隻、至二三十隻、擒斬有名大賊首一名顆。
陞實授三級。
不願陞、賞銀一百五十兩。
擒斬真倭從賊一名顆。
陞實授一級。
不願陞、賞銀五十兩。
擒斬漢人脅從賊一名顆。
陞署職一級。
不願陞、賞銀二十五兩。
若二名顆者、當一級。
以上為第一等。
須賊勢大舉、血戰成功者、方許開列。
其餘不得擅擬。
賊至三百人之外、船至五隻以上、擒斬賊首一名顆者。
陞實授一級。
獲真倭從賊一名顆。
賞銀十五兩。
每三名顆、當一級。
不及數者、給賞。
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賞銀十兩。
多者、加賞。
不陞。
以上為第二等。
須對陣擊殺、兩相鏊戰者、方許開列。
如賊不過百餘人、船不過一兩隻、賊首不過一船、立能斬獲一名顆者、賞銀十五兩。
真倭從賊一名顆、十兩。
漢人脅從賊一名顆、五兩。
通不議陞。
以上為第三等 凡斬獲倭賊領軍官。
武官自守備把總以下、文官自海防民兵同知以下、所領五百人、部下臨陣斬獲倭賊五名顆、陞一級。
十名顆、加一級。
領一千人者、五名顆、陞署一級。
十名顆、陞實授一級。
二十名顆、加一級。
俱至三級而止 ○萬曆二年題準、海洋征戰、部下擒斬百名三百名以上、如苗蠻山賊例、不論海賊倭賊、勘是奇功、與世襲。
功非奇者、照常陞賞 ○三年題準、都司參遊守備以上、仍前不許報功。
若把總以下將領、果能身先士卒、破敵摧鋒、斬獲首功、為眾知見者、準照級陞賞 ○十二年題準、部功照獲功難易、扣數陞賞。
仍依北虜例、領兵官不得自報首功。
部下應陞職級、止終本身。
以前陞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 凡奪回被虜人口。
萬曆四年議定、無論水陸官軍、但有臨陣擊敗賊夥、奪回被虜男子、成丁強壯者、每名、賞銀一兩。
十五歲以下、并婦女、每名、賞銀五錢。
通計部下奪回被虜、至一百名口者、本管將官、守備以上、陞署一級。
三百名口以上、實授一級。
不及數者、不陞 反賊功次★流賊附☆ 凡內地反賊。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六名顆、陞一級。
至十八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流賊。
正德七年題準、一人為首、一人為從、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為從者、給賞。
就陣擒斬以次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十兩。
為從者、量賞。
就陣擒斬從賊三名顆。
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十五兩。
為從者、給賞。
緝獲者、不在此例。
就陣擒斬從賊一名顆、為首者、賞銀五兩。
二名顆、為首者、賞銀十兩。
為從者、量賞。
緝獲者、不在此例。
前項功次、係一人自擒斬、不分首從、照前陞賞。
六名顆以上、至九名顆者、止陞實授二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不及六名顆者、除實授一級外。
扣筭賞銀。
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為從、共斬賊級一顆者、不必分別首從、共賞銀五兩均分。
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七兩。
一人擒斬隨從賊人十五六歲幼小首級一名顆者、量賞。
二名顆、給賞。
三名顆者、加賞。
當先破敵被傷者、給賞。
其不係臨陣、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
二名顆者、賞銀八兩。
三名顆者、賞銀十二兩。
四名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賞。
一人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為從、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
不分首從均分 ○又題準、斬割耳記一副者、量賞。
二副者、給賞。
三副者、陞署一級、世襲。
若耳記二副、又有首級一顆、或二顆者、俱陞署一級、世襲。
不賞。
斬割耳記四副者、及二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一顆者、俱陞實授一級。
世襲。
不賞。
斬割耳記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首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量賞。
斬割耳記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三顆者、或二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襲。
不賞。
斬割耳記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三顆、或三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
為首、量賞。
為從、不賞 凡斬獲番賊領軍官。
萬曆三年題準、千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三十名顆、陞一級。
領一千人者、六十名顆、陞一級。
把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十五名顆、陞一級。
領一千人者、三十名顆、陞一級。
俱至三級而止。
除參遊以上不許報功外。
其千把總等官、果係奮勇當先、親自擒斬、紀功官隨軍紀驗明白者、一體敘論 凡南方蠻賊。
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
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
不陞 ○正德十六年題準、兩廣等處。
一人擒斬三名顆、至五名顆、俱陞實授一級。
不賞。
六名顆以上、亦止陞一級。
★近陞二級☆仍計餘功加賞。
不及數者不陞 ○嘉靖十二年題準、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
二名顆以下者、量賞。
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 ○萬曆四年議定、征山斬從賊首一顆、賞銀一兩。
生擒者、二兩。
不願賞者、每三功、當一級。
斬有名小賊首一顆、賞銀十兩。
生擒者、一十五兩。
不願賞者、每二功、當一級。
若斬奏內有名大賊首者、賞銀二十兩。
生擒者、三十兩。
不願賞者、陞實授一級 凡斬獲苗蠻山賊領軍官。
正德十六年題準、領軍領哨把總等官、部下擒斬一百名顆、陞署一級。
三百名顆、陞實授一級。
俱不賞。
四百名顆以上、亦陞一級。
仍計餘功加賞。
不及數者、不陞 ○萬曆十一年議準、雲南夷賊窺犯、擒斬功次、照倭功事例陞賞 凡倭賊。
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
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
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
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嘉靖三十五年議準、凡水陸主客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三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
獲真倭從賊一名顆、并陣亡者、陞實授一級。
不願者、賞銀五十兩。
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
不願者、賞銀二十兩。
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沈溺船隻、或追逐登山、使賊不得近港。
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得登岸。
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緻被禍。
或所部兵少、而擒斬多者。
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定、賊七八百人、至千人、船十餘隻、至二三十隻、擒斬有名大賊首一名顆。
陞實授三級。
不願陞、賞銀一百五十兩。
擒斬真倭從賊一名顆。
陞實授一級。
不願陞、賞銀五十兩。
擒斬漢人脅從賊一名顆。
陞署職一級。
不願陞、賞銀二十五兩。
若二名顆者、當一級。
以上為第一等。
須賊勢大舉、血戰成功者、方許開列。
其餘不得擅擬。
賊至三百人之外、船至五隻以上、擒斬賊首一名顆者。
陞實授一級。
獲真倭從賊一名顆。
賞銀十五兩。
每三名顆、當一級。
不及數者、給賞。
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賞銀十兩。
多者、加賞。
不陞。
以上為第二等。
須對陣擊殺、兩相鏊戰者、方許開列。
如賊不過百餘人、船不過一兩隻、賊首不過一船、立能斬獲一名顆者、賞銀十五兩。
真倭從賊一名顆、十兩。
漢人脅從賊一名顆、五兩。
通不議陞。
以上為第三等 凡斬獲倭賊領軍官。
武官自守備把總以下、文官自海防民兵同知以下、所領五百人、部下臨陣斬獲倭賊五名顆、陞一級。
十名顆、加一級。
領一千人者、五名顆、陞署一級。
十名顆、陞實授一級。
二十名顆、加一級。
俱至三級而止 ○萬曆二年題準、海洋征戰、部下擒斬百名三百名以上、如苗蠻山賊例、不論海賊倭賊、勘是奇功、與世襲。
功非奇者、照常陞賞 ○三年題準、都司參遊守備以上、仍前不許報功。
若把總以下將領、果能身先士卒、破敵摧鋒、斬獲首功、為眾知見者、準照級陞賞 ○十二年題準、部功照獲功難易、扣數陞賞。
仍依北虜例、領兵官不得自報首功。
部下應陞職級、止終本身。
以前陞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 凡奪回被虜人口。
萬曆四年議定、無論水陸官軍、但有臨陣擊敗賊夥、奪回被虜男子、成丁強壯者、每名、賞銀一兩。
十五歲以下、并婦女、每名、賞銀五錢。
通計部下奪回被虜、至一百名口者、本管將官、守備以上、陞署一級。
三百名口以上、實授一級。
不及數者、不陞 反賊功次★流賊附☆ 凡內地反賊。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六名顆、陞一級。
至十八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流賊。
正德七年題準、一人為首、一人為從、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為從者、給賞。
就陣擒斬以次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十兩。
為從者、量賞。
就陣擒斬從賊三名顆。
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十五兩。
為從者、給賞。
緝獲者、不在此例。
就陣擒斬從賊一名顆、為首者、賞銀五兩。
二名顆、為首者、賞銀十兩。
為從者、量賞。
緝獲者、不在此例。
前項功次、係一人自擒斬、不分首從、照前陞賞。
六名顆以上、至九名顆者、止陞實授二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不及六名顆者、除實授一級外。
扣筭賞銀。
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為從、共斬賊級一顆者、不必分別首從、共賞銀五兩均分。
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願陞者、賞銀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七兩。
一人擒斬隨從賊人十五六歲幼小首級一名顆者、量賞。
二名顆、給賞。
三名顆者、加賞。
當先破敵被傷者、給賞。
其不係臨陣、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
二名顆者、賞銀八兩。
三名顆者、賞銀十二兩。
四名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不賞。
一人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為從、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
不分首從均分 ○又題準、斬割耳記一副者、量賞。
二副者、給賞。
三副者、陞署一級、世襲。
若耳記二副、又有首級一顆、或二顆者、俱陞署一級、世襲。
不賞。
斬割耳記四副者、及二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一顆者、俱陞實授一級。
世襲。
不賞。
斬割耳記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首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
量賞。
斬割耳記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三顆者、或二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襲。
不賞。
斬割耳記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三顆、或三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