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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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養。
入大選。
應襲人殘疾者、舊官、依洪武六年例。
新官、給全俸。
入大選。
不限年歲。
母女支優養者、新舊官俱入大選。
妻不準。
繼母與嬸優養、視妻例、月支米二石。
若武職故、其子優給亦故、戶無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優養 ○正德二年奏準、軍職故絕、遺所生女殘疾、不能適人、願守父墳靈者、月給米一石終身 ○又例、凡軍職故絕、雖使女所生女、及故官生母、雖非父正妻、亦各月給米一石終身 ○嘉靖六年奏準、各衛故官、優養親母、親女、月支米五石者、給本色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二石、折鈔四十貫 ○十年題準、軍職繼妻、照正妻例優養 ○三十二年議準、軍職年不及六十者、查無殘疾、不準優養 ○又例、應襲舍人病故、其妻月給米一石優養。
有就科貢出身、歷官後故絕、遺下妻女、亦照武職例優養 ○凡軍職并舍人故絕、遺下母妻等項、例該優養者、雖病故係十年之外、比與授職兒男不同、保勘無礙、俱準優養 ○萬曆十二年題準、舊官、仍給全俸優養。
殘疾舍人、未犯罪名、月支米三石優養。
候身終日住支 凡大漢將軍、試百戶、老疾、無替役者、弘治八年奏準、放回優養。
仍免戶男一丁雜差 凡達官病故、無應襲而有正妻者。
天順元年、令月支米一石、優養終身 ○成化三年奏準、達旗人等故絕、遺有母妻、亦如前例 凡來降夷目。
景泰三年、令歿於王事、兒男幼小者、準紀錄。
月給養贍米二石。
候出幼著役。
其在京病故者、亦準紀錄、月給米一石 貼黃 國初、置軍職黃簿、以便稽考。
永樂後、委官清理、事例甚詳。
按職掌。
有缺官條、今不行其更名復姓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寫黃續黃例。
凡除官、開寫年籍、從軍腳色、赴內府清理明白寫黃。
仍寫內外貼黃、與正黃、關防走號合同、請寶鈐記。
正黃、送銅櫃收貯。
內外黃、各置文簿附貼、亦於內府收掌。
遇有陞調襲替官員。
次日即具陞轉襲替緣由奏聞。
貼揭續附。
如有事故、亦須總為置簿、揭下附貼以憑稽考 ○永樂以後續定清黃例。
凡武職除授後、有陞調襲替及降調減革等項。
每三歲、一次清理。
以兵部侍郎一員、總其事。
都禦史一員、主糾察。
翰林官一員、主編纂。
兵部仍委主事一員管理。
取撥監生辦事官吏供用。
將清黃之歲。
預行在京衛所、在外各都司衛所、令各具親供申部、以憑清理 ○一取送到各官親供、類見都司衛所抄出所供緊關大略。
將類進貼黃舊冊、照名挨查。
如貼黃有名、與今供腳色相同者、銷作重名。
其不同者、謄出 ○一取謄出親供。
於歷年征克冊內、查所供征克地方。
於誥敕簿內、查所供受過誥敕。
於選簿、及陞除冊內、查所供除授年月職事。
仍將舊貼黃對款通查。
供報明白者、照例繕寫。
若有漏報父兄本身舊名、及調守衛所從軍征克地方年月不同、或給授誥敕、不供流官世襲者。
依舊貼黃添改。
有供除授職名、與原除日期不同者。
依選簿陞除冊改正。
若親供詳細、而貼黃不開。
或親供流官、而貼黃作世襲。
親供調權試職、而貼黃作流官。
或貼黃歸附年深、而親供年淺之類。
並依親供寫黃 ○一若有詐冒情弊。
或以流官、作世襲。
試職、署職、作實授。
或應襲一輩、而冒襲二輩。
或應減革、而未經減革。
或總小旗妄引事例、未經併鎗。
或調守衛所年月、空歇不明等項。
難以寫黃者。
俱駁出、造冊照問。
俟繳報另行 ○一各官繳到回報照問腳色、須將原照問總冊查對。
如回稱拘收誥敕者、須開是何年月衛所拘收。
給還誥敕係千戶者、須開寫正副。
稱父及伯叔兄弟者、須開各人姓名。
稱病故者、須開本官有無子孫承襲。
合拘收誥敕者、須開本官父祖姓名、衛所職事、誥敕道數字號、以憑燒燬。
有重受誥敕、須開曾無燒燬拘收緣故。
凡查對明白、然後寫黃 ○一寫大黃。
備開腳色。
凡姓名、舊名、年甲、貫址
入大選。
應襲人殘疾者、舊官、依洪武六年例。
新官、給全俸。
入大選。
不限年歲。
母女支優養者、新舊官俱入大選。
妻不準。
繼母與嬸優養、視妻例、月支米二石。
若武職故、其子優給亦故、戶無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優養 ○正德二年奏準、軍職故絕、遺所生女殘疾、不能適人、願守父墳靈者、月給米一石終身 ○又例、凡軍職故絕、雖使女所生女、及故官生母、雖非父正妻、亦各月給米一石終身 ○嘉靖六年奏準、各衛故官、優養親母、親女、月支米五石者、給本色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二石、折鈔四十貫 ○十年題準、軍職繼妻、照正妻例優養 ○三十二年議準、軍職年不及六十者、查無殘疾、不準優養 ○又例、應襲舍人病故、其妻月給米一石優養。
有就科貢出身、歷官後故絕、遺下妻女、亦照武職例優養 ○凡軍職并舍人故絕、遺下母妻等項、例該優養者、雖病故係十年之外、比與授職兒男不同、保勘無礙、俱準優養 ○萬曆十二年題準、舊官、仍給全俸優養。
殘疾舍人、未犯罪名、月支米三石優養。
候身終日住支 凡大漢將軍、試百戶、老疾、無替役者、弘治八年奏準、放回優養。
仍免戶男一丁雜差 凡達官病故、無應襲而有正妻者。
天順元年、令月支米一石、優養終身 ○成化三年奏準、達旗人等故絕、遺有母妻、亦如前例 凡來降夷目。
景泰三年、令歿於王事、兒男幼小者、準紀錄。
月給養贍米二石。
候出幼著役。
其在京病故者、亦準紀錄、月給米一石 貼黃 國初、置軍職黃簿、以便稽考。
永樂後、委官清理、事例甚詳。
按職掌。
有缺官條、今不行其更名復姓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寫黃續黃例。
凡除官、開寫年籍、從軍腳色、赴內府清理明白寫黃。
仍寫內外貼黃、與正黃、關防走號合同、請寶鈐記。
正黃、送銅櫃收貯。
內外黃、各置文簿附貼、亦於內府收掌。
遇有陞調襲替官員。
次日即具陞轉襲替緣由奏聞。
貼揭續附。
如有事故、亦須總為置簿、揭下附貼以憑稽考 ○永樂以後續定清黃例。
凡武職除授後、有陞調襲替及降調減革等項。
每三歲、一次清理。
以兵部侍郎一員、總其事。
都禦史一員、主糾察。
翰林官一員、主編纂。
兵部仍委主事一員管理。
取撥監生辦事官吏供用。
將清黃之歲。
預行在京衛所、在外各都司衛所、令各具親供申部、以憑清理 ○一取送到各官親供、類見都司衛所抄出所供緊關大略。
將類進貼黃舊冊、照名挨查。
如貼黃有名、與今供腳色相同者、銷作重名。
其不同者、謄出 ○一取謄出親供。
於歷年征克冊內、查所供征克地方。
於誥敕簿內、查所供受過誥敕。
於選簿、及陞除冊內、查所供除授年月職事。
仍將舊貼黃對款通查。
供報明白者、照例繕寫。
若有漏報父兄本身舊名、及調守衛所從軍征克地方年月不同、或給授誥敕、不供流官世襲者。
依舊貼黃添改。
有供除授職名、與原除日期不同者。
依選簿陞除冊改正。
若親供詳細、而貼黃不開。
或親供流官、而貼黃作世襲。
親供調權試職、而貼黃作流官。
或貼黃歸附年深、而親供年淺之類。
並依親供寫黃 ○一若有詐冒情弊。
或以流官、作世襲。
試職、署職、作實授。
或應襲一輩、而冒襲二輩。
或應減革、而未經減革。
或總小旗妄引事例、未經併鎗。
或調守衛所年月、空歇不明等項。
難以寫黃者。
俱駁出、造冊照問。
俟繳報另行 ○一各官繳到回報照問腳色、須將原照問總冊查對。
如回稱拘收誥敕者、須開是何年月衛所拘收。
給還誥敕係千戶者、須開寫正副。
稱父及伯叔兄弟者、須開各人姓名。
稱病故者、須開本官有無子孫承襲。
合拘收誥敕者、須開本官父祖姓名、衛所職事、誥敕道數字號、以憑燒燬。
有重受誥敕、須開曾無燒燬拘收緣故。
凡查對明白、然後寫黃 ○一寫大黃。
備開腳色。
凡姓名、舊名、年甲、貫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