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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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應天府給引寧家。

    行令原籍於相應民戶內僉補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正九品衙門。

    設行人左右行人、職專奉使。

    後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員。

    二十七年、陞正七品衙門。

    嘉靖中、存三十七員。

    萬曆九年、革五員。

    今為三十二員。

    其出使禮儀、詳見禮部儀制司。

    茲不載 凡差文武大臣往各王府持節行冊封禮、本司官例充副使 凡開讀詔赦、奉使四夷、諭勞、賞賜、賑濟、徵聘賢才、整點大軍、及軍務祭祀等事、例該本衙門官差遣、不許別衙門侵奪。

    如臨時乏人、方許別官兼差 ○嘉靖十七年題準、今後除冊封宗藩、照例於翰林六科等衙門行取相兼上請點用外。

    其餘一應差遣、先儘行人。

    如行人不敷、然後訪取各衙門空間官、量情借差。

    凡原有專職衙門、并辦事進士、通行禁革。

    其行人出差、照原定地方水程、嚴立限期。

    亦不許枉道過家、遷延久住 ○二十四年、令出使外國官、務選儀度脩偉。

    不許一概輪差。

    或所用非人、著該科糾舉 凡行人公差在外。

    洪武間定、如遇旦節慶賀、有職者隨品序列。

    若係齎詔敕使臣、則於月臺上先行五拜三叩頭禮、退 凡行人奉旨公差在外。

    洪武間定、與本處官東西坐、行人居東。

    如在州縣、則居中靠東坐。

    非 特旨差使、齎各衙門印信公文、止許投下公文、隨即入館。

    不許在廳與在職官列坐 凡審諭罪囚。

    洪武三十年、置政平訟理二旛。

    除武臣死罪、上親鞫問。

    其餘法司以所犯具奏後、引罪囚至承天門、本司官持訟理旛傳旨諭之。

    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 德意遣之。

    後不行 凡刑部都察院問過充軍犯人、送五軍都督府編發者、每五日、各開報本司、本司歷事監生填寫精微文簿、填滿繳進 內府 凡本司官出使外國、俱賜給品服 凡本司合用紙劄、於刑部關用。

    印色、於順天府買用 南京行人司 本司、今止左司副一員署印 兵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武街官軍選授簡練鎮戍廄牧郵傳輿皂之政令。

    其屬初曰司馬、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

    後改司馬為武選、駕部為車駕、庫部為武庫、職方仍舊、俱稱清吏司 武選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武官陞調襲替優給誥敕功賞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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