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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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應天府給引寧家。
行令原籍於相應民戶內僉補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正九品衙門。
設行人左右行人、職專奉使。
後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員。
二十七年、陞正七品衙門。
嘉靖中、存三十七員。
萬曆九年、革五員。
今為三十二員。
其出使禮儀、詳見禮部儀制司。
茲不載 凡差文武大臣往各王府持節行冊封禮、本司官例充副使 凡開讀詔赦、奉使四夷、諭勞、賞賜、賑濟、徵聘賢才、整點大軍、及軍務祭祀等事、例該本衙門官差遣、不許別衙門侵奪。
如臨時乏人、方許別官兼差 ○嘉靖十七年題準、今後除冊封宗藩、照例於翰林六科等衙門行取相兼上請點用外。
其餘一應差遣、先儘行人。
如行人不敷、然後訪取各衙門空間官、量情借差。
凡原有專職衙門、并辦事進士、通行禁革。
其行人出差、照原定地方水程、嚴立限期。
亦不許枉道過家、遷延久住 ○二十四年、令出使外國官、務選儀度脩偉。
不許一概輪差。
或所用非人、著該科糾舉 凡行人公差在外。
洪武間定、如遇旦節慶賀、有職者隨品序列。
若係齎詔敕使臣、則於月臺上先行五拜三叩頭禮、退 凡行人奉旨公差在外。
洪武間定、與本處官東西坐、行人居東。
如在州縣、則居中靠東坐。
非 特旨差使、齎各衙門印信公文、止許投下公文、隨即入館。
不許在廳與在職官列坐 凡審諭罪囚。
洪武三十年、置政平訟理二旛。
除武臣死罪、上親鞫問。
其餘法司以所犯具奏後、引罪囚至承天門、本司官持訟理旛傳旨諭之。
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 德意遣之。
後不行 凡刑部都察院問過充軍犯人、送五軍都督府編發者、每五日、各開報本司、本司歷事監生填寫精微文簿、填滿繳進 內府 凡本司官出使外國、俱賜給品服 凡本司合用紙劄、於刑部關用。
印色、於順天府買用 南京行人司 本司、今止左司副一員署印 兵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武街官軍選授簡練鎮戍廄牧郵傳輿皂之政令。
其屬初曰司馬、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
後改司馬為武選、駕部為車駕、庫部為武庫、職方仍舊、俱稱清吏司 武選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武官陞調襲替優給誥敕功賞之事
行令原籍於相應民戶內僉補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正九品衙門。
設行人左右行人、職專奉使。
後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員。
二十七年、陞正七品衙門。
嘉靖中、存三十七員。
萬曆九年、革五員。
今為三十二員。
其出使禮儀、詳見禮部儀制司。
茲不載 凡差文武大臣往各王府持節行冊封禮、本司官例充副使 凡開讀詔赦、奉使四夷、諭勞、賞賜、賑濟、徵聘賢才、整點大軍、及軍務祭祀等事、例該本衙門官差遣、不許別衙門侵奪。
如臨時乏人、方許別官兼差 ○嘉靖十七年題準、今後除冊封宗藩、照例於翰林六科等衙門行取相兼上請點用外。
其餘一應差遣、先儘行人。
如行人不敷、然後訪取各衙門空間官、量情借差。
凡原有專職衙門、并辦事進士、通行禁革。
其行人出差、照原定地方水程、嚴立限期。
亦不許枉道過家、遷延久住 ○二十四年、令出使外國官、務選儀度脩偉。
不許一概輪差。
或所用非人、著該科糾舉 凡行人公差在外。
洪武間定、如遇旦節慶賀、有職者隨品序列。
若係齎詔敕使臣、則於月臺上先行五拜三叩頭禮、退 凡行人奉旨公差在外。
洪武間定、與本處官東西坐、行人居東。
如在州縣、則居中靠東坐。
非 特旨差使、齎各衙門印信公文、止許投下公文、隨即入館。
不許在廳與在職官列坐 凡審諭罪囚。
洪武三十年、置政平訟理二旛。
除武臣死罪、上親鞫問。
其餘法司以所犯具奏後、引罪囚至承天門、本司官持訟理旛傳旨諭之。
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 德意遣之。
後不行 凡刑部都察院問過充軍犯人、送五軍都督府編發者、每五日、各開報本司、本司歷事監生填寫精微文簿、填滿繳進 內府 凡本司官出使外國、俱賜給品服 凡本司合用紙劄、於刑部關用。
印色、於順天府買用 南京行人司 本司、今止左司副一員署印 兵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武街官軍選授簡練鎮戍廄牧郵傳輿皂之政令。
其屬初曰司馬、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
後改司馬為武選、駕部為車駕、庫部為武庫、職方仍舊、俱稱清吏司 武選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武官陞調襲替優給誥敕功賞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